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區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辦法

為加強全區水利工程運行和維修養護的管理,保證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正常維修養護,增城區發布了《增城區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區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辦法
  • 實施時間:2016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增城區水務局
總 則
增城區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水利工程運行和維修養護的管理,保證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正常維修養護,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庫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規定》、《廣州市河道堤防維修養護管理暫行制度》、《廣州市水閘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規定》和《廣州市機電排灌站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城區行政區域內已竣工驗收並投入運行的公益性水利工程適用本辦法,具體包括:
(一)防洪、防潮、排澇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農業灌溉工程;
(三)水利水電工程;
(四)水文勘測、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工程;
(五)其他水資源保護、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區交通、農業和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利設施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各鎮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理順管理體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
第四條 區水利工程實行“管養分離”,日常管理和運行由管理單位負責;維修養護工作委託社會第三方服務單位承擔。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區水利工程實行分級管理:
(一)中型水庫(百花林水庫、聯安水庫、白洞水庫和增塘水庫),重點小(一)型水庫(大封門水庫、白水寨水庫、七星墩水庫),中型引水和跨區域引水工程(聯和水庫灌區,兼管大圃圍上水庫;烏石陂、鳳崗陂),大型陂閘(西福河沙河坊攔河壩、正果攔河壩、初溪攔河壩),跨區域萬畝堤圍(增博大圍),重點排澇泵站(雁塔、南山、洲頭、鶴洲、陸村)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下屬機構負責管理。
(二)一般小(一)型水庫,萬畝以上堤圍,跨村(社區)受益的堤圍和泵站,區域內河涌、河道由鎮(街)負責管理。
(三)小(二)型水庫和山塘,村(社區)域內的農田水利設施,包括小水陂、小泵站、小水閘、田間渠系等,以及村(社區)域內排洪渠、排水溝和堤防等,在鎮街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由村(社區)實施管理。
第六條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和指導各單位開展落實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第七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堤路結合堤頂路面、跨河閘橋等涉水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八條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做好田間溝渠等涉水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九條 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配合山體溝渠、護坡排水溝等林地範圍內涉水水利設施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
第十條 屬地鎮街的主要負責:負責落實鎮(街)管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監督和指導村(社區)落實所管水利工程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
鎮(街)、村級水利工程應設有辦公場所和專職管理人員,具體工作由鎮(街)政府(辦事處)和村委會落實。專職管理人員數額由鎮(街)政府(辦事處)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定,但必須滿足如下要求:
(一)中型泵站至少4人; (二)小(1)型水庫或小(1)型排澇泵站至少2人;
(三)小(2)型水庫、山塘或小(2)型排澇泵站至少1人;
(四)水閘、堤防可由附近泵站管理人員兼管或獨立設定管理機構和人員。
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內容
第三章 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內容
第十一條 工程運行管理主要是為確保水利工程正常、安全運行,執行管理工作制度而進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監督實施維修養護、工程值守、環境衛生、巡查、檢查、運行調度操作、記錄、總結、水文資料整編等。工程維修養護是對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水利工程進行維修和養護,維持、恢復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設計功能,具體要求按《廣州市水庫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規定》、《廣州市河道堤防維修養護管理暫行制度》、《廣州市水閘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規定》和《廣州市機電排灌站維修養護管理暫行規定》執行;巡查、檢查、記錄按《廣東省水利工程巡查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各管理單位每年應定期組織人員對工程建築物(包括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建築物、水閘、堤防、涵閘等)及設備進行經常性檢查,每年汛前、汛後或用水期前後,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結果及時記錄存檔,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並上報;定期對工程進行必要的清理養護;對水庫大壩、堤防應固定測次、時間、人員進行沉降、位移、滲漏觀測,觀測分析資料應及時整編存檔;對泵站、水閘、水電站等建築物內水泵、水輪機、電動機、發電機、啟閉機和配電屏櫃、線路等機電、金屬結構等設備應定期維護,每年至少維護一次。
第十三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按照“管養分離”的原則,實行市場化運作。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按有關規定確定維修養護單位並與其簽訂維修養護契約,契約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工程(工作)量、契約金額、質量要求、考核監督、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要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契約審查和管理。
第十五條 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完成後,要及時組織驗收。主要對契約條款實施及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六條 各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管理制度,做好檔案資料的日常收集、整理、保管工作,按要求對項目實施、經費使用及效益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及時總結。
第十七條 加強維修養護項目的管理,不得截留、擠占工程維修養護經費、將經費挪作他用,不得弄虛作假,虛列支出。
經費落實
第四章 經費落實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為經常性項目,各級財政和村社需落實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專項費用。
第十九條 區管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辦公經費由區級財政安排,日常運行和維修養護經費由區水務局在部門預算中安排落實。
第二十條 鎮(街)、村管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經費由鎮(街)政府(辦事處)、村委會統籌安排落實,區財政給予一定補助,補助費由區財政每年直接劃撥到鎮(街)。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費每兩年調整一次;調整工作由區水務局會同區財政局聯合進行。
監督檢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水行政或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工程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因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程事故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護經費使用應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附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水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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