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2021年10月8日,山東省水利廳對《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水利廳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全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維護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水利部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部門指導,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應嚴格遵循規定的建設程式。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等制度。推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新型建管模式,中小型水利工程積極推行集中建設、分類打捆實施的方式。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國家或省有專門規定、以及使用國外資金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事權劃分
第五條省水利廳負責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進行指導和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並對全省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全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利建設市場管理、招投標管理工作,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組織制定相關技術標準;
(三)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者跨設區的市、跨流域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組織開展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四)組織或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各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
第六條水利工程建設的具體監督管理職責按以下許可權劃分:省水利廳負責對由省政府、省水利廳組建項目法人或廳直屬單位直接實施的水利工程項目的建設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主要包括:
(一)主持項目竣工驗收;
(二)直接監督或者與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督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三)與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監督工程質量和安全。其他項目的建設活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具體事權劃分由各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對未組建省級項目法人的重大水利工程,省水利廳認為有必要提升監督層級的,可與有關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聯合監督。
第三章 項目法人組建及管理
第七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使用負首要責任。
(一)政府出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以下簡稱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
新建庫容10億立方米以上或壩高大於70米的水庫、跨地級市的大型引調水工程、省直屬水利工程,由省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組建項目法人,或由省政府授權工程所在地市級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跨行政區域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一般應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或其授權部門組建項目法人,也可分區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分別組建項目法人。分區域組建項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級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應加強對各區域項目法人的組織協調。其他項目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
(二)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與所承擔工程規模、重要性和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項目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其中技術負責人應為專職人員。
(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項目法人可設立現場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工程現場的建設管理職責。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履行工程代建相關職責。
(四)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水利工程建設監管主體,不得直接履行項目法人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項目法人單位任職期間不得同時履行水利建設管理相關行政職責。
第八條項目法人組建單位應建立對項目法人的考核機制,考核內容應涵蓋項目法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管理行為,以及項目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資金管理等情況。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督查、稽察、暗訪等方式,對項目法人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建設實施
第九條水利工程項目建設實施包括施工準備和工程建設兩個階段。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等已經批准,年度投資計畫已下達或建設資金已落實,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
第十條施工準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施工現場的征地、拆遷;
(二)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三)必須的生產、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四)實施經批准的應急工程、試驗工程等專項工程;
(五)組織招標設計、諮詢、設備和物資採購等服務;
(六)組織相關監理招標,組織主體工程招標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具備以下開工條件後,項目法人可以組織主體工程開工建設:
(一)項目法人已設立;
(二)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已批准;
(三)施工詳圖設計滿足主體工程施工需要;
(四)建設資金已落實;
(五)主體工程施工、監理單位已按規定選定並依法簽訂了契約;
(六)工程階段驗收、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已明確;
(七)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已辦理;
(八)主要設備和材料已落實來源;
(九)施工準備和征地移民工作滿足主體工程開工需要等。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項目法人應當將開工情況的書面報告報項目主管單位和上一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執行開工前交底和開工後檢查制度。水利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參建方進行技術和安全交底,項目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可列席參加。水利工程開工後,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形成書面檢查意見。
第十三條工程開工後,施工、監理、檢測、設計等參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按照契約承諾履行各自義務,做好相應工作。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應當嚴格履行項目法人職責,充分發揮管理的主導作用,正確處理建設各方面的關係,依法加強對參建單位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第十四條實行水利工程項目信息公開。項目法人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對水利工程項目有關信息進行公開。
第十五條建立工程進度報告制度。項目法人應當按規定及時報送項目建設概況、工程進展、形象進度、實物工程量、投資完成情況和存在主要問題等內容。
第五章 招標投標
第十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台或者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山東省)/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
第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全部進入省、市兩級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公開交易,不得進行場外交易。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可委託招標,也可自行招標。自行招標須在項目立項審批階段核准。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擇優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檔案、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資格預審、組織開標評標、簽發中標通知書等事宜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行業有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式開展工作。投標人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的規定進行投標活動。投標人須授權委託本單位的固定投標人員獲取招標檔案及參加開標會議。
