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出的意見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意見
- 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為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切實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效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山西省勞動監察條例》和《山西省農民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我省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勞動保障監察是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一項重要的行政執法工作。近年來,全省各地不斷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及時查處各類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全省改革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隨著市場主體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樣化,勞動關係日趨複雜,一些用人單位單純追求經濟利益,缺乏社會責任感和法律意識,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不落實勞動標準,隨意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地方政府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重視不夠,執法力量不足、工作經費短缺、辦案裝備落後,監察執法處於被動應付狀態,致使一些違法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特別是鄉(鎮、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缺失,對農村地區小礦山、小磚窯、小作坊等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監管缺位,一些地方非法生產、非法用工現象嚴重,甚至發生拐騙民工、強迫勞動等刑事犯罪案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直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十分重要和迫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認識、高度重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從健全體制、完善機制、強化手段、充實力量、確保投入等方面入手,認真研究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全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健全和完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充實和加強執法力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整合現有執法資源,規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設定,充實和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切實解決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健全、執法力量不足的問題。充實省、市、縣(市、區)三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全省所有鄉(鎮、街道)都要增設勞動保障所,為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履行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事務、勞動用工監管和勞動保障監察等職責,形成覆蓋全省城鄉的監察網路。此項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責成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編制部門儘快落實到位。
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裝備建設,配備與監察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專用車輛和必需的辦案設備,改善監察執法條件。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所需經費要全額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管理,從嚴把好進人關,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選拔,將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堅持原則、勤政廉潔的優秀人員,充實到勞動保障監察隊伍中。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任職培訓、考核、管理和監督,不斷提高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執法能力;加強監察隊伍作風建設,嚴守監察執法紀律,樹立依法執法、規範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
三、堅持城市和農村並重,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力度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堅持城鄉統籌監管,強化對城鄉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勞動用工登記備案、職業培訓、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參加社會保險、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監察執法。要特別重視和加強對農村地區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的監管和服務。
(一)明確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範圍。中央駐晉、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勞動保障監察,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外省駐晉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由所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其他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管轄由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加強勞動用工日常監管。勞動保障部門要轉變觀念,創新機制,使勞動保障監察由被動執法轉變為主動執法,由突擊檢查轉變為經常性檢查,由事後查辦轉變為事先預警防範。搞好對用人單位的日常巡視檢查、勞動保障年度書面審查;建立委託審計制度,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進行審計監察;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暢通投訴舉報維權渠道,及時處理投訴舉報案件。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時查處;對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按有關規定處理。
市、縣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組織勞動用工綜合執法大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及時制定落實改進和加強勞動用工監管的措施。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巡查不少於2次;在村民委員會(社區)和企業聘任勞動保障監察聯絡員,協助搞好勞動用工日常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報告。
(三)嚴格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責任。要認真落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責任制,積極推行“格線化”監察管理,層層分解,責任到人。明確覆蓋城鄉的勞動用工“監管責任區”,對城鎮用人單位按照市轄縣(市、區)、縣(市、區)轄街道、街道轄社區進行“劃片包乾”;對農村地區用人單位按照縣(市、區)轄鄉(鎮、街道)、鄉(鎮、街道)轄村實施“劃村包乾”,層層落實責任,實行專人管理。
(四)建立勞動保障守法誠信和失信懲戒制度。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情況進行信息整理和動態監管,建立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按評價等級實行分類管理。對失信用人單位實施重點監控,適時向社會公布,引導用人單位自覺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履行勞動保障法定義務。
(五)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監督機制。勞動保障監察要實行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公開執法依據、程式、職責和期限;嚴格實行案件調查、審核、處理“三分離”制度、行政處罰集體研究決定製度和重大處罰聽證制度,依法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陳述權、申辯權,尊重、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嚴格落實錯案追究制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勞動保障監察要嚴格行政問責制。對於“監管責任區”內發生嚴重非法用工問題的,追究執法責任人及村(社區)有關人員的責任;對於多個“監管責任區”發生問題的,追究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及政府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於多個鄉(鎮、街道)發生問題的,追究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及政府有關領導的責任;對於多個縣(市、區)發生問題的,追究市勞動保障部門及政府有關領導責任。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一經發現,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明確職責,加強配合,形成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合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勞動用工監督管理作為一項綜合治理工程來抓,勞動保障、公安、工商、國土資源、安監、民政等職能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密切配合,發揮整體執法效能。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用工,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打擊勞動用工中的刑事犯罪行為;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等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國土資源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法占地以及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等生產經營活動;安監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活動;民政部門負責對農村基層組織的工作指導,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維權作用;其他相關部門也要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各有關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要及時移送勞動保障部門依法處理;勞動保障部門在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也要及時移送相關執法部門處理。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與同級工會組織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工會聯絡站、行政村(社區)聯絡員和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的相互聯繫,形成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和用人單位六級勞動保障和工會組織聯動的職工維權網路。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優勢,廣泛開展法律援助服務,共同做好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工作。加強輿論宣傳和監督,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形成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合力。通過各方面共同努力,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山西經濟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