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運城市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中不能準確核實到人的扶持資金管理,實施好項目扶持,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改善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依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餘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8]37號)、《山西省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晉財企[2009]8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是指按規定下撥應該兌付到人但由於無法準確核實到人而轉入項目扶持的資金。
第三條 扶持方向
(一)解決移民村基礎設施薄弱問題
(二)解決移民村民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三)用於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示範帶動性項目的建設,帶動周邊移民民眾共同致富
(四)用於庫區和移民安置區臨時性、突發性等事件的應急處置
(五)用於移民工作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後期扶持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由市人民政府移民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整合資金、統籌兼顧,集中財力辦實事,突出民生優先、公益優先,切實提高移民民眾生產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章 計畫管理
第五條 後期扶持項目計畫由市移民辦牽頭,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有關縣(市、區)無法準確核實到人的移民人數和實際情況進行統籌安排,重點優先解決移民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發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實現移民資金效益最大化。
第六條 無法核實到人的扶持資金預留8%作為全市統籌資金,重點用於全市臨時性、突發性等事件的應急處置。
第七條 無法核實到人的扶持資金按當年資金額度的5%列入支出預算,用於規劃編制、幹部培訓、移民工作檢查、宣傳等費用。
第八條 後期扶持項目實施年度計畫管理。由有關縣(市、區)移民管理機構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項目計畫,上報市移民辦、市財政局審核,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 有關縣(市、區)要按批覆的項目計畫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或調整的,應按原程式報批。
第三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條 項目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由市移民辦編制全市下一年度項目扶持計畫,每年3月份編制上年度項目使用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市財政局於4月底將上年度結餘資金決算,根據資金狀況和項目計畫安排當年扶持項目預算。
第十一條 項目扶持資金實行專賬管理,不得與地方配套資金、單位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混淆。
第十二條 移民項目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管理,項目實施嚴格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 資金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開透明,要完善和規範工作機制,不得滯留、擠占、截留、挪用專項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市移民辦負責全市無法核實到人扶持資金項目工程質量、進度、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稽查和指導;財政部門根據項目計畫安排資金,監督檢查資金使用及報帳制執行工作;縣級移民管理部門是項目管理的責任部門,具體組織項目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責任主體制、招投標制和監理制。項目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的籌劃、申報、實施和管護工作;原則上單個項目使用國家補助資金在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且同類項目投資超過50萬元,以縣為單位進行捆綁招標,招標由縣移民管理機構牽頭,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市移民辦參與並監督;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應根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監理的規定按同類項目進行統一監理。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驗收實行分級責任制,由移民管理部門牽頭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的專家參加進行驗收。各業主單位在項目竣工後要及時做好自驗工作,收集好項目實施的各種檔案資料,並向市移民辦申請驗收,由市移民辦組織有關單位參加。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市移民辦公室將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項目實施情況、效果進行監測評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移民管理部門要按各自職責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項目計畫實施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安全。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管理單位要積極接受和配合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並主動接受移民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條 對項目實施管理中濫用職權、違規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山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工作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給予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