第十九條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評標專家應從省公共資源交易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應當嚴格遵守交易平台評標紀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保證評標結果的公正性。
第二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採取線上監督、現場監督、抽查檢查、大數據監測、績效評估等方式,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主要對招標準備、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契約簽訂等內容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對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水利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六章 建設監理
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建設監理制度。實施監理的工程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監理單位應當取得水利部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組建項目監理機構,向施工現場派駐滿足項目監理工作要求的監理人員;根據工程實際,編制監理規劃,制訂切實可行的監理實施細則;按照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工作,編制並提交監理報告;監理業務完成後,按照監理契約向項目法人提交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按照《水利工程施工監理規範》等規定,採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式實施監理。平行檢測的項目、數量和費用應在監理契約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畫和環境保護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並監督實施。監理單位發現未按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的,應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項目法人報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向主管部門報告。監理單位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時,應要求施工單位整改,若施工單位延誤或拒絕整改,情況嚴重的,可責令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發現存在重大隱患時,應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止施工,採取防患措施並及時向項目法人報告;必要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或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報告。監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審核簽字義務,不得將質量檢測或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標準簽字。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對達不到質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簽字,應當責令返工,並有權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應當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監理單位獨立開展監理業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更改總監理工程師指令。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監理契約,及時、足額支付監理費用,不得無故削減或者拖延支付。
第七章 質量與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大中型水利工程全面推行第三方質量檢測制度。參建各方應當明確並落實質量和安全責任,自覺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包括行為監督和實體監督,以行為監督為主,實體質量以第三方質量檢測數據為主要依據。監督主要方式為巡查和抽查。積極推行質量和安全飛檢。
第二十九條工程開工前,項目法人應當及時辦理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在辦理手續時,應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單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工程驗收後,應當及時辦理關鍵部位、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等質量等級結論的核備。
第三十條實行第三方質量檢測的水利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可組織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依據相關規定編制檢測方案,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案。水利工程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按照《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及《山東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要點》確定。檢測單位應當及時向委託方提交檢測報告,參與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活動。檢測單位發現工程存在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有關參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應及時報告委託方和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水利工程各參建方按各自職責對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質量負終身責任。工程開工前,應當認真落實參建各方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制度。工程竣工後,應當設定質量責任永久性標牌,明確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機構的名稱、主要責任人姓名。
第三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開展安全生產責任體系、風險分級管控體系、隱患排查治理體系、標準化體系、應急管理體系建設,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
第三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及時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自工程開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重新備案。項目法人應在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參建單位應全面排查、及時治理事故隱患。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訂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經監理單位審核,報項目法人同意後實施。項目法人應將方案報項目主管部門和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備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成後,項目法人應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驗證和效果評估,並簽署意見,報主管部門和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和石方開挖、模板及支撐、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腳手架、拆除爆破、圍堰、水上作業、沉井、臨時用電等單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後實施,由監理、施工單位指定專人進行旁站監督。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單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
第三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應從制度建設、人員配置、施工組織、現場管理、質量、安全等方面開展標準化管理,倡導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綠色施工,加強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套用,堅持信息化發展方向,推行水利工程智慧型建造,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發生質量事故,應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要求,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研究處理措施,查明事故責任,做好事故處理及責任追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存在質量缺陷的,應當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等有關規定要求,報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第三十八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報告。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救援、調查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建立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舉報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的舉報和投訴。
