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22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22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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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是為科學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機制,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水利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及《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22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54號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1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24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 何立峰
2022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機制,促進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合理利用,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水利事業健康發展,保障國家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及《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制定和調整中央直屬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重大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通過攔、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設施銷售的天然水價格。
第四條 中央直屬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原則上實行政府定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鼓勵有條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價格,或通過招投標等公開公平競爭形成價格。
第五條 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激勵約束並重。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強化成本約束的同時,合理確定投資回報,促進水利工程良性運行。
(二)用戶公平負擔。區分供水經營者類別和性質,科學歸集和分攤不同功能類型和供水類別的成本,統籌考慮用戶承受能力,兼顧其他公共政策目標,確定供水價格。
(三)發揮市場作用。與水利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相適應,充分發揮價格槓桿作用,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和運營,為擴大市場化融資規模創造條件。
第六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原則上以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為單位核定。同一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所屬的多個工程供水價格統一核定,其中多個工程向不同區域供水且區域差異較大的,可分別定價。同一水利工程向不同區域供水且成本差異較大的,可按區域分別定價。
第七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具體根據工程情況分類確定。政府投入實行保本或微利,社會資本投入收益率適當高一些。少數國家重大水利工程根據實際情況,供水價格可按照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和滿足還貸需要制定。
第八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監管周期為5年。如監管周期內工程投資、供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可以提前校核調整。
第九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分類定價,按供水對象分為農業用水價格和非農業用水價格。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和水產養殖等用水;非農業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除農業用水外的其他用水,其中供水力發電用水和生態用水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生態用水價格參考供水成本協商。
第二章 準許收入的確定
第十條 供水經營者供水業務的準許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和稅金構成。其中,按滿足運行還貸需要制定水價的工程,準許收入原則上按照補償工程運行維護費用和貸款本息確定。
第十一條 準許成本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無形資產攤銷費和運行維護費等,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水利工程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第十二條 準許收益按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乘以準許收益率計算確定。
(一)可計提收益的供水有效資產為成本監審核定的由供水經營者投入且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淨值、無形資產淨值和營運資本。
(二)準許收益率按權益資本收益率和債務資本收益率加權平均確定。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區分社會資本投入和政府資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分別確定權益資本收益率。社會資本投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綜合考慮工程運行狀況、供水結構、下游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加不超過4個百分點確定;政府資本金注入形成的供水有效資產,權益資本收益率按不超過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國家10年期國債平均收益率確定。
債務資本收益率參考供水經營者實際融資結構,如實際貸款利率高於監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貸款(5年期以上)市場報價利率(LPR),按照市場報價利率核定;如實際貸款利率低於市場報價利率,按照實際貸款利率加二者差額的50%核定。
資產負債率參照監管周期初始年前5年供水經營者實際資產負債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價格的,以開展成本監審時的前一年度財務數據核定。
第十三條 稅金包括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依據國家現行相關稅法規定核定。
第三章 價格制定和調整
第十四條 供水價格按供水業務準許收入除以計價點核定售水量確定。綜合考慮農業、非農業用水狀況和用戶承受能力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農業用水和非農業用水價格,其中供農業用水權益資本收益率適當低一些。
核定售水量為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售水量,有設計供水量的工程,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售水總量低於工程設計供水量60%的,按設計供水量的60%確定。有供水力發電用水和生態用水的,相應水量予以剔除。核定農業售水量和非農業售水量按照上一監管周期年平均農業和非農業實際售水量的比例確定。新建工程在達產過程中,核定售水量按上一監管周期最末兩年平均售水量且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60%確定。原有工程因上游來水、用水需求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實際售水量較多低於設計供水量的,可視情調整核定售水量,保障工程運行維護需要。實際農業售水量超過上一監管周期核定農業售水量的部分,可適當上浮供農業用水價格。
供水價格不含增值稅,增值稅根據實際執行稅率另行計算。
第十五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供水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價格調整幅度較大時,可分步調整到位。
第十六條 長距離引調水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受益者分攤”的原則,兼顧地區差異,分區段或口門制定。
第十七條 新建水利工程運行初期的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據經批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成本參數及設計供水量確定,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成本參數與成本監審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成本監審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具備成本監審條件後,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開展成本監審,制定供水價格。
第十八條 新建重大水利工程實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原有工程具備條件的可實行兩部制水價。基本水價按照適當補償工程基本運行維護費用、合理償還貸款本息的原則核定,原則上不超過綜合水價的50%。
新建工程的基本水費按設計供水量收取,原有工程按核定售水量收取;計量水費按計價點的實際售水量收取。
第十九條 供水水源受季節影響較大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可實行季節水價。
第二十條 除向水力發電、生態用水、城鄉供水企業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終端用水戶直接供水的,應當實行定額管理,超定額用水實行累進加價。
第四章 定調價程式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 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職責實施。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可通過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或直接向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同時抄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其結果作為制定和調整供水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三條 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應當配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制定和調整工作,如實提供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無正當理由拒絕、延遲提供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故意瞞報、虛報相關信息並獲得不當收益的,在下一次價格校核時進行追溯,視情採取降低準許收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應當通過入口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價格水平等相關信息。
第五章 水價執行
第二十五條 水利工程供水應當實行價格公示制度。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水價政策,並向社會公開供水價格。
第二十六條 水利工程供水實行按量計價,一般以產權分界點或交水斷面的計量售水量作為計價點售水量。水利工程供水經營者應當完善供水計量設施並定期進行率定,主動向用戶公開計量數據。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期交納水費。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新建水利工程應當在項目前期工作階段,由項目法人、供水經營者或其出資人代表與用戶代表或用戶所在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授權代表簽訂框架協定,就水價測算邊界條件進行約定,包括準許收益率等關鍵參數取值、兩部制水價設定等,並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骨幹水利工程供水價格進行管理,或商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發布的《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第4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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