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

《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是為了增強勞動保障監察的針對性和效率,實行企業分類監管,督促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履行守法誠信義務,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以及《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1日
  • 發文字號:魯人社規〔2023〕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12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
魯人社規〔2023〕7號
現將《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總工會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23年1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勞動保障監察的針對性和效率,實行企業分類監管,督促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規定,履行守法誠信義務,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社部令第29號)、《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4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1號)以及《山東省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負責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以下稱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其所屬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的對象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滿一年的企業。
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應當作為獨立的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對象。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分支機構的誠信等級評價情況及時通報企業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應當根據事實,遵循依法、公正、分類監管、動態管理原則,探索利用大數據分析比對等信息化手段開展評價工作。
第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評價年度,於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主要依據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舉報投訴查處以及專項檢查等勞動保障監察和其他有關守法信息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應當聽取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等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 誠信評價內容及標準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圍繞以下內容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
(一)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契約的情況;
(三)遵守勞務派遣規定的情況;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六)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七)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八)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
(九)遵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的有關情況;
(十)其他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第八條 誠信評價採取計分定級和直接定級方式。誠信評價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第九條 誠信評價計分指標包括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等指標。計分指標的基準分為80分,設定加分項和減分項。分值為80分(含80分)以上的評為A級,分值為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評為B級,分值為60分以下或符合直接定級情形的評為C級。具體評價指標和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十條 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以法律文書為計分依據。企業同時出現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計分,累計計算。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採取了責令改正、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措施的,按照記錄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計分。
第十一條 企業在評定周期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定級為C級:
(一)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因使用童工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四)拒不履行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五)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六)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因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八)發生其他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
第三章 評價實施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初步評價。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誠信等級評價的內容和標準,徵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處室、單位意見,對企業守法誠信等級進行初步評價。
(二)確定等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參考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反映的意見和建議,提出評價意見,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將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告知企業。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公示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
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C級企業,應主動向社會公示;符合《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規定的,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對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評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覆核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覆核;經查實等級評價有誤的,應當予以重新評價。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錄入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歸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至少保留3年。
第四章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第十六條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施工企業除適用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外,存在下列違法情形的,每發現一次扣2分。
(一)建設單位:
1.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
2.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的;
3.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建設單位未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的;
4.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施工契約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
1.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平台管理但未納入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的;
3.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的;
4.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
5.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
6.未按規定存儲或者補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
7.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的;
8.套取、挪用專用賬戶資金或者報送虛假工資支付清單的;
9.未與直接聘用或使用的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
10.未按月考核直接聘用或使用的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
11.因項目轉包或違法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先行清償的;
12.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的。
(三)分包單位:
1.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的;
2.未與直接聘用或使用的農民工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
3.未按月考核直接聘用或使用的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
4.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的。
第十七條建設施工企業除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為C級。
(一)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二)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組織、參與編造虛假事實或者採取非法手段,討要農民工工資或者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的;
(四)未按規定存儲或者補齊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對本領域的拖欠工資、未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制度等違法行為,應及時推送給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做好誠信等級評價工作。
第五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情況,對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內的企業實行分類監管服務:
(一)對於上年度被評為A級的企業,免予當年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適當減少“雙隨機、一公開”抽查頻次;
(二)對於上年度被評為B級的企業,當年不超過一次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
(三)對於上年度被評為C級的企業,列為勞動保障監察重點對象,增加當年度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視檢查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頻次。
第二十條 對於被評為C級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敦促其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將工程建設領域的C級企業名單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納入其行業信用監管,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二十一條 連續兩年被評為A級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企業主動申報,由屬地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定,列入市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管理。每個管理周期為兩年,期滿自動退出,企業可以再次申報。
(一)企業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完善、內容合法;
(二)勞動契約依法簽訂率達百分之百;
(三)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四)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手續,無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
(五)嚴格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
(六)依法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七)評價年度內無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和勞動爭議敗訴案件;
(八)遵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主動向企業推送相關信息,提醒企業及時申報,並簡化申報、審定程式。
第二十二條列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管理的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優先推薦列入省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管理;
(二)優先幫助提供招聘服務和人才支撐;
(三)落實就業、社會保險、人才、勞動關係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優惠扶持政策時,優先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四)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無事不擾,免於兩年勞動保障書面審查,除舉報投訴調查和上級部署專項檢查外,免於兩年日常巡視檢查;
(五)其他有關優惠待遇,可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對納入市級守法誠信企業管理的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納入省級守法誠信企業管理。開展“人社服務直通車”服務,在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優惠扶持政策、工資保證金減免、農民工工資專戶資金返還等方面予以支持,優先推薦企業、項目、企業負責人等參加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的表彰獎勵活動,並在新聞媒體推介宣傳。省級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的納入條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列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管理的企業名單應主動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布後,發現企業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立即清退出勞動保障守法誠信企業管理名單。
第二十五條 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評優評先、招標、公司上市、勞動關係和諧企業評價等勞動保障守法情況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與市場監管、金融、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稅務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對企業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日常巡視檢查、書面材料審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舉報投訴查處以及專項檢查情況等錄入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利用勞動保障監察管理信息系統開展評價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同一企業在不同區域存在勞動用工行為的,由企業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全省互認。用工行為發生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記錄相關企業的守法誠信檔案信息,及時推送給註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鼓勵企業通過作出信用承諾、接受專題培訓,採取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等方式修復誠信等級。
第三十條 企業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後,可以向認定其誠信等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修復誠信等級申請。經審查符合修復條件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及時修復誠信等級並告知企業。
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未改正的,延續至下一年度再計分。
第三十一條 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定為C級的企業,其誠信等級在本年度內不得修復。
第三十二條 守法誠信等級評價結果確定後,企業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需要降級的,作出評價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重新評價,及時調整其守法誠信等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工作人員在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其他勞動保障監察對象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工作,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本辦法施行後,原《山東省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實施辦法》(魯人社規〔201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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