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企業勞動保障信用評級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門市企業勞動保障信用評級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江門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分類: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增強企業誠信守法的社會責任感,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為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用工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江門市建設社會信用體系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勞動保障信用評級,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企業申報勞動保障信用等級時,對企業在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信息進行綜合評價,將企業認定為不同的勞動保障信用等級,並向社會公布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處於正常狀態的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企業)。
第四條
江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企業勞動保障信用制度建設和綜合管理工作。各市(縣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管理許可權,做好轄區內企業勞動保障信用的申報和評級管理工作。
第五條
企業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執行統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式進行,每年度集中申報、評級一次。評定結果在當地主流媒體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二章評定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
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為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主要包括:
(一)開展就業登記備案和用工申報情況;
(二)制訂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情況;
(三)訂立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情況;
(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情況;
(五)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情況;
(六)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情況;
(七)支付勞動者工資、加班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
(八)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數額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第七條
勞動保障信用等級劃分為3A、2A、A、B、C五個等級。
評定為A級的企業,連續2年具備A級條件的,可申報2A級;連續3年或以上具備A級條件的,可申報3A級。
(一)A級。申報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嚴格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並按要求依時通過網路、書面等方式開展就業登記備案和用工申報,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評定為A級企業。
1.勞動契約簽訂率達100%,並依法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2.各項社會保險參保率達100%;
3.無拖欠、剋扣職工工資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行為;
4.無招收、使用童工的行為;
5.無違反工時制度相關規定的行為;
6.無勞動爭議敗訴案件;
7.無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8.無因勞動關係事項引發的群體上訪或突發事件;
9.用工備案和申報資料完整準確。
(二)B級。申報企業在評定年度內基本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按要求通過網路、書面等方式開展就業登記備案和用工申報,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評定為B級企業。
1.勞動契約簽訂率達80%以上(含80%);
2.各項社會保險參保率達80%以上(含80%);
3.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瞞報社會保險繳費工資總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但已進行整改;
4.無拖欠、剋扣職工工資或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職工工資的行為;
5.無招收、使用童工的行為;
6.違反工時制度相關規定但已進行整改;
7.企業勞動爭議敗訴案件在2宗以下(含2宗);
8.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在2項以下(含2項)並已進行整改;
9.妥善處理因勞動關係事項引發的群體上訪或突發事件,並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10.用工備案和申報資料完整準確。
(三)C級。申報企業未能具備A級或B級企業條件的,評定為C級企業。
(四)對無申報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的企業,一律作“無信用等級”單位處置。
第八條
勞動保障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被評定為B級及以上的用人單位,之後因發生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受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的,在原評定等級的基礎上,下降一級勞動保障信用等級。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B級及以上的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並經查實的,降為C級。
(一)拖欠1名勞動者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勞動報酬,或者拖欠10名以上(含10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三)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2次或以上的;
(四)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在3項或以上的;
(五)拒不執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書、調查詢問通知書、限期改正指令書的;
(六)企業勞動爭議敗訴案件在3宗或以上的;
(七)因企業的原因引起勞動糾紛而導致群體突發性事件,並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八)企業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欠薪逃匿的;
(九)建築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期間工資保證金專戶內資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於支付拖欠工人工資,且未在30日內補足的;或故意製造拖欠工資假象,採取欺騙手段套取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的;
(十)在報送有關書面審查和信用評定材料時,存在瞞報、偽造、篡改書面材料行為的;
(十一)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條
建築、裝潢、交通、市政等施工單位項目部,以及經營時間不到1年或用工人數不足7人的企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予進行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僅做驗訖(登記)處理。
對企業集團的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其所屬企業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達到擬申報的勞動保障信用等級。
第三章組織實施及評定程式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工作遵照客觀、全面、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自行申報、審查初評、公開徵信、分級評定和對外公布的程式進行。
(二)審查初評。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工作與企業勞動(社保)年審工作一併開展。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根據企業《勞動(社保)年審報告》,結合日常勞動保障監察和投訴認定工作情況,對申報企業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審查和初評。
(三)公開徵信。各市(縣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擬定等級為A級及以上的企業名單,通過有關媒體、網站或人力資源市場向社會公示7天,徵詢社會公眾意見。申報企業同時在企業內部向職工進行公示。對有異議的,應進行複審。
(四)分級評定。A級及以下的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由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評定。2A級、3A級的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由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初評意見,報江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組織公示和評定。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成立企業勞動保障信用等級審評組,審評組根據初評意見及公開徵信意見,對申報企業進行審評,確定其信用等級。審評組邀請經信、商務、住建、社保、工會、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聯、國資委等涉企管理部門及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
(五)對外公布。各市(縣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將評定結果通過媒體或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布。對評定為A級及以上的企業,同時在江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入口網站和江門市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上公布。
第十二條
年度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之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現並經證實企業(包括該企業各類分支機構、項目部等)在評定年度記憶體在未記錄的失信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並足以影響其信用評級狀況的,應及時對該企業的勞動保障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定。
對取得A、B信用等級的企業,由所屬市(縣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重新評定;對取得2A、3A信用等級的企業,由江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重新評定。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經重新評定後被降低信用等級的,由作出降低等級評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江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有權抽查、覆核各市(縣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發現與事實不相符的,應及時提出複審意見。各市(縣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收到複審意見後,應及時組織重新審核,並上報複審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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