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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3〕1040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
為完善山東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推動水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山東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山東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機制,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水利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全省水安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22年第54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的天然水價格。
第四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直屬及跨市調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各市轄區內水利工程向本市供水價格由各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第五條 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激勵約束並重。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強化成本約束的同時,合理確定投資回報,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
(二)用戶公平負擔。區分供水經營者類別和性質,科學歸集和分攤不同功能類型和供水類別的成本,統籌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兼顧其他公共政策目標,確定供水價格。
(三)發揮市場作用。與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相適應,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和運營,為擴大市場化融資規模創造條件。
第六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原則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為單位核定。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所屬的多個工程向同一區域供水的,供水價格可統一核定;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區域供水且成本差異較大的,可按區域分別定價。
第七條 同一區域有多個水利工程供水的,實行區域綜合水價制度。根據不同水源的供水比例,在對多個水源水利工程供水分別進行成本監審的基礎上,科學核定區域綜合供水價格。可按照供水對象用途分別核定區域綜合水價,同一區域內,供水對象用途相同的實行同一價格,不同用途的實行不同價格。
第八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原則上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具體根據工程情況分類確定。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工程,實行保本微利水價,其中,工程投資規模大、受水區承受能力有限的工程,供水價格按照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和滿足還貸需要制定;以社會資本投入為主、受水區水資源緊缺且承受能力較強的工程,實行合理收益水價。
第九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5年,每5年校核調整一次。如監管周期內工程投資、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第十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用水是指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等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除農業用水以外的其他用水,包括向城鎮供水企業、直供工業、生態補源等用水。
具備條件的直供大型終端用水和生態補源供水可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向自然河道調節供水、無特定受益對象的可不予定價。鼓勵有條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或通過招投標等公開公平競爭形成價格。
第二章 準許收入的確定
第十一條 供水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
第十二條 準許成本包括原水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等,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相關規定,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供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的準許成本應當按照計價點售水量分攤。
第十三條 準許收益按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一)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為成本監審核定的由供水經營者投入,且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
(二)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供水經營者為提供供水服務,除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投資以外的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營運資本按照不高於成本監審核定的運行維護費除以監審期間供水經營者最末一年流動資產周轉次數核定。
(三)具備多種功能類型的水利工程,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應當單獨歸集,歸集方法與成本監審採取的準許成本在不同功能類型之間的分攤方法保持一致;可計提收益的供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有效資產按計價點售水量比例分別歸集。
(四)準許收益率按權益資本收益率和債務資本收益率加權平均確定。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區分社會資本投入和政府資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分別確定權益資本收益率。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綜合考慮工程運行狀況、供水結構、下游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確定;政府資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按不超過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確定。
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供水經營者實際融資結構,如實際貸款利率高於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5年期以上)市場報價利率(LPR),按照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實際貸款利率低於市場報價利率,按照實際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供水經營者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十四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現行國家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十五條 在核定供水業務準許收入的基礎上,分別核定供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的準許收入。計算公式為:
供農業用水準許收入=供農業用水準許成本+供農業用水有效資產×〔供農業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稅金
供非農業用水準許收入=供非農業用水準許成本+供非農業用水有效資產×〔供非農業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稅金
供農業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原則上為0,也可考慮農業種植結構和承受能力,按照不高於工程總體權益資本收益率的原則確定。
第三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十六條 供水價格按供水業務準許收入除以計價點核定售水量計算確定。按照供水類別分別制定供水價格,其中:
供農業用水價格=供農業用水準許收入÷農業核定售水量
供非農業用水價格=供非農業用水準許收入÷非農業核定售水量
核定售水量為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供生態補源用水,應當予以扣減。有設計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售水總量低於工程設計供水量60%的,按設計供水量的60%確定,其中核定農業售水量和非農業售水量按照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農業和非農業實際售水量的比例進行分攤。新建工程在達產過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監管周期最末兩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0%確定。原有工程因上游來水、用水需求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實際售水量較多低於設計供水量的,可視情調整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運行維護需要。實際農業售水量超過上一監管周期核定農業售水量的部分,可適當上浮供農業用水價格。
供水價格不含增值稅,增值稅根據實際執行稅率另行計算。
第十七條 長距離引調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按照“受益者分攤”的原則,分區段或口門制定。
第十八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校核調整過程中,按上述辦法測算的價格調整幅度過大時,價格主管部門可統籌考慮供水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實行跨周期分攤,避免價格大幅波動。
第十九條 新建水利工程試運行期的供水價格,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經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成本參數及設計供水量確定,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具備成本監審條件後,通過開展成本監審制定供水價格。
第二十條 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原則上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原有工程具備條件的可逐步實行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按照適當補償工程基本運行維護費用、合理償還貸款本息的原則核定,原則上不超過綜合水價的50%。
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費按設計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計量水費按計價點的實際售水量收取。
第二十一條 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季節水價。
第二十二條 除向生態補源用水、城鎮供水企業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終端用水戶直接供水的,應當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價格主管部門依職責實施。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可通過所屬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或直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同時抄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新建水利工程投產運行前及具備成本監審條件時,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應主動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價申請。
第二十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監審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制定和調整工作,如實提供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無正當理由拒絕、遲延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獲得不當收益的, 在下一次價格校核時進行追溯,納入企業不良信用記錄,視情採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水價執行
第二十七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價格公示制度。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水價政策,並通過入口網站和營業場所公開供水價格。
第二十八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按量計價,一般以產權分界點或交水斷面的計量售水量作為計價點售水量。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應當完善供水計量設施,並定期進行率定,主動向用戶公開計量數據。
第二十九條 用水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期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新建水利工程應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由供水經營者或其出資人代表與用水戶代表根據本辦法規定簽訂框架協定,約定水價測算邊界條件,包括準許收益率等關鍵參數取值、是否實行兩部制水價等,並報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山東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魯政辦發〔2006〕9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