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各市水利(水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管理,增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誠信意識,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省水利廳對《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動態評價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水利廳
2021年10月8日
(2021年10月8日印發)
辦法全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管理,進一步增強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誠信意識,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良好水利建設市場秩序,根據《水利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加快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水建管〔2014〕323 號)、《山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方案》(魯廳字〔2015〕7 號)等規定,結合本省水利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動態評價,是指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對其不良行為進行採集、認定、評價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招標代理、質量檢測、機械製造、供貨等單位。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參與水利工程建設活動中,受到行政處理的不良行為,以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水利行業相關規定、規程和規範的其他不良行為。
第三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的動態評價堅持統一組織、分級負責、科學評價、客觀公正的原則。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開展動態評價,制定本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動態評價辦法和標準,開發建設“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動態評價系統”,負責將省級及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查處的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及時採集、認定、錄入相應系統。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本級有關主管部門查處的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及時採集、認定、錄入相應系統。項目法人應當加強對參與本項目建設市場主體建設活動的管理,鼓勵開展對參與本項目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行為的評價。
動態評價辦法和標準
第四條
動態評價實行不良行為扣分的辦法。
第五條
不良行為扣分按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扣分標準》和《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其他不良行為扣分標準》執行。
第六條
動態評價原則上實行實時評價。依託“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動態評價系統”,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實時匯總,計算動態評價得分並進行公布。
第七條
動態評價得分按照以下計算方式確定:動態評價得分=-Σ有效期內的不良行為扣分分值其中,對市場主體的同一不良行為在同一水利項目中被同時多次扣分的,評價時僅計算一次扣分;對市場主體的同一不良行為在多個水利項目中被同時多次扣分的,5 個項目以下的按照實際次數計算扣分,5~9 個項目的按照 5 次計算扣分,10 個項目及以上的按照 10 次計算扣分。
對按照水利部規定被列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黑名單,或者按照聯合懲戒機制由其他部門推送到水利部門需要進行懲戒的失信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或者聯合懲戒期間不再進行動態評價,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懲戒措施。
第八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扣分按照有效期計認。受到行政處理的不良行為扣分有效期一般為 2 年,其他不良行為的扣分有效期一般為 6 個月~1 年。黑名單有效期以公布期限為準。
第九條
對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的採集範圍包括:
(一)水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質量安全監督、隨機抽查等結果;
(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稽察、審計等結果;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等的行政處理記錄;
(四)有關部門推送的不良行為信息。
對不良行為的確認應當依據法律文書、檔案等,有效期按照相關文書、檔案認定日期或者印發日期計算。
動態評價程式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當對參與實施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有市場主體開展經常性檢查。項目目法人發現市場主體存在需進行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的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上報項目主管部門,由項目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並相應進行扣分。
第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涉及市場主體的本級監督檢查、抽查、質量安全監督、審計、稽察、行政處理處罰、聯合懲戒等結果,在收到或者自簽發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上傳至“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並對存在不良行為的市場主體進行相應扣分。
第十二條
動態評價依託“山東省水利建設市場信用動態評價系統”,自動採集市場主體不良行為扣分情況,並計算匯總動態評價得分。評價得分將實時公布,並記入相應市場主體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
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應當向省水利廳書面提出,並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據。省水利廳在 20個工作日內組織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告知異議人。經核實後需要更正評價結果的,將及時予以更正。異議覆核期間不影響評價結果發布。
第十四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在扣分有效期內可申請信用修復。
進行信用修復須符合下列條件:已對不良行為進行了糾正,並取得明顯成效,該不良行為的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的;不良行為自公開之日起 6 個月後,其他不良行為記錄信息自公開之日起3 個月後,可向評價單位申請信用修復。
不良行為評價單位對市場主體提出的修復申請和佐證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及時進行修復。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引導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規範從業行為。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信用獎懲制度,並在日常監管、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資格)管理、信用等級評價、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加強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十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採集、認定、錄入不良行為信息。對應認定而未認定或不認真認定、應錄入而未錄入或未及時錄入,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行為動態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價中的違規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工作人員應當遵規守紀、嚴格執法、秉公辦事。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和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11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