大悟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為切實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安全、高效,大悟縣發布了《大悟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我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管理安全、高效,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鄂政發[2006]53號)、《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鄂政辦發[2007]118號)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使用暫行辦法》(鄂財社發[2006]108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以下簡稱後扶項目)是指納入我縣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規劃並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扶項目、大中型水庫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項目、應急處置等項目。
第三條 後扶項目按照“縣級負責、部門主管、鄉(鎮)組織、村組實施”的原則組織實施。即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移民後扶項目實施負總責;縣移民辦是後扶項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後扶項目規劃、項目計畫的編報和下達、項目的實施管理、檢查驗收和監測評估等;縣財政局負責資金核撥、會計核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鄉(鎮)負責項目組織協調;村是項目實施責任主體,負責本村後扶項目建設的組織、協調、工程進度及質量監管、工程竣工後自驗及報賬等工作,並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後扶項目實施必須堅持尊重移民民眾意願,讓移民民眾受益的原則,總體上以水庫移民村(行政村)為實施法人單位。分散在農戶的種植業、養殖業等項目,由鄉(鎮)、村組織,農戶具體實施。相對集中連片的項目由移民村組織實施。單個投資達到或超過30萬元以上項目、跨行政村項目的實施主體由縣移民辦按規定組建。
第五條 後扶項目實施除執行本細則外,還應遵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及有關規定。
第二章項目前期工作
第六條 年度後扶項目必須按省、市移民部門批准的總體後扶規劃開展前期工作,其規模和標準要根據規劃確定。
第七條 後扶項目立項要充分尊重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移民民眾意願。經濟發展項目嚴格執行“縣級統籌、鎮為基礎、資金捆綁、集中連片”的原則,優先安排發展高產、高效、優質、生態安全的優勢產業和新農村配套建設項目。
項目村要根據上級部門的檔案精神,結合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提出項目建設計畫,召開村組幹部、移民民眾代表會議,集體討論形成一致性意見,並經移民民眾簽字認可,填寫“項目徵求移民意見表”,做好相關“會議記錄”。
第八條 投資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後扶項目,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項目業主委託有專業資質的設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
第九條 投資50萬元以下、建設地點分散、規模偏小的後扶項目的前期工作,由縣移民辦指導項目業主按類別和行業規定編制實施方案和投資概(預)算。
第十條 移民後扶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項目業主單位要及時將前期工作成果報縣移民部門審核。單項工程投資規模在100萬以下的移民後扶項目,報縣移民辦審核,單項工程投資規模在100萬以上(含100萬元)的移民後扶項目報市移民部門核准,報省移民部門備案。
第三章項目年度計畫管理
第十一條 年度實施計畫由移民村提出申請,經鄉(鎮)政府初審匯總後,在每年7月底以前向縣移民辦申報,申報內容須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業主、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及規模、實施年限、項目效益及移民受益情況、總投資及申請後扶項目資金額度等。
第十二條 縣移民辦在編制項目年度計畫前,要組織力量審查和核定各村後扶項目實施方案和投資概(預)算等。
第十三條 項目年度計畫由縣移民辦根據批准的規劃,結合省市要求、鄉(鎮)申報材料和各村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縣移民辦應於每年10月底前將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和經縣政府同意的下年度計畫安排分別報省、市移民部門審批備案。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庫新增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年度計畫由縣移民辦報縣政府審批後,送省、市移民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應急處置資金、後扶結餘資金、小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資金計畫按照規定報省移民部門、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經批准的年度項目計畫不得隨意調整或變更,要嚴格按照批准的計畫組織實施。若確需調整,在不改變受益範圍和增加移民資金投資前提下,按原申報程式報批後調整實施。
