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深圳市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於2018年7月12日發布,共三十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1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2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深圳市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推動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2018年7月12日

辦法全文

深圳市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提升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推動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人員的實名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包括:
(一)建設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等;
(二)施工單位的項目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包括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其他項目工作人員;
(三)監理單位註冊監理工程師及其他項目工作人員;
(四)勞務工人。
本辦法所稱實名制管理,是指利用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採集建設工程項目人員身份信息、居住信息、勞動關係、工資發放、考勤信息、工作經歷、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執業證書、安全培訓證書等基本信息,建立現場人員的信息檔案,對建設工程項目人員進行組織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市實名制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並提供信息管理系統終端設備技術標準,開放數據接口;負責市管建設工程實名制情況的監督管理。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的實名制管理。
第五條 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應當逐步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銀行、徵信單位等系統對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對本單位投資建設工程的實名制情況進行統籌管理,落實經費保障,履行以下責任:
(一)在招標檔案和工程發包契約中列明實施實名制管理的條款;
(二)協調、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三)建設工程開工前,在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錄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項目人員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所承包工程的實名制工作負總責,履行以下責任:
(一)建立健全項目人員登記、考勤、勞動契約簽訂、工資發放等勞務用工管理相關制度;
(二)在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錄入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中建設工程項目人員的相關信息;
(三)建設工程開工前,配備實名制管理員對項目人員進行管理。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的用工管理納入總承包單位的用工管理範疇。
第九條 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各參建單位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理,履行以下責任:
(一)主動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供註冊監理工程師等人員的真實信息;
(二)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對施工單位實名制管理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現場人員信息採集情況、考勤記錄、工資發放等;
(三)對未按本辦法實施實名制管理工作的施工單位,及時督促整改並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信息採集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工作,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等基本信息。
第三章 信息採集
第十一條 信息採集錄入實行誠信申報,由信息採集單位負責。
實名制採集信息包括:人員信息、個人近期證件照(3個月內)、居住信息、行動電話、勞動關係、工資發放、考勤信息、工作經歷及業績、良好行為及不良行為、執業(崗位)資格證書或者職稱證書、安全培訓證書、工種、特種作業證號等。
第二款所稱人員信息,是指人臉、虹膜、指紋、掌型、二代身份證等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 人員信息識別設備,由建設單位通過購買或者租賃等方式選定,費用由在安全文明措施費中列支,施工單位應當專款專用。
政府投資在建項目配備人員信息識別設備的費用,按照規定程式增加。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信息採集單位通過施工現場門禁系統、人員信息識別設備採集相關信息,並將採集的信息上傳至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
施工現場門禁系統、人員信息識別設備應當與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對接,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依法與招用的勞務工人簽訂勞動契約並嚴格履行,及時將考勤情況實時上傳至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班組、勞務工人簽訂進場承諾書、退場確認書。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組織勞務工人進行崗前安全培訓、三級教育培訓及繼續教育培訓的,應當將培訓考核等信息存檔,並及時錄入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章 套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的時間,從項目實際開工之日開始,到項目實際竣工之日終止。
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實名制管理信息應當保存2年以上,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與工資結清日期不一致的,以工資結清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錄入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的信息可以作為工資發放、工傷保險理賠、勞資糾紛處理、轉包掛靠行為認定的重要參考。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錄入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的各項信息進行動態檢查,確保信息的全面、真實、準確。
施工單位應當利用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對進出施工現場人員進行校驗,強化施工現場考勤管理,禁止身份信息未通過校驗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第十九條 信息採集單位、項目人員等發現項目實名制信息管理設備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部門,並及時進行維修。
維修期間,主管部門及其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在建工程的巡查。
第二十條 實名制信息管理設備維修期間,可以使用備份設備採集相關信息。
無備份設備的,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共同確認項目人員信息情況。設備維修完成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補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勞務工人工資分賬管理系統對接,實現信息共享。
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可以設定拖欠勞務工人工資預報警功能,以及勞務工人安全教育培訓預警功能。
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可以對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特種作業操作人員設定資格證件過期提示功能,以及對身份信息未通過校驗的現場人員設定警報功能。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安部門等可以按照授權,查詢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的相關信息,依法合理使用相關信息,並對個人隱私信息予以保密。
建設工程項目人員可以在實名制信息管理系統中查閱本人考勤記錄、工資記錄等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主管部門負責實名制管理的抽查工作,並實行差異化的管理:
(一)對按照本辦法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建設工程,對參建單位及其負責人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優先支持;
(二)對未按照本辦法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建設工程,責令整改,對參建單位及其負責人按規定予以不良信用記錄,加大檢查的頻率,並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開展實名制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通報行業主管部門。
建設單位屬於行政機關、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的,由主管部門通報其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開展實名制管理工作或者在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進行通報,並可以約談主要負責人,同時按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開展實名用工管理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未按本辦法要求開展實名制管理工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進行通報,並可以約談主要負責人,同時按規定納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對因未落實實名制、現場管理混亂引發勞務工工資糾紛事件、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相關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從重、從快處理,並可以將處理結果在網上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水務、通信、鐵路、電力等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實名制管理工作,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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