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全省重點水利基本工程建設市場主體誠信管理,規範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保障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49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基建處於2023年7月5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7月15日。
關於徵求《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設區市水利(務)局,廳直有關單位:
經研究,我廳擬對《江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蘇水規〔2021〕7號)進行修訂,現徵求你部門(單位)意見,請於7月15日將書面修改意見予以反饋。請各設區市水利(務)局徵求轄區內相關從業單位意見,一併匯總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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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水利廳基建處
2023年7月5日
江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蘇水規〔2021〕7號
2021年12月1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重點水利基本工程建設市場主體誠信管理,規範水利建設市場秩序,保障質量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49號)《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本省行政區域內由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水利(務)局明確(或組建)項目法人,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由水利(務)局負責監管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水利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履約信用的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的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約信用管理,是指江蘇省水利廳(以下簡稱省水利廳)對參加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水利建設項目的從業單位在建設全過程中的履行契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實行履約信用等級評定、套用等管理。
第四條 省水利廳負責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水利建設項目履約信用管理,省水利廳基本建設行業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日常工作,廳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設區市(以下簡稱市)水利(務)局協助省水利廳開展履約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設行業管理部門(或機構)牽頭負責日常工作,局相關部門和單位參與。
第二章 履約信用檔案管理
第五條 履約信用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從業單位和人員基本情況;
(二)從業單位履約信用記錄;
(三)從業單位在參與水利工程建設中獲得的獎勵、表彰記錄;
(四)“信用中國”“信用江蘇”公布的失信、嚴重失信信息。
第六條 履約信用檔案中的基本情況由從業單位在《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中自主填報,並對所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七條 省水利廳在從業單位填報或者更新基本情況時,可以要求從業單位提交相關材料原件進行校驗。
第八條 從業單位應當在購買招標檔案前建立履約信用檔案。採用直接發包的項目應當在簽訂契約前建立履約信用檔案。
第九條 參加江蘇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單位,應當通過電子招標投標平台進行投標報名。
第十條 招標人在評標前應當在“信用中國”“信用江蘇”查詢投標人的信用狀況,根據查詢結果按照相應規定處理。
第三章 履約信用等次評價
第十一條 履約信用等次分為“優”“良”“中”“差”。以項目的中標契約為評價單元,總分為100分。一般情況下,按照如下標準進行等次評價:
(一)優等次的,評分應當在90分及以上;
(二)良等次的,評分應當在80分及以上;
(三)中等次的,評分在80分以下,60分及以上;
(四)差等次的,評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二條 履約信用等次評價由項目法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每季度半年進行一次,評分比例各占50%。其中:省、市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的項目,省、市評分值分別為20分、30分;省水利廳直接管理組建項目法人的項目由省水利廳或者其派駐現場協調機構委託的機構評分,計50分。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組建明確(或組建)的項目法人應當在每季度開始後10個工作日內7月上旬和1月上旬分別完成上季度上半年和下半年履約考核評分工作,並將評分結果報送工程所在地市水利(務)局;市水利(務)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7月中旬和1月中旬分別完成考評並匯總上報省水利廳。省水利廳組建的項目法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7月上旬和1月上旬分別將評分結果直接報送省水利廳。
水利工程建設工期調整的,按照調整後的工期進行考核。項目法人應將調整工期及時報省水利廳、市水利(務)局備案。
第十四條 省水利廳、市水利(務)局對項目法人報送的評分結果應結合該季度開展的各類監督檢查、稽察審計等情況進行初審,初審發現項目法人評分結果與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應當要求項目法人重新組織評價。
省水利廳、設區市水利(務)局應對水利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依據檢查結果進行履約賦分,未檢查的不得賦分。
省水利廳成立質量與安全專項監管領導小組,組織開展質量與安全專項監管,並制定《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專項監管質量必查清單和負面清單》《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專項監管安全必查清單和負面清單》。出現負面清單情形的,責任單位在該項目標段的半年履約信用不得為優。
第十五條 項目法人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履約信用評價賦分內部工作規則,賦分結果應經集體決策,並存檔備查。具體賦分標準可按照《系統》中的《履約信用評價參數表》(見附屬檔案),也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進行細化。其中,省水利廳由牽頭部門組織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賦分,報質量與安全專項監管領導小組審核;設區市水利(務)局參照執行。
