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壓實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首要責任,提升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廣西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印發《廣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辦法(試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
- 發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
- 文號:桂水規範〔2023〕3號
- 考核原則: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
發布歷程,內容全文,
發布歷程
2023年4月,《廣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2023年8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水利廳印發《廣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辦法(試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
內容全文
廣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壓實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首要責任,提升全區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指導意見》《廣西實施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管理體制改革若干措施》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按照水利基本建設程式實施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適用本辦法,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項目法人考核評價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 項目法人考核評價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法人考核評價制度和標準,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工作,負責自治區組建的項目法人考核評價。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組建的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負責指導所轄縣(市、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報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級組建的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報送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條 考核評價按年度進行,從下達投資計畫的年度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結束,考核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30日後下達投資計畫的新開工項目,參加下一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評價內容和等次
第六條 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覆蓋前期工作、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後評價等階段職責履行情況,主要考核評價項目法人單位和主要管理人員的管理行為和項目建設的進度、質量、安全、資金管理等情況。
第七條 考核評價實行量化賦分,滿分為100分。合理缺項按比例換算計分。
考核評價對象負責多個項目建設的,應當對其負責的每個項目單獨賦分,加權平均分為該考核評價對象的最終得分。
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評分細則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考核評價結果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一)優良。量化考核評分≥90分,考核期內未發生質量事故、安全責任事故或度汛安全事故;所有項目完成年度建設任務,無廉政建設違規事件。
(二)合格。75分≤量化考核評分<90分,或考核期內發生一般質量事故、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度汛安全事故;無廉政建設違規事件。
(三)不合格。量化考核評分<75分,或考核期內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責任事故或者度汛安全事故;或發生因拖欠工程款、農民工工資,並且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出現廉政建設違規事件。
第三章 考核評價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項目日常監管情況和項目法人自我評價進行考核評價,必要時可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條 考核評價分為項目法人自我評價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集中考核評價。
(一)項目法人自我評價。每年1月5日前,項目法人按照本辦法和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評分細則,對所負責的每個項目進行自我評價,評價結果報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集中考核評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考核評價委員會,根據考核年度內日常檢查、稽察、審計、監督、調研指導等有關情況,對照項目法人考核評價評分細則進行綜合賦分,必要時開展現場核查。
第十一條 每年1月25日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成上年度的考核評價工作,並在轄區範圍內公示考核評價結果。
考核評價對象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於5日內向考核評價單位提出覆核申請,並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考核評價單位應當對覆核申請進行核查,考核評價結果經核查有誤的,更正後重新公示。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公示無異議的考核評價結果於每年2月20日前報自治區水利廳。
第四章 結果套用
第十二條 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全區水利建設項目法人考核評價結果,在全區水利系統公開通報。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考核評價結果為優良的,在全區水利系統給予通報表揚,優先推薦參加水利建設評優評先,在後續年度的投資計畫安排等方面按規定優先考慮,並建議項目法人組建部門(單位)依法依規給予獎勵。
項目法人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建議項目法人組建部門(單位)對項目法人進行整改;連續兩年考核評價不合格的,暫緩後續年度投資計畫安排,並建議項目法人組建部門(單位)對項目法人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崗位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