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山東省水利廳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水利廳
2021年12月24日,山東省水利廳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24日,山東省水利廳印發《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辦法》。...
推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新型建管模式,中小型水利工程積極推行集中建設、分類打捆實施的方式。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國家或省有專門規定、以及使用國外資金有特殊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第二章 管理事權劃分 第五條省水利廳...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參與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活動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活動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諮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單位及相關人員。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信息是指參與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的各類市場主體相關的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評價信息、良好行為記錄信息、...
山東省農田水利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1號)將第十條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農田水利及其他涉及農田水利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農田水利規劃,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取水許可手續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辦法全文 山東省農田水利管理辦法 (2013年...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而制定的條例,由水利部於1995年4月21日頒布。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
《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投入長效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6號)、《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水監督〔2021〕412號...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若干意見 (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9號通知發布)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是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換項目建設與經營體制,提高投資效益,實現我國建設管理模式與國際接軌,在項目建設與經營全過程中運用現代企業制度進行管理的一項具有戰略意義的重大改革措施。為了在水利工程...
《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管理辦法》是2014年11月17日山東省水利廳發布的檔案。第一條 為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規範行政監督行為,保證招標投標活動依法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水利...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五條 項目法人(...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建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範水利工程建設程式,推進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的實施,促進水利建設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程式,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明確的建設程式...
建立定期調度通報機制,建設進展情況一周一調度、一月一通報,對推進不力的約談市、縣(市、區)有關負責同志。定期開展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嚴肅問責。(省水利廳、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解讀 10月10日,省政府印發《山東省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實施方案》(魯政字〔2019〕189號,以下簡稱...
第二條 山東省水利信息化建設項目包括:(一)新建、續建、改建的水利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水利業務信息化”),包括信息化基礎設施、業務套用及信息化保障環境等三個方面。水利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信息採集設施、信息網路、數據中心、公共套用平台;水利業務套用主要包括水資源管理、水旱災害防禦、水利工程管理等各類...
【發布單位】山東省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水利部黃河水利委員會 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3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79號發布)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工程管理,保障黃河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充分發揮工程的功能和綜合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黃河...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的信用監管,對相關單位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信息,依照有關規定記入其信用記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各類水利工程。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工程滿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契約約定要求,在安全、適用、耐久、可靠、經濟、與環境協調等方面的特性總和。第三條(責任主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質量負總責,勘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第三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政府驗收是指由有...
防護工程的建設費用由項目法人承擔,運行管理費用由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負責。第十九條 對工程占地和淹沒區內的文物,應當查清分布,確認保護價值,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方針,實行重點保護、重點發掘。第三章 第二十條 依法批准的流域規劃中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納入項目所在地的...
(七)建設處。指導全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承擔水利建設市場和水利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檢測、定額管理、驗收管理等制度;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設區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河流、湖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及防潮堤建設;負責水利...
構建新發展格局,要聚焦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態安全、糧食安全,增加水利有效供給,謀劃提出一批基礎性、戰略性重大水利項目,構建完善“系統完備、安全可靠,集約高效、綠色智慧型,循環通暢、調控有序”的山東現代水網,發揮水利建設投資在最佳化供給結構、暢通國內大循環方面的關鍵作用。二、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提高水...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經濟效能,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保證水利工程必需的運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充分發揮水利工程設施的...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範圍,會同檔案主管部門做好項目檔案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第七條 本規定適用於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等項目)的檔案管理活動。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組織機構及職責任務 第八條 項目法...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三)受理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
現將《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我省全面開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期間,暫停徵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同時,《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18號)規定的各市(不含青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和水...
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中心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180名。設廳長(省南水北調局局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副廳長、省南水北調局副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5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督察專員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8名(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涉及市場主體的本級監督檢查、抽查、質量安全監督、審計、稽察、行政處理處罰、聯合懲戒等結果,在收到或者自簽發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並對存在不良行為的市場主體進行相應扣分。第十二條 動態評價依託“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動態評價系統”,...
山東省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建設質效,實現項目預期目標,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田建設,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改善農田基礎設施條件,提高...
分包工程量除項目法人在標書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過承包契約總額的30%。主要建築物和允許分包項目的內容,由項目法人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通知 關於印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