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長效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水監督〔2021〕412號)、《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22〕1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1月24日,山東省水利廳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水利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水利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水規字〔2023〕8號
各市水利(水務)局,廳安委會成員單位,各類水利生產經營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水利工程建設領域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切實夯實安全生產工作基礎,省水利廳制定了《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水利廳
2023年11月24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長效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水監督〔2021〕412號)、《關於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2022〕13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加固和拆除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按照規定標準計列,施工單位使用,用於完善和改進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和落實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費用。
第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足額計列、據實計量、規範使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進行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等,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落實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規範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範圍包括以下十項:
(一)設定、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或臨邊防護、高處作業或交叉作業防護、臨時安全防護、支護及防治邊坡滑坡、工程有害氣體監測和通風、保障安全的機械設備、防火、防爆、防觸電、防塵、防毒、防雷、防颱風、防地質災害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及維護保養支出,事故逃生和緊急避難設施設備的配置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施工現場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運維和網路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諮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並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套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檢定校準支出;
(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安全生產費用的具體使用範圍詳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範圍明細表》(附屬檔案1)。
第三章 計 列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時,應按照水利工程設計概(估)算編制規定計列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於建安工作量(不包括安全生產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之和的2.5%。
對於施工環境複雜或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特殊的安全施工措施提高安全生產費率。
第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或受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工程招標檔案時,應將安全生產費用列為不可競爭費用,金額為批覆概算的安全生產措施費,不得壓減。招標檔案中不再包含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在招標檔案中說明,並相應修改安全生產費。
第十條 投標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按照招標檔案約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價進行報價,不得增減。
第十一條 總承包單位實行分包的,分包契約中應明確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二條 工程設計概算調整的,安全生產費用按照調整後的安全生產措施費執行。
第四章 計量及支付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據實計量、支付。工程設計已考慮的安全措施不重複計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費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分項計量。單項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方式可採用清單單價計量或總價包乾計量。計量依據包括實物工程量、契約、工作成果和影像資料等。
第十五條 對能夠形成固定資產重複使用的安全生產設備設施,應按折舊或攤銷進行計量。折舊或攤銷的計算方法依據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的,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據實確定。
第十六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在契約中單獨約定並於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向施工單位支付不少於50%的安全生產費用,剩餘費用應按照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支付。
總承包單位應在分包契約中單獨約定並於分包工程開工日一個月內將至少50%的安全生產費用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剩餘費用應按照安全生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支付。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執行施工單位申請、監理單位審核、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審定的程式。
第十八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承包契約中應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方式、支付計畫、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總承包單位依法實行分包的,在分包契約中應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方式、支付計畫、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第十九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等。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至少每半年組織有關參建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依據施工組織設計、安全生產措施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等編制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畫,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畫包括總體計畫和月計畫。
項目開工前,施工單位應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總體計畫報監理單位審核,經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同意後執行。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評審,確保全全生產費用使用總體計畫全面、準確。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根據實際施工進度、安全作業環境情況及安全施工措施落實情況細化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月計畫,報監理單位審批。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畫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做到專款專用、專項核算。
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台賬,按月度統計、年度匯總。施工單位應定期檢查本單位(包括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並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納入施工月報。
第二十三條 總承包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總責,分包單位對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負直接責任。總承包單位應定期檢查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對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理。監理單位應審核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畫、計量及支付申請;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發現施工單位未按本規定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及時責令整改;將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納入監理月報。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實際支出安全生產費用超出契約確定金額的,經論證確需增加的,明確增加原因、責任單位等,增加部分由相應責任單位承擔。
施工單位實際支出安全生產費用低於契約確定金額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未支付部分,不再支付。項目法人支付的超出施工單位實際支出部分,工程竣工決算後施工單位應退回項目法人(建設單位)。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有關參建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安全生產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 設計單位未按本辦法計列安全生產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未按本辦法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監理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費用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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