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管理辦法

《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管理辦法》,2021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1-02-26
辦法全文,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推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建立,加強水務建設市場秩序監管,規範水務建設市場主體行為,完善水務建設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務建設市場主體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水務建設市場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不良行為的認定及套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深汕特別合作區水務建設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務建設市場是指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市、區水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管的工程(含信息化工程,以下相同)建設項目和水務設施運行維護項目。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或者委託)的企事業單位作為招標人(委託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水務設施運行維護項目;
  (二)市、區水務主管部門依規受理開工備案或者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水務建設市場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企業,包括但不限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質量檢測(含竣工測量、管道內窺檢測、第三方監測)、供貨(甲供)、造價諮詢、社會資本方、全過程諮詢、代建、項目管理、水務設施運行維護等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市場主體在水務建設市場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國家、行業、地方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行為,以及違反契約約定並被有關部門、單位作出處理的行為。
  第六條 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當市場主體的同一行為同時符合多個不良行為認定標準情形,且扣分標準不一致的,以最高扣分值的為準。
  第七條 按照《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對不良行為進行扣分,通過扣分值劃分為記錄、輕微、較嚴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等級,具體如下:
  (一)在公告期內,不良行為扣分值(以在市水務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公告的扣分值為準,以下同)尚未達到10分時即認定記錄等級不良行為;
  (二)在公告期內,不良行為扣分值累計達到10~19分時即認定輕微等級不良行為;
  (三)在公告期內,不良行為扣分值累計達到20~39分時即認定較嚴重等級不良行為;
  (四)在公告期內,不良行為扣分值累計達到40分時即認定嚴重等級不良行為;
  (五)在公告期內,不良行為扣分值直接達到40分時即認定特別嚴重等級不良行為。
  在公告期內,當不良行為發生所達成的扣分值累計達到更高等級的不良行為時,市水務主管部門採取自動累計計分方式對扣分值進行累計,並根據累計後的扣分值自動調整不良行為認定等級。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統籌全市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管理平台,制定《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負責市管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發布不良行為信息,監督各有關單位報送和套用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
  第九條 區水務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工作,並將認定結果上報市水務主管部門,監督各有關單位報送和套用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
  第十條 建設單位(含水務設施運行管理單位,下同)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收集報送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信息,協助水務主管部門處理市場主體提出的陳述或者申辯意見等事宜,落實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的套用。社會資本方的不良行為信息,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報送。
  區管水務工程及水務設施運行維護項目,建設單位向區水務主管部門報送不良行為信息;市管水務工程及水務設施運行維護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水務主管部門報送不良行為信息。
  第十一條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落實不良行為認定以及套用管理所需經費等必要保障,並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的不良行為認定實施流程,開展認定工作。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不良行為的認定
  第十二條 不良行為認定憑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一)區級及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監督機構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市場主體存在不良行為而作出的生效處理文書(包括但不限於:限期整改通知書、停工整改通知書、通報、行政處理文書);
  (二)區級及以上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出具的稽察報告、審計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等;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機關針對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所作出的生效處理(記錄)類文書;
  (四)其他行政職能部門履職過程中依法作出的涉及市場主體不良行為的生效處理文書。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收到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憑證,符合《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的,應當及時填寫《不良行為申報表》(附屬檔案1),並附相關證明材料(含影像資料、相關單位出具的處理文書等)按照規定報送相應水務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水務主管部門受理不良行為認定申請,且審查後認為市場主體存在不良行為的,應當先向市場主體出具《不良行為初步認定告知書》(附屬檔案2);認為不良行為認定申請不成立的,應當向建設單位進行回復或者說明。
  市場主體對不良行為初步認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不良行為初步認定告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陳述或者申辯材料送達水務主管部門,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書面陳述或者申辯材料之日起按照規定予以核實並書面答覆市場主體。
  在《不良行為初步認定告知書》送達市場主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水務主管部門未收到相應市場主體的書面陳述或者申辯材料的,視為市場主體對不良行為初步認定無異議。
  水務主管部門對不良行為予以認定的,應當向市場主體出具《不良行為認定通知書》(附屬檔案3),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社會公告,具體流程見《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管理流程圖》(附屬檔案4)。
  市場主體對不良行為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良行為認定通知書》後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良行為認定不停止執行,但是申訴處理機關、行政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十五條 原不良行為認定憑證被依法變更或者撤銷的,水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更正申請重新組織認定。
