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評價暫行辦法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推進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21號)而制定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評價暫行辦法
  • 檔案:兵人社發〔2013〕46號
  • 目的: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
  • 特點: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全面貫徹
概要,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

概要

關於印發《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兵人社發〔2013〕46號),各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了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大力發展勞動保障事業,促進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全面貫徹實施,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推動各類企業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依法自我規範、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的勞動保障管理模式,樹立企業誠實守信的社會形象,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推進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21號),制定了《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評價暫行辦法》。本辦法可在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入口網站下載。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3年3月21日。

內容

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評價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方面依法建立自我規範、自我約束、自我激勵、自我發展機制,增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兵團社會穩定,根據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兵團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以及招用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誠信等級評定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行使國家勞動保障監察權的行為,一般通過對用人單位年度報送書面材料審查、日常巡視檢查、案件專查和專項檢查以及其他途徑採集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信息,將用人單位分別評定為不同的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並實行分類監管,以此提高用人單位誠信守法自律意識的一項制度。
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遵循公開、公正和民主的原則。

第二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
等級評價信息的採集方法和指標內容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信息的採集範圍,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信息情況為主,兼顧兵團和其他部門以及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內部相關的業務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按照“誰主管、誰記錄、誰負責”的原則,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相關各類信息。
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評價信息指標內容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八條 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信息指標參照內容:
(一)用人單位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以及執行勞動保障監察法律文書情況;
(二)年度內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勝、敗訴情況;
(三)年度內有無因用人單位侵權行為引發的職工集體上訪等惡性案件;
(四)有無因本單位原因造成拖欠職工(農民工)工資的情況。
第九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信息的採集和錄入,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相關業務部門在工作中收集和記錄的有效信息及檢查的信息為主要評價依據。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的信息,必須提供原始證明、票據,經確認無誤後,方可作為評價信息。相應的證明、票據應複印存檔備查。

第三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
等級分類方法及評價標準
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的分類。按照“界定距離、突出重點、分類監管、強化效能”的原則,根據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信息指標內容,把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涵義是:A級為誠信示範單位,B級為誠信單位,C級為誠信警示單位,D級為失信單位。
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定的方法:
(一)A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單位的評價標準。用人單位同時具有下列條件的,定為A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示範單位。
1.連續三年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勞動保障書面自查材料。
2.內部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程式合法,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牴觸不越權,並向全體勞動者公開。
3.招收錄用勞動者符合《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要求。
4.依法與全部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契約,且內容規範、合法,簽訂率100%。
5.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及福利待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及國家有關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報酬的規定,未發生拖欠、剋扣工資現象;依法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6.按規定要求全員參加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
7.遵守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100%;
8.連續兩個年度內無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案件,或雖被舉報投訴但經查證無違法行為。
9.工會組織健全,建立了集體協商制度,簽訂集體契約。
10.誠信等級評估的綜合評分在95分以上。
(二)B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的評價標準。用人單位同時具有下列條件的,定為B級勞動保障誠信單位。
1.連續兩年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勞動保障書面自查材料。
2.招收錄用勞動者符合《就業促進法》和《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要求。
3.依法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契約,並內容規範、合法,簽訂率90%。
4.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及福利待遇,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及國家有關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報酬的規定,未發生拖欠、剋扣工資現象,依法落實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5.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勞動者人數和不低於本單位勞動者總數的90%,並按時足額繳納了各項社會保險費。
6.遵守國家有關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技術工種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90%。
7.年度內無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案件,或雖被舉報投訴但經查證無違法行為,且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未發現勞動保障違法行為。
8.誠信等級評估的綜合評分在85分以上。
(三)C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單位的評價標準。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C級勞動保障誠信警示單位。
1.年度內招用人員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用工備案,經整改後能在兩周內進行用工備案。
2.契約簽訂率達75%,並經整改後補簽到85%,契約內容規範、合法。
3.按規定要求參加社會保險,但未能據實申報參保人數或繳費基數,經整改後能在一個月內糾正。已參加的社會保險項目年度內無拖欠社會保險費現象。
4.誠信等級評估的綜合評分在70分以上。
(四)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D級誠信等級單位,即失信單位。
1.不按要求參加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定,經兩次催促後仍拒不參加,或仍不按要求報送有關評定材料的。
2.無理阻撓勞動保障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
3.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決定書的。
4.拖欠農民工工資額超過工資總額的10%且拖欠期限超過一年不能清償的。
5.發生勞動保障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6.誠信等級評估的綜合評分在69分以下。

第四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
評價信息的發布和使用
第十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評價信息的對外發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
(一)社會公示。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綜合信息,確定誠信等級初評結果,A級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審領導小組向社會公示、B級以下等級由各師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審領導小組向社會公示,公示為期兩周,接受社會評價與監督。
(二)最終評價結果A級由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媒體上發布、B級由各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在媒體上發布。其評價結果記入用人單位信用檔案,接受社會各界的查詢。
(三)對當年獲得A、B、C、D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的單位,分別頒發《×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單位》證書,連續三年獲得A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信等級單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予《A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示範單位》牌匾。

第五章

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
等級分類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不同信用級別的單位實行有差別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管措施,以鼓勵用人單位誠信經營,自覺守法。
(一)對獲得A級誠信等級的用人單位,免予對其次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日常巡視檢查和社會保險稽核,公開其良好信用信息,並推薦參加全國誠信單位的評選。
(二)對獲得B級誠信等級的用人單位,對其次年勞動和社會保障日常巡視檢查和社會保險稽核實行抽查。
(三)對獲得C級誠信等級的用人單位,除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要求進行巡查外,每年至少要對其進行一次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
(四)對獲得D級誠信等級的用人單位,將作為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管的重點對象進行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誠信自律,守法經營,規範內部各類勞動保障管理。

第六章

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
等級的調整
第十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對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進行評價確定後,對原誠信等級予以晉升或降低:
(一)經勞動監察機構調查,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根據其嚴重程度降低相應的誠信等級,直至D級:
1.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欠繳社會保險費,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2.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3.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
4.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5.違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6.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7.年度內發生2次或2次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的,拒不改正勞動和社會保障違法違規行為的。
8.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不履行的。
9.發生涉及5人以上的拖欠工資舉報投訴案件,並經勞動監察機構調查屬實的。
10.發生5人以上集體上訪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11.發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違法違規行為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
12.其他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B級和C級用人單位認為達到A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式申報A級單位的評價。
(三)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的調整由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評審領導小組同意後向社會發布。

第七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
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各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用人單位誠信等級評價工作,具體工作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牽頭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成立由內部的相關業務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加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審領導小組,並邀請同級工會、婦聯、共青團、企業家聯合會等組織參加,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承辦評定的日常事務。
第十六條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各師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按照勞動保障監察管轄權劃定的範圍,開展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工作。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各相關業務部門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培訓、職業鑑定、職業介紹等單位負責提供和審核與本業務相關的用人單位參評信息。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負責對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情況進行綜合,並結合在執法檢查中採集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信息,按照評價標準進行分類,提出初評意見,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審領導小組審定,並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各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評定推薦A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用人單位,需報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價每年進行一次,用人單位必須在第一季度申報上年度誠信評價相關材料,評審領導小組根據勞動保障監察上年度日常巡查和報送材料等情況,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有關信息,直接進行評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徵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後,填寫《用人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定申報表》,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誠信等級評審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進行評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建立與被評用人單位工會的經常性聯繫,定期聽取其對該用人單位守法情況的反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兵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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