第十八條 經批准的年度項目變更需要由半數以上的移民代表同意簽字後,由項目所在村提出項目變更申請,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進行上報,項目村在收到批覆檔案後才能組織實施。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十九條 後扶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項目實施前,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簽訂項目施工契約,明確項目的實施內容、完工期限、質量標準和違約責任等。
第二十條 單項工程投資概算在50萬元以下人民幣的後扶項目施工單位的確定,要由村組幹部、移民民眾代表參加的專題會議討論確定,並形成“會議紀錄”。
第二十一條 單項工程投資概算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後扶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湖北省招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6號)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
第二十二條 單項工程投資概算在50萬元以上的後扶項目,要實行工程監理制。項目法人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工程的實施進行監理。
第二十三條 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由項目業主提交“開工申請”,報所在鄉(鎮)政府審核蓋章後報縣移民辦備案。
第二十四條 移民投資在10萬元及以上的後扶項目要製作統一標識,樹立移民工程標識牌,註明項目名稱和建設年份。
第五章項目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 後扶項目實施後均應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工作要以國家、省、市有關後扶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和行業規範為依據,按照驗收許可權分級組織驗收。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各項指標的完成情況、項目竣工決算情況、檔案資料建立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單個投資在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項目,由項目村和所在鄉(鎮)政府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提出申請,縣移民辦會同財政、施工、設計、監理、紀檢等相關單位組織驗收;單個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縣移民辦組織初驗,對初驗合格的工程,由縣移民辦向省移民局提出驗收申請。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第二十八條 申請驗收的項目由項目業主提供以下資料:
(一)項目徵求移民意見表、會議記錄和移民民眾代表對項目實施認可表;
(二)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項目的招投標資料及監理資料;
(三)項目實施方案;
(四)鄉鎮、村成立移民後扶項目建設小組(工作專班)檔案;
(五)工程施工前期及完工後的影像資料;
(六)施工契約以及工程項目變更資料;
(七)開工申請;
(八)項目預算決算報告;
(九)驗收申請;
(十)自驗報告及整改報告;
(十一)其它資料。
第二十九條 對不申報擅自開工的項目不予驗收。對未經批准擅自變更的項目不予驗收。對不按規定樹立“工程標識牌” 的不予驗收。
第三十條 驗收合格的項目,村委會應制訂項目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人。開發性生產經營項目要明確產權歸屬、資產處置、管理方式、收益分配等,確保移民民眾真正受益。縣移民辦和縣財政局要會同所在地鄉(鎮)政府對建後項目進行跟蹤管理,確保項目發揮效益。
第三十一條 移民後扶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縣級報賬”。項目驗收合格後,項目法人單位要對項目從前期到竣工整個過程的全部費用進行竣工決算,並在1個月內將決算報縣移民部門審核,並辦理決算銷號手續。項目投資總額在50萬元以上的項目需委託第三方進行工程造價結算審核。
第六章 項目檔案
第三十二條 後扶項目檔案,是指後期扶持項目有關的檔案、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與載體的各種資料。
第三十三條 後扶項目檔案主要存放在縣移民辦和財政局,同時鄉(鎮)移民辦應建立移民後扶項目檔案,做到一個項目一個檔案,實行永久性保管。
第三十四條 後扶持項目檔案按照項目分類,分別按有關行業規範要求執行,並以單個項目為單位整理成冊。如基礎設施項目,應參照國家建設工程管理規範建立項目檔案。檔案材料主要包括:項目徵求移民意見表(5名以上移民代表簽字)、項目設計檔案(含圖片)、項目契約、項目預算、實施(施工)方案、項目申請、項目批覆、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竣工驗收資料(含圖片)、項目費稅報賬發票(複印件)等。5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有招投標檔案、監理報告等資料。10萬元以上的項目現場應有統一製作標識牌,標明建設項目名稱及建設時間。
第三十五條 對後扶項目檔案資料不齊全的,縣移民將不予辦理報賬手續。
第七章 資金撥付
