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決定

2002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12.02
  • 實施時間:2002.12.02
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做好這項工作,對於進一步促進我省改革開放,調整經濟結構,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作用。這既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一個重大的政治問題。必須從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著眼,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採取有力措施,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
工作實施積極的就業和再就業政策。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內就業和再就業的嚴峻形勢,努力加快經濟發展,增加就業需求。要努力改善就業環境,廣開就業門路,積極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以旅遊業為先導的第三產業,積極開發社區服務業和公益性崗位,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下崗人員。要把控制失業率和提高再就業率作為巨觀調控的重要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要建立和完善規範的下崗機制和失業預警機制,加大對各項就業和再就業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要認真落實已制定的鼓勵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促進非公有制經濟、中小型企業和服務性企業的發展,吸納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要以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勞動者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特殊困難群體給予就業援助。
進一步加大勞動力市場建設的力度。要制定規劃,確定目標,積極培育和發展多種形式的職業中介機構,促進勞動者就業。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對城鎮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要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嚴厲打擊職業中介欺詐行為。
大力加強職業教育和再就業培訓。要充分發揮現有教育資源的作用,提高勞動者素質,組織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再就業培訓,轉變擇業觀念;要認真實施勞動預備制度、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就業準入制度,對從事國家和省準入控制工種的人員,要嚴格職業資格管理。
加強勞動就業服務的基層基礎性工作。在街道、社區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構建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履行城鄉勞動力就業服務、下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社區服務等職能。
二、下大力氣搞好社會保險的擴面、征繳工作,逐步完善我省的社會保障工作機制
千方百計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和征繳工作。應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各類企業招用的農民工,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對拒不參加社會保險或故意拖欠社會保險費的,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應作為企業年檢的內容。
規範社會保險運行機制。全省應儘快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險登記、征繳、社會化發放和基金運營監督管理的社會保險工作機制,增強社會保險服務的透明度。要嚴格規範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的管理,對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虛報冒領社會保險費的行為,要依法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
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要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注入機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將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預算超收的財力,除保證法定支出外,應優先用於補充社會保障資金。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經費、勞動力市場建設資金和運作經費,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要建立社會保險費征繳激勵機制,促進社會保障工作的有效開展。加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都能納入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要特別關注特殊困難群體,切實解決好他們在生活保障以及醫療、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遇到的實際問題。
三、繼續推行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加強勞動用工管理
大力推進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府、工會、企業組成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加強對勞動關係重大問題的溝通和協商,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在公有制企業實施以崗位工資制為主的分配製度,非公有制企業中要積極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工資協定制度。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招聘(用)勞動者,都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契約。凡招聘(用)勞動者未依法簽訂勞動契約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給予經濟處罰。
建立健全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資機制。凡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增長的企業,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要相應增加。職工工資水平比上年度下降的,企業經營者年薪收入原則上應低於上一年本人實際工資性收入,以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其收益應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適應。任何單位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無故拖欠工資和不執行《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的,要嚴格依法處理;對故意拖欠或轉移財產拒絕支付工資的,可以申請當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保全財產。
四、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進一步做好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
加快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應儘快制定全省勞動契約、社會保險、就業準入等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充實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規體系。要加大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省、市(地)、縣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建設,使之與所承擔的任務相適應。勞動保障監察重點要突出規範勞動力市場、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所需經費要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執法活動正常進行。
五、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把淨增就業崗位、強化再就業服務、落實三條保障線、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作為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實行專項督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執行。要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建設,逐步形成全省統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共同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快對勞動行政強制執行案件的審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