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是一項由雲南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1-01-17
-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1-17
【生效日期】199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標準和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一)確定合理的供水成本
供水成本包括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費、大修理費和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其他按規定應計入供水成本的費用。
(二)核定水費的原則
全省不實行統一水價,各類水費標準應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礎上,根據國家政策和當地水資源情況,由各地、州、市、縣水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等部門,依據本辦法擬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水利水電廳、省物價局備案。
1、農業水費。糧食作物水費標準等於農業供水成本;經濟作物水費標準應略高於農業供水成本。
2、非農業水費。非農業水費標準按等於非農業用水的供水成本加一定的年盈餘核定。年盈餘的計算,工業水費按供水投資的4―6%,城市生活水費按供水投資的2―3%確定。
各地核定水費標準時,要考慮工、農業生產等方面的承受能力,但又不得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如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確定的水費標準低於其供水成本的,其差額由當地財政給予補貼。
(一)農業水費:農業水費中,糧食作物原則上應徵收糧食,也可以糧食定標準,按當地當時糧食議購價確定折算標準,徵收現金。
1、自流灌溉:按水方收費,糧食作物用水每100立方米收糧食(種什麼收什麼)2到3公斤或1.5元到2.5元;經濟作物(包括蔬菜、烤菸、甘蔗等)用水,每100立方米收2.5元到4元。按灌溉面積收費,糧食作物每畝水稻每年收稻穀10公斤到15公斤;每畝包穀每年收包穀4公斤到8公斤;每畝經濟作物每年至少收10元。
2、提水灌溉:實行按供水量收費。根據不同水源的供水成本和提水費用,由各地州市水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確定。
(二)改善環境和公共衛生等方面的水費標準,參照農業水費標準確定。由水利設施專門供水進行水生種植、養殖和經濟果木用水的,其水費標準,可參照經濟作物用水按供水量計收的標準執行。
(三)工業水費收費標準,消耗水每立方米收4分到8分,循環水(指用後返回水庫內,且水質符合標準的水)每立方米收4厘到8厘。
(四)城市生活用水水費標準,每立方米收3分到6分。
(五)水力發電用水水費:結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水電站售電電價的12%或電網平均售電電價的8%計收;不結合灌溉或其他用水的,按結合用水水費的2倍計收。如系梯級水電站,第一級按上述標準計收,以下各級均按第一級標準的一半計收。引用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等湖泊的水發電的水費及小水電(即單機6000千瓦,總裝機1.2萬千瓦以下)用水的水費可按低於上述標準的原則,由水管單位與發電部門商定。無論水庫或湖泊,因汛期泄洪利用棄水發電的水量,水費可以免收。
(一)委託鄉(鎮)水管站和村公所代收水費或代辦徵收糧食手續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付給實收金額的3%,或每公斤糧食交2分手續費;委託糧管所代收的糧食,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按每公斤糧食付給2分到3分的代收手續費。
(二)所收水費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根據工程維修的補助糧和開展水利綜合經營等的需要留用20―50%。其餘的水費糧,原則上由糧食、水利部門參照當地當時的糧食議購價確定價格,並經當地政府批准,售給糧食部門。
(三)按供水量收費的計量點,蓄水和引水工程從渠首計算,提水工程從水池出口計算。
(一)縣管水利工程,分別向縣(市)、地州市、省水利主管部門上交70%、20%和10%。
(二)地州市管的水利工程,分別向地州市、省水利主管部門上交80%和20%。
上交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費應嚴格按照財務級次和錄屬歸口的財會制度管理,主要用於國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大修理和更新改造經費項目的補助支出,不得用於機關本身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