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管理辦法

為了最佳化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流程,全面提升驗收工作效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和《深圳市進一步深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深府辦函〔2019〕234號)等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交通運輸局、深圳市水務局
印發通知
深建規〔2020〕1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最佳化我市建設項目驗收流程,提升建築許可審批效率,推進我市工程建設領域審批制度改革,市住房和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了《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管理辦法》。現印發實施,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水務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含水務、交通)等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聯合(現場)驗收。
  前款所稱工程建設項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需報請省或國家審批的重大工程和油氣庫、油氣長輸管線、民爆倉庫等重大危險源項目及保密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是指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含水務、交通)等工程建設項目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牽頭單位組織相關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的規劃、消防、民用建築節能等按照“一家牽頭,一窗受理,限時辦結,集中反饋”的方式進行聯合(現場)驗收的行為。
  第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牽頭單位:
  (一)水務工程及其附屬工程由市(區)水務主管部門作為牽頭單位;
  (二)新建、擴建、改建道路工程以及道路大中修工程(除高速公路外)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以及各區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作為牽頭單位;
  (三)電力工程由市電力企業作為牽頭單位;
  (四)社會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及由企業代建的政府投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工程由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作為牽頭單位;
  (五)政府投資項目集中管理機構組織建設的工程,由該機構作為牽頭單位。
  (六)其他工程原則上由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主管部門作為牽頭單位。
  市、區按事權劃分負責對應工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協調各聯合(現場)驗收牽頭單位制定、更新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辦事指南,並通過省政務服務事項管理系統和市權責清單系統對外發布。
  各聯合(現場)驗收牽頭單位可以委託本單位下屬的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組織協調聯合(現場)驗收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
  (一)城市更新類項目、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驗收由各區(新區)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其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由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
  (二)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以及民用建築節能專項驗收,由市(區)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
  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會同或者配合市住房和建設部門制定、更新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辦事指南和權責清單。
  (二)精簡本部門驗收事項的申報材料。梳理出不適合電子化的資料(如施工中的過程表單、記錄檔案、產品合格證等),在辦事指南中明確現場查驗後需收取的紙質材料及份數,並對外公示。
(三) 加強服務指導。結合自身行政職能和技術職責,主動做好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指導及竣工驗收前檢查檢測,提高聯合(現場)驗收一次性通過率。
  (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制定本部門對工程項目違法違規建設的監管處罰措施,依法將復驗不合格項目的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納入建築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
  (五)成立驗收工作組。確定本部門驗收工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明確各自職責,並將工作組名單匯總給牽頭單位。按時參加聯合(現場)驗收,並按規定時限出具驗收(備案)意見。
  第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聯合(現場)驗收工作實行網上監督、實時預警、績效考核。市政務服務數據主管部門按照集成服務要求,會同市建設主管部門完善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審批平台)聯合(現場)驗收相關功能,統一聯合(現場)驗收案件的申報入口。各部門的業務系統與線上審批平台雙向實時數據交換,相關資料以及工作信息實時流轉至線上審批平台。
  第二章 申請程式
  第八條 建設工程在申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或標準及基本建設程式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含水務工程契約完工驗收,下同)。
  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應當履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職責,按照規定參加竣工驗收,並對所提交的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負責。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
  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包含人防、水保、環評、檔案、防雷、節水、排水、海綿城市、通信及其他需要與建設項目同時交付使用的相關配套設施等驗收事項。竣工驗收報告應當載明各驗收事項合格或備案與否的結論。
  第九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等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驗收工作,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十條 工程建設項目完工後,申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已由具有測繪資質的第三方完成建設工程竣工測繪,且測繪報告經測繪成果審核機構審核通過;用地範圍內的臨時設施已拆除;按照規定配套公共設施應當移交政府的,已完成移交協定的簽訂;按照規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創新型產業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和公共設施應當移交政府的,已完成移交協定的簽訂,且具備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條件。
  (二)已按照建設單位告知承諾的施工圖紙消防設計要求建成,並具備原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條件。
  (三)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並按照已審核批准或者建設單位告知承諾的各專項施工圖紙設計要求施工完成。
(四)已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工程檔案整理,並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勘察、設計、監理及有關參建單位人員對建設工程檔案完成驗收。
  (五)電梯等特種設備安裝工程已按照規定完成施工,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檢驗合格,並出具特種設備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六)人防、水保、環評、檔案、防雷、節水、排水、海綿城市、通信等專項驗收或備案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要求完成的事項已完成。
  (七)根據工程分類,其他應當滿足條件詳見辦事指南情形分類。
  第十一條 具備聯合(現場)驗收條件的,經牽頭部門同意,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可以與竣工聯合(現場)驗收同時進行。
