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管理辦法

《廣西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建設市場管理,促進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依法、誠信履約,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水利建設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廣西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水利建設市場管理,促進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依法、誠信履約,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水利建設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法規制度進一步規範招投標主體行為的若干意見》《廣西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內參與廣西水利工程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不含維修養護)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諮詢、供貨、質量檢測等水利建設市場主體的履約評價、運用和監督管理。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是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參加水利工程建設的市場主體在履行契約過程中的市場行為進行動態記錄,實行考核賦分評定、套用等管理。
第三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規程及契約等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公開、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信息共享、動態更新的原則,全面真實反映市場主體履約情況,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市場主體履約評價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的管理制度和評價評分標準;指導全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行為評價活動;負責自治區本級實施水利工程參建市場主體履約評價;採取抽查的方式對全區在建水利工程市場主體履約評價開展監督檢查;核定全區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結果並公開通報。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在建水利工程建設參建市場主體的履約評價,及時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履約評價結果。
第二章  履約評價內容及方法
第五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批准的設計檔案等情況;
(二)履行契約義務情況;
(三)項目建設現場管理情況;
(四)落實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整改意見情況。
第六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將參建市場主體契約履約情況納入各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動態開展市場主體履約評價。
第七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實行量化賦分,原始分為100分。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照市場主體履約評價評分標準進行評價賦分。
同一市場主體涉及數個項目履約評價結果的,計取算術平均值為該市場主體該期履約評價得分。
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評分標準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履約評價結果每半年通報1次。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日常監督檢查情況每半年對轄區內在建水利工程的參建市場主體進行履約評價,於6月30日、12月31日前將評價結果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對市本級實施的在建水利工程參建市場主體進行履約評價,並匯總本轄區契約履約評價結果,於7月5日、1月5日前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對自治區本級實施的在建水利工程參建市場主體進行履約評價,匯總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履約評價結果,對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和公示。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處室(單位)應在7月5日、1月5日前,將所負責管理項目的參建市場主體履約評價情況反饋自治區水利廳水利工程建設處。
第三章評價結果核定及公開
第九條市場主體履約評價最終得分實行分級評分、加權平均的核定方式,自治區、市、縣的評分權重分別為30%、30%和40%。
第十條市場主體履約評價結果分為A、B、C和D四個等次。其中,A等級:量化評分≥85分;B等級:70分≤量化評分<85分;C等級:60分≤量化評分<70分;D等級:量化評分<60分。
第十一條市場主體履約評價最終得分經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場主體履約評價領導小組審定後,在自治區水利廳網站上公示7日,公示期屆滿後,在自治區水利廳網站上公開。
第十二條公示期間,市場主體對履約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覆核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公示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提出的覆核申請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予以回復。
經覆核履約評價結果確有錯誤的,更正後重新公示。
第四章  結果套用及管理
第十三條市場主體履約評價結果作為招標投標、評優評先和年度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履約評價結果對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四條履約評價單位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嚴格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在履約評價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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