  第十六條 不良行為認定工作文書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
第四章 不良行為信息的套用及發布
  第十七條 市、區水務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認定的市場主體不良行為信息,應當於認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市水務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告。此外,還應當按照規定將不良行為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報送上級水務主管部門及住房建設等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不良行為公告期限:
  (一)記錄等級不良行為的公告期限截止至當年12月31日。
  (二)輕微、較嚴重、嚴重等級不良行為的公告期限為1年,自市水務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公告次日零時開始計算。
  (三)特別嚴重等級不良行為公告期限,按照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如下:
  1.市場主體因違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而被認定特別嚴重等級不良行為的,公告期限與《關於嚴厲懲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若干措施(試行)》規定的紅色警示期限相同,自市水務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公告次日零時開始計算。
  2.市場主體因其他行為扣分值直接達到40分而被認定特別嚴重等級不良行為的,公告期限為1年,自市水務主管部門官方網站上公告次日零時開始計算。
  (四)市場主體在特別嚴重等級不良行為公告期內,再次被水務主管部門依規認定為特別嚴重等級不良行為的,則新公告期待正在執行的公告期限執行完畢後再開始計算。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在不良行為發生後,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對整改到位的市場主體,可以申請縮短記錄、輕微等級不良行為公告期限,經建設單位覆核,並經水務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縮短其記錄、輕微不良行為的公告期限,最長可以縮短6個月。
  第二十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存在不良行為的市場主體在行政審批、資質管理、日常監管等方面從嚴進行監管。
  第二十一條 水務建設市場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過程中,應當主動向評標、定標專家提供公告期內市場主體的記錄、輕微、較嚴重、嚴重不良行為信息,作為評標、定標、擇優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對存在較嚴重及以上不良行為的市場主體,其在公告期內申請評優評獎時,水務主管部門一律不予推薦。
  第二十三條 在特別嚴重等級不良行為公告期內,水務建設市場招標人應當拒絕該市場主體參加政府投資(含PPP項目以及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金項目,下同)的水務建設市場招投標、政府採購(含自行採購)活動;社會投資(PPP項目除外)的水務建設市場招投標活動,招標人可以拒絕該市場主體參加投標。
  第二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文書中限制市場主體承接業務活動的期限與按照本辦法作出的拒絕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時間較長的期限執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向水務主管部門報送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應報而未報或者所報送的不良行為信息不真實、不及時的,水務主管部門可以對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市場主體不良行為的報送、認定及結果套用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報送、認定及套用過程中的違規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和投訴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七條 相關人員在不良行為報送、認定和發布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水務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和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標準》並適時進行修訂,經在市水務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公布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7月14日發布的《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管理辦法》(深水規〔2017〕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辦法》修訂主要考慮哪些背景
  《深圳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認定及套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自2017年8月15日實施以來,“強監管”效果顯注。3年多來,全市共累計認定不良行為 373 單(2017年21單、2018年76單、2019年166單、2020年110單),其中,嚴重等級有4 單。被認定為嚴重等級不良行為的4家企業,已依規拒絕其1年內參加我市政府投資的水務建設市場招投標活動。
  我市水務建設市場主體的不良行為認定結果已廣泛套用於日常監管、檢查評比及招投標等方面,對促進水務建設市場良性發展,規範水務建設市場主體行為起到積極作用,為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保障。但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原《辦法》已逐漸顯露出一些不足之處,亟待修訂完善。主要體現為:(一)投資主體和建管模式多元化對監管工作提出新要求;(二)新時期新政策對社會誠信建設提出新要求;(三)個別條款及認定標準不能滿足實際工作需求。
  為更好的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政府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市場主體的監管,結合原《辦法》實施三年多的實際情況,急需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二、《辦法》修訂堅持哪些原則
  貫徹落實《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國務院關於構建誠信社會的政策精神為指引,踐行“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堅持“擇優、創優、嚴管、重罰”,在深入調研、總結原《辦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市水務建設實際,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準確、及時”原則,開展修訂工作。
三、《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原《辦法》的修訂,主要包括正文條款內容修訂和不良行為認定標準內容修訂兩大部分。
  修訂後的《辦法》(修訂版,報審稿),正文條款內容仍為六章、二十九條。其中,新增條款1條、主要調整條款4條、部分文字表述或內容作適當完善條款22條、內容未作修改條款2條。認定標準為402條,比原《辦法》認定標準206條增加了196條。
  修訂後的《辦法》(修訂版,報審稿),更加突顯了“水利行業強監管”和“嚴管、重罰”新要求。主要修訂情況如下:
  (一)正文部分主要修訂情況
  (1)新增條款1條: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務建設市場,是指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市、區水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管的工程(含信息化工程,以下同)建設項目和水務設施運行維護項目。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市、區水務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或委託)的企事業單位作為招標人(委託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水務設施運行維護項目;
  (二)市、區水務主管部門依規受理開工備案或核發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建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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