第八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項目驗收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經批准的初步設計檔案、調整概算檔案、設計變更檔案,施工圖紙及技術說明,設備技術說明書,施工契約等。
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驗收實行分類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等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水利工程驗收可參照執行,國家和省有專門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包括單元工程驗收、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契約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在工程開工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畫,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項目法人應及時組織項目的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和契約完工驗收。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製作法人驗收鑑定書,傳送參加驗收單位並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工程建設進入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引(調)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機組啟動等關鍵階段,應當組織進行階段驗收。水庫下閘蓄水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蓄水安全鑑定。樞紐工程導(截)流、水庫下閘蓄水等階段驗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應當完成相應的移民安置專項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檔案等專項驗收。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專項驗收可以與竣工驗收一併進行。
第四十五條竣工驗收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並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後1年內進行。不能按期進行竣工驗收的,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仍不能進行竣工驗收的,項目法人應當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作出專題報告。一定運行條件是指:
(一)泵站工程經過一個排水或抽水期;
(二)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後;
(三)其他工程經過6個月(經過一個汛期)至12個月。
第四十六條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法人應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經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審查後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申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組織竣工驗收自查,將自查報告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進行竣工驗收。第四十七條竣工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已按批准設計全部完成;
(二)工程重大設計變更已經有審批權的單位批准,一般設計變更已履行有關程式;
(三)各單位工程能正常運行;
(四)歷次驗收所發現的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
(五)各專項驗收已通過;
(六)工程投資已全部到位;
(七)運行管理單位已明確,管理養護經費已基本落實;
(八)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報告已提交,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
(九)竣工驗收資料已準備就緒,歸檔資料符合工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竣工驗收時,主持單位應當成立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和規程組建,嚴格驗收程式和驗收標準。
(一)對照批覆的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現場查看工程建設情況,逐一認真查看主要工程、關鍵工程、控制工程的質量及運行管理情況;
(二)認真查閱工程檔案資料,對工程施工記錄、質量檢測、質量評定、監理審核等內容的嚴格審查;
(三)審查工程初期運行及運行管理單位落實情況、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和歷次稽察、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製作竣工驗收鑑定書,並傳送有關單位。竣工驗收鑑定書是項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憑據。
第四十九條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項目法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竣工驗收鑑定書的要求及時完成尾工,妥善處理遺留問題。尾工完成並驗收、遺留問題處理完畢後,項目法人應當將驗收成果和處理情況報送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工程移交後,項目法人及其他參建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約定,承擔後續的相關質量責任。水利工程應在完成階段驗收或竣工驗收,並移交工程管理責任單位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條嚴格落實驗收責任。堅持“誰主持,誰負責”的原則,驗收主持單位對工程驗收工作負總責。項目法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其驗收結論的真實性負責。政府驗收應當在法人驗收的基礎上,對項目建設成果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並作出驗收結論。
第九章 工程檔案
第五十一條工程檔案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檔案工作應當貫穿於水利工程建設程式的各個階段。在工程建設前期、契約簽訂、監督檢查、工程驗收等過程中,均應對檔案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第五十二條水利工程檔案必須真實、完整、準確、系統、規範,並做到字跡清楚、圖面整潔、裝訂整齊、簽字手續完備。工程施工過程的圖片、照片、錄音、錄像等聲像材料,應按種類分別整理立卷,並附以詳細的語言或文字說明。
第五十三條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初期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明確歸檔責任,切實做好職責範圍內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並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五十四條水利工程竣工圖必須由施工單位在圖示上方加蓋竣工圖章,並履行簽字手續後,方可作為竣工圖保存。工程施工中存在設計變更,能在原施工圖上修改、補充的,施工單位應在原施工圖上註明修改部分、修改依據和施工說明後作為竣工圖。結構改變、工藝改變、平面布置改變、項目改變以及有其他重大變更,原施工圖不能代替或利用的,必須重新繪製竣工圖。
第五十五條水利工程檔案驗收應當提前或者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凡檔案內容與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過檔案驗收;未通過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或者通過工程的竣工驗收。檔案專項驗收工作的步驟、方法、內容以及驗收意見,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章 稽察、審計和廉政建設
第五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接受有關部門對工程前期工作、計畫執行、建設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資金管理等進行的稽察。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項目法人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整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五十七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加強內部審計,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八條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相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認真履職盡責,廉潔自律,嚴防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9日,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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