  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與聯合(現場)驗收同時進行的,聯合(現場)驗收實行容缺受理,但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驗收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補齊。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各聯合(現場)驗收部門申請預驗收服務。各聯合(現場)驗收部門可以自行開展預驗收服務。
  驗收需要進行測量的,遵循“一次委託、統一測繪、成果共享”的工作原則,驗收測量數據應當納入線上審批平台。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具備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審批平台“竣工聯合(現場)驗收事項”提出申請,並上傳一套竣工圖紙以及相應資料。
  政府投資項目中具備獨立功能且完工的單位工程,根據民生、公共服務等實際情況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先行組織提前投入使用驗收。項目符合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提起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申請。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按照規定在線上審批平台上選擇需要聯合(現場)驗收的事項以及參與聯合驗收的部門。對不涉及本部門驗收事項的項目,各部門在“資料審查”環節給予“不涉及”意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上傳竣工圖紙以及相應資料後,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
  經審查,申報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審批平台一次性告知其在五個工作日內補齊補正。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補齊補正的,視為“不同意受理”項目。
  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可以結合驗收實際,對一般性材料採用容缺機制,給予“合格”意見後,系統自動保留上傳資料及審核結果。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驗收的時候補齊所缺材料。
  第十六條 經審查,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都給予“同意受理”意見後,視為資料審查通過,正式受理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申請。其中一個部門“不同意受理”的,視為聯合(現場)驗收“不同意受理”。
第三章 聯合(現場)驗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審批平台提前七日預約現場驗收時間。因建設單位原因取消預約的,原則上兩周內不得再預約。
  竣工聯合(現場)驗收牽頭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預約,結合實際確定現場驗收時間。預約成功後,線上審批平台自動推送信息給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
  第十八條 在現場驗收前一個工作日,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審批平台確定參驗人員,並將人員名單以及聯繫電話反饋牽頭單位。同時,平台自動簡訊提醒參驗人員驗收時間、地點等安排信息。
  確定現場驗收時間後,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因故無法參加現場驗收的,應當根據時限規定與建設單位協商調整時間自行前往。
  第十九條 由建設單位組織各參建單位進行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在現場驗收後五個工作日內上傳至線上審批平台。
  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含自行前往驗收的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通過線上審批平台填寫驗收意見:
  (一)現場驗收未發現不合格的,驗收意見為“合格”。
  (二)現場驗收發現不合格的,通過線上審批平台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整改意見和相關規定及時整改。
  整改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組成驗收組進行自驗,形成自驗報告。自驗合格後,應當通過線上審批平台上傳自驗報告,提出復驗申請。復驗材料同步推送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已在平台上確認“驗收合格”的部門,如果能夠確認工程整改後不影響初次驗收結論的,可以不參加復驗;需要復驗的部門在三至八個工作日內自行前往現場復驗。
  經復驗未發現不合格的,驗收意見為“合格”;
  (三)經復驗發現仍不合格的,驗收意見為“不合格”,並詳細列明不合格的具體問題。
  (四)逾期未提交復驗申請的項目,線上審批平台自動填寫驗收意見為“不合格”。
  (五)逾期未填寫復驗驗收意見的,線上審批平台自動填寫驗收意見為“合格”。
  第二十條 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意見齊全後,線上審批平台即時自動生成聯合(現場)驗收意見書:
  (一)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無“不合格”意見的,結論為“驗收通過”。
  (二)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有“不合格”意見的,結論為“驗收不通過”,並詳細列明不合格的具體問題。
建設單位牽頭整改完成後,需重新提出聯合(現場)驗收申請。原已審查通過的材料不再重複提交,各參與聯合(現場)驗收的部門可以根據項目實際,自行決定職責範圍內原已驗收合格的專項驗收結果是否繼續有效。
  聯合(現場)驗收意見書中應當列明所涉及的各專項驗收事項及通過情況,並加蓋各部門電子印章。
  第二十一條 結論為“驗收通過”的聯合(現場)驗收意見書即為聯合(現場)驗收合格的統一確認檔案,不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聯合(現場)驗收意見書應共享至各部門,建設單位憑“聯合(現場)驗收意見書”辦理不動產登記、房屋銷售等後續手續,原則上竣工聯合(現場)驗收之外,各部門不再進行核驗。
  第二十二條 竣工聯合(現場)驗收辦理時限為十個工作日,自現場驗收之日起計算,至線上審批平台填寫意見結束。
  如有整改,項目責任主體整改閉合工作期限最長為十五個工作日,各驗收部門複查工作期限最長為三個工作日。
  整改閉合工作和複查工作不計入竣工聯合(現場)驗收事項辦理時限內。
  第二十三條 聯合(現場)驗收合格後,線上審批平台自動生成竣工聯合(現場)驗收電子檔案,電子檔案歸檔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紙質檔案檔案的收集和存檔。
  線上審批平台自動生成的竣工聯合(現場)驗收電子檔案應當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門保存和管理,並向水電氣等公共服務單位開放查詢和使用許可權,實現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告知性備案,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區住房和建設局(人防辦)對聯合(現場)驗收結果進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道路工程建設單位原則上要在聯合竣工驗收或交工驗收前至少九十日向所在轄區實物接管單位書面發函通報擬移交工程概況。行政主管部門針對擬接管道路設施情況建立台賬,實現道路設施從建設移交到管理養護環節的無縫對接。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或交工驗收前應當具有工程質量保修書和接(管)養意見書。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或交工驗收(需先行交付使用的)合格之日起,即正式接(管)養之日,視為實物移交。項目接(管)養單位應及時完善移交手續,並安排日常養護企業開展道路設施養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 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涉及的信訪投訴、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等,按照職責分工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 驗收部門組織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所需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由財政予以保障。建設單位組織聯合(現場)驗收(含竣工或者完工驗收以及其他專項驗收)所需經費列入項目總概算,從建設管理費或者工程建設其他費用中列支。
  驗收部門、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驗收工作實際需要,委託獨立第三方社會中介機構協助開展驗收工作或者提供諮詢服務。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建設、交通、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等聯合(現場)驗收牽頭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驗收工作指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屬檔案:深圳市建設工程竣工聯合(現場)驗收意見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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