第十六條 履約信用等次由省水利廳在《江蘇水利網》上定期公示並公布。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四章 履約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七條 履約信用等級分為“AAA”“AA”“A”“B”“C”
“D”“E”七個等級。履約信用等級評審工作每年度開展一次,在該年度的四個季度上下半年履約信用等次基礎上開展。
第十八條 省水利廳基本建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廳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工作職責,省水利廳質量與安全專項監管領導小組在上下半年履約信用賦分、等次評價的基礎上,對全年度履約信用等級進行集體評審,評定年度履約信用等級,評審結果報省水利廳集體研究審定。評審工作邀請省紀委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參加。
評審前,應查詢“信用中國”“信用江蘇”公布的從業單位失信行為信息,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履約信用等次數量小於等於5個的,獲得優等次大於等於3個的為AA級;獲得優等次大於等於1個小於3個的為A級;無優等次的為B級。
(二)履約信用等次數量大於5個小於等於10個的,優等次比例100%的為AAA級、大於等於70%小於100%的為AA級、大於等於40%小於70%的為A級、小於40%的為B級。
(三)履約信用等次數量大於10個的,優等次的比例大於等於90%的為AAA級、大於等於60%小於90%的為AA級、大於等於30%小於60%的為A級、小於30%的為B級。
根據本條前款,履約信用等次每出現1箇中下降1個等級,每出現1個差下降2個等級。無差的最低降到D級,有差的最低降到E級。
第二十條 履約信用等級評價期內,從業單位在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水利建設項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評為E級:
(一)在兩個不同項目標段均出現一次履約信用等次為差的;
(二)在一個項目標段出現兩次履約信用等次為差的;
(三)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
第五章 履約信用等級的套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當將履約信用等級作為資格審查、評標階段對從業單位進行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信用等級分值,在資格審查、評標階段履約信用等級賦分為4分(百分制,下同)。
履約信用等級為AAA級的,賦分值為4分;AA為3.5分;A為3分;B為2.5分;C為2.0分;D為1.5分,E級1.0分。
第二十二條 進入省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江蘇水利建設項目建設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從業單位,在本省上一年度無履約信用等級的,投標時其履約信用等級賦分值取上一年度本省履約信用等級賦分的平均值,由省水利廳在公布履約信用等級結果時明確。
第二十三條 從業單位在履約信用等級評價期內,具備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級賦分值可進行上調(同一單位因同一工程同時獲得兩項及以上榮譽的,僅取其最高賦分值)。
(一)獲得水利類的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江蘇省長質量獎,每一個獲獎項目賦分值上調0.5分;
(二)獲得水利類的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江蘇省“揚子杯”優質工程獎,每一個獲獎項目賦分值上調0.3分;
(三)獲得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優質工程、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文明工地、江蘇省設區市政府及以上等級水利工程建設(含防汛搶險)表彰的,每一個獲獎項目賦分值上調0.2分。
依照前款,各獎項可根據評選周期確定賦分值上調年限,累計最多不超過3年套用期。賦分值上調累計最多0.5分,最終賦分值不超過4分。賦分值上調累計最多1.0分,最終賦分值不超過5分。
(四)除本辦法第二條項目外,從業單位在省水利廳組織開展的其他項目的質量與安全專項監管中,出現負面清單情形的,每個減0.05分。
第二十四條 履約信用等級及其賦分值結果由省水利廳在《江蘇水利網》上進行公示後公布。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從業單位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開始起10個工作日內向省水利廳提出書面覆核申請(附具項目法人和市水利(務)局簽署的意見)。
省水利廳收到書面覆核申請後進行調查核實,並在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實際情況作出是否變更決定,並通知從業單位。
第二十五條 履約信用等級的套用期為每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起(不含當日),至次年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在水利施工招投標過程中,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作為評標階段對施工單位進行評價的重要依據,並在招標檔案中明確規定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賦分值。
(一)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賦分值為1分,二級為0.9分,三級為0.7分。
(二)非本省評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三級參照執行。
第二十七條 項目法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載明對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等級的要求。
未納入履約信用評價類型的從業單位可不作此要求,從業單位信用評價類型由省水利廳在信用等級結果公布時明確。
第二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從業單位組成聯合體投標時,按聯合體中較低的從業單位履約信用等級作為聯合體的信用等級。
第二十九條 申報評優評獎的項目履約信用等次均為良及以上的,方可進行評優評獎。
第三十條 信用等級評審過程中,從業單位弄虛作假或者從事違紀違規活動的,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信用等級評審成員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保守秘密、嚴格紀律、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參加評審的資格。涉嫌違紀違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履約考核信用管理辦法》(蘇水規〔201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