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制定的一項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地點:山東省
山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強化水利信息化資源整合共享,規範山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程式,根據《水利部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山東省政務信息系統項目管理辦法》及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
(一)新建、續建、改建的水利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水利業務信息化”),包括信息化基礎設施、業務套用及信息化保障環境等三個方面。水利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信息採集設施、信息網路、數據中心、公共套用平台;水利業務套用主要包括水資源管理、水旱災害防禦、水利工程管理等各類水利業務套用系統;水利信息化保障環境主要包括水利信息化標準體系、安全體系、建設和運行管理機制、相關政策、投資和人才隊伍等。
(二)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大、中、小型水利工程中的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水利工程信息化”)。包括水利數據採集、視頻監控、自動化控制、傳輸網路、水利工程業務套用、地理空間數據建模、應急演練及水利工程信息化保障環境等方面。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水利信息化建設,市、縣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執行。省級水利信息化建設是指省水利廳機關和廳直屬單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以及中央和省級審批的水利工程中含有的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四條 “水利業務信息化”建設按照獨立的水利項目進行設計、申報、審批。“水利工程信息化”作為單位工程納入水利工程建設範圍的,隨主體工程進行統一設計、申報、審批;作為單項工程建設的,按照獨立的水利項目進行設計、申報、審批。
第五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應按照基本建設或預算管理有關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履行相應的立項程式。涉及國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工程項目建設,應當同步設計安全保密方案,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六條 “水利業務信息化”建設的前期方案應由項目責任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由本級水利網信辦負責審核,按要求分別向有關主管部門上報。
第七條 “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設的前期工作應遵循水利主體工程建設程式,作為主體工程報告的附屬檔案或章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其主要內容和投資納入主體工程報告,隨主體工程一同申報、審查、審批,審查會應有本級水利網信辦人員參加,審批結果報上級網信辦備案。
第八條 “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設應與本級“水利信息化系統”數據和功能對接,實現信息的統一管理。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九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應按國家要求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覆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對原設計方案進行變更的,建設單位應在實施前報請項目主管單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重大變更須經專家審查通過後,報原審批部門審查備案。
第十一條 實施水利信息化項目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資質或同類項目建設的成功案例。
第十二條 水利信息化項目的需求、業務流程、基礎數據、專業數據模型等業務工作由使用用戶負責,項目的技術架構、開發規範等由相關技術主管部門、網信辦和使用用戶共同負責。
第十三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的監理工作,應由專業的信息化監理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經費,應做到專款專用。各項支出必須符合有關財務規定,接受財務監督和審計。
第十五條 涉密信息系統應嚴格按保密要求建設,使用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完成後,建設單位應向本級網信辦報送驗收申請,並提交竣工報告、相關技術文檔和財務決算報告。
第十七條 本級網信辦審核同意驗收後,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驗收,網信辦人員參與。涉及國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應有保密部門人員參與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
第十八條 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驗收,應以國家和我省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以及建設過程中有效的檔案和技術資料為依據。
主要驗收內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技術文檔是否齊全,是否達到技術規範要求;
(三)技術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四)是否達到系統要求的安全保護等級標準;
(五)系統連續運行的記錄報告及必要的測試報告;
(六)技術培訓人員是否達到熟練操作的程度;
(七)用戶使用意見。
第十九條 項目驗收後應按有關規定做好資產管理和檔案管理工作,驗收成果須報本級網信辦備案。
第二十條 重大水利信息化項目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安全測評,未通過測評的,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 運維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水利信息化系統的運維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分部門負責的運行管理體制,明確運維管理單位。
第二十二條 系統運維管理經費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水利部《水利信息系統運行維護定額標準》編制,系統運維管理經費應納入單位的部門年度財政預算,確保運維管理經費及時、足額到位。負責系統運維管理的單位,安排專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障系統的安全、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運維管理單位應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護義務,對信息系統運行管理各環節採取安全管控措施,保障網路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應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要求進行重點保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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