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

《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由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3年4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級分類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人社領域信用體系建設,促進用人單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規,履行守法誠信義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1號)和《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信息記錄歸集、信用等級評價、評價結果套用等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信息是指人社行政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用人單位遵守人社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義務等相關情況的信息。
第三條  實施勞動保障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客觀、安全的原則,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
第四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區人社行政部門在市人社行政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
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向用人單位宣傳人社法律法規和勞動保障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用工。
第二章 信用信息記錄歸集
第五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信息由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記錄、歸集。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不得篡改、虛構、隱匿或者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等級主要依據其近一年內勞動保障信用信息情況進行評價,分為四個等級:A+級(優秀)、A級(良好)、B級(一般)、C級(較差)。
第八條  用人單位被命名為市級勞動關係和諧企業且未被取消的,評價為A+級(優秀)。
第九條  用人單位在近一年內未因違反人社法律法規行為被查處的,評價為A級(良好)。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近一年內因違反人社法律法規行為被查處,但不屬於C級(較差)所列情形的,評價為B級(一般)。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近一年記憶體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C級(較差):
(一)因違反人社法律法規行為被查處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二)因使用童工、強迫勞動等嚴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被查處的;
(三)因違反人社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五)因違反人社法律法規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或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因違反人社法律法規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等級根據其勞動保障信用信息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評價結果套用
第十三條  對評價為A+級(優秀)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合理減少日常檢查頻次;
(二)申請人社領域行政許可時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化服務,或者延長相關許可有效期;
(三)在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予以重點支持;
(四)符合條件的,在就業、人才、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勞動關係等政策支持上給予傾斜;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四條  對評價為A級(良好)的用人單位,可以採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合理減少日常檢查頻次;
(二)申請人社領域行政許可時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式等便利化服務;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  對評價為B級(一般)的用人單位適當增加日常檢查頻次。
第十六條  對評價為C級(較差)的用人單位,可以就相關聯的事項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為日常監管重點對象,強化日常檢查;
(二)在辦理人社領域行政許可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減少對其採取承諾制審批等便利化措施的範圍;
(三)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敦促其遵守人社法律法規,約談情況應當記入用人單位信用記錄。
對因被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而評價為C級(較差)的用人單位,除採取上述懲戒措施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十七條  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路徑將信用等級信息歸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可以到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或市公共信用管理機構免費查詢本單位勞動保障信用等級信息。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認為本單位勞動保障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套用和信用等級評價等過程中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異議申請後,屬於本單位處理範圍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如需向相關部門核查信息的,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處理,並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單位。異議處理需要鑑定或專家評審等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
經異議申請處理,需調整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核實處理後的信用等級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確定後,據以認定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等級的事實依據被依法撤銷或變更的,作出原信用等級評價的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重新評價該用人單位信用等級,並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變更信用等級信息。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社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用人單位勞動保障信用信息等級評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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