第三十六條 後扶項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縣級報賬”制度。後扶項目資金縣級報賬是指縣級以下移民後扶資金項目實施單位或承建單位根據批覆的年度預算和施工進度,提出用款計畫並附報賬憑據,按規定程式報批(由縣移民辦和縣財政集中審核項目、進行會計核算),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項目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後扶項目資金縣級報賬制的實施必須按照省移民部門或縣政府批覆的年度項目預算(計畫)執行,資金安排直達村或項目施工單位;報賬、支出核算到村和項目。
第三十八條 縣財政局配備專職會計人員對後扶項目資金進行報賬制核算,實行專人專賬管理。
第三十九條 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以經批覆的項目為報賬依據。在項目建設期間,由資金使用單位提出資金撥付申請,項目監理審核認定,受益民眾代表、項目法人、項目所在鄉鎮政府簽署意見,縣移民辦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進行審核後,簽署會審意見;縣財政局根據縣移民辦的審核意見,核實報賬憑據,按照項目進度和規定程式撥付資金。
第四十條 在實行縣級報賬時,縣財政局可根據施工(供貨)契約和管理要求,採取按項目進度預付款或工程竣工決算後一次性報賬兩種辦法(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項目,一律採取一次性報賬)。報賬時應根據各類付款方式提供以下真實有效憑證:
(一)工程預付款
1、預付工程款申請表;
2、施工(供貨)契約;
3、項目監理提交的預付款支付證書;
4、中標通知書;
5、收款單位及賬號。
(二)工程進度款
1、報賬申請表;
2、工程(材料)稅票;
3、項目建設明細表;
4、項目監理提交的工程價(進度)款支付證書;
5、施工(供貨)契約;
6、中標通知書;
7、收款單位及賬號。
(三)工程竣工結算款
1、報賬申請表;
2、工程(材料)稅票;
3、項目建設明細表;
4、項目監理提交的工程價(進度)款支付證書;
5、施工(供貨)契約;
6、中標通知書;
7、竣工驗收單;
8、同級審計部門(受審計部門委託的中介機構)或財政投資評審部門出具的工程結算審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 資金撥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資金直達項目施工單位、商品或服務提供單位。嚴格按照項目建設進度撥付資金,預付工程款不得超過專項資金的30%。50萬元以上的完工項目在未取得工程結算審計報告前,不得支付工程尾款。財政部門按契約預留項目質量保證金。嚴禁將項目補助資金劃撥到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管理辦公室,在契約規定的質保期滿後應及時辦理保證金撥付手續。嚴禁將項目質量保證金和管理費用於辦公經費、人員補貼或購置交通工具等。
第四十二條 報賬人提交的各項報賬原始憑據經縣級財政局審核後在原始單據上加蓋財政審核章,將複印件交項目建設單位作項目工程核算憑據,縣級財政留存原件。
第四十三條 《報賬申請表》為一式三聯,分別由後扶項目實施單位(或建設單位)記賬、縣財政局記賬和縣移民辦留存備查,報賬單位後附的原始記賬憑證由財政作為記賬依據。
各項目管理部門及項目單位對後扶項目檔案及會計資料,必須按照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 後扶項目報賬資金必須實行轉賬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四十五條 縣財政局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報賬資料,退回原報賬單位,同時要告知退回理由。報賬申請單位補齊相關報賬資料,需再次報送所在鄉(鎮)政府和縣移民辦,經重新審核後報送縣財政局進行報賬。
第四十六條 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報賬:
1、扶持項目的年度預算計畫未經批覆的;
2、扶持項目未列入年度計畫的;
3、擅自變更項目,未按規定程式審批的;
4、扶持項目支出超預算或超出規定使用範圍的;
5、不按要求提供有效報賬材料和合法憑證的或報賬材料不齊全的;
6、項目沒有進行驗收或驗收不格的;
7、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的。
第四十七條 對於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補助資金要相應扣減:
1、項目建設偷工減料的;
2、項目工程量縮減的;
3、項目質量達不到要求、但無需重新建設的;
4、項目建設實際投資低於項目預算的;
5、項目建設管理不當,造成民眾意見較大的。
第四十八條 工程竣工後,項目實施單位要及時報賬。在項目資金按時間進度撥付到位的情況下,如無特殊因素,當年實施的後扶項目應在當年報賬核銷,對無特殊原因不及時報賬核銷的,經縣財政局和縣移民辦核實,將停撥該鄉(鎮)後扶項目資金。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縣移民辦、縣財政局要按大中型水庫後扶項目資金管理制度、辦法要求,嚴肅工作紀律,規範工作程式,強化管理與制約措施,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後扶資金和後扶項目接受縣人民政府及縣和省級移民、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檢查出的問題要嚴格按照規定整改或處理。
第五十一條 後扶項目實施單位、資金管理單位要加強對後扶項目的實施和資金管理,對不按後扶項目和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進行資金管理和項目實施,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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