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為加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規範項目竣工驗收程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該《規定》於2009年6月15日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安監總規劃〔2009〕120號印發。《規定》分總則、職責分工、竣工驗收條件和內容、竣工驗收程式與組織4部分19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
  • 實施時間:印發之日
  • 發布時間:2009年6月15日
  • 發布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知,總則,職責分工,竣工驗收條件和內容,竣工驗收程式與組織,附則,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安監總規劃〔2009〕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直屬事業單位:
現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規定(試行)

總則

1.為加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竣工驗收管理工作,規範項目竣工驗收程式,提高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新建、改擴建、恢復、單純購置的項目。國家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對使用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含國債資金)項目在竣工驗收方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本辦法所稱項目竣工驗收,是指項目完工後,正式交付使用前,對工程質量、國家標準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事項進行的全面檢查驗收,是對項目建設、施工、監理等工作的綜合評價。
4. 項目必須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職責分工

5.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局)及其管理單位的項目,按下列分工分別組織驗收。
(1)中央政府投資規模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下同)的項目,由省級局對竣工驗收申報進行審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竣工驗收;
(2)中央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局組織竣工驗收。驗收結果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的項目,按下列分工分別組織驗收:
(1)中央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驗收;
(2)中央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安全監管總局。

竣工驗收條件和內容

7.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計畫檔案中規定的各項建設內容;
(2)系統整理所有技術檔案材料並分類立卷,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齊全、完整。包括:項目審批檔案和年度投資計畫檔案,設計(含工藝、設備技術)、施工、監理檔案,招投標、契約管理檔案,基建財務檔案(含賬冊、憑證、報表等),工程總結檔案,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檔案,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證書,工程竣工圖;
(3)土建工程質量經當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4)主要工藝設備及配套設施能夠按批覆的設計要求運行,並達到項目設計目標;
(5)環境保護、勞動安全衛生及消防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並經相關部門審查合格;
(6)工程項目或各單項工程已經建設單位初驗合格;
(7)編制了竣工決算,並經有資質的中介審計機構或由當地審計機關審計。
8.項目竣工驗收的主要內容:
(1)項目建設總體完成情況。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質量、建設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檔案建設;
(2)項目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投資、財務管理的規定。包括中央投資、地方配套及自籌資金到位時間、實際落實情況,資金支出及分項支出範疇及結構情況,項目資金管理情況(包括專賬獨立核算、入賬手續及憑證完整性、支出結構合理性等),材料、儀器、設備購置款項使用及其他各項支出的合理性;
(3)項目變更情況。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是否發生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式辦理報批手續;
(4)施工和設備到位情況。各單位工程和單項工程驗收合格記錄。包括建築施工合格率和優良率,儀器、設備安裝及調試情況,生產性項目是否經過試生產運行,有無試運轉及試生產的考核、記錄,是否編制各專業竣工圖;
(5)執行法律、法規情況。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等設施是否按批准的設計檔案建成,是否合格,建築抗震設防是否符合規定;
(6)投產或者投入使用準備情況。組織機構、崗位人員培訓、物資準備、外部協作條件是否落實;
(7)竣工決算情況。是否按要求編制了竣工決算,出具了合格的審計報告;
(8)檔案資料情況。建設項目批准檔案、設計檔案、竣工檔案、監理檔案及各項技術檔案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歸檔;
(9)項目管理情況及其他需要驗收的內容。

竣工驗收程式與組織

9.項目在竣工驗收之前,先由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及使用等有關單位進行初驗。初驗前由施工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整理好檔案、技術資料,向建設單位提出交工報告。建設單位接到報告後,應及時組織初驗。初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請竣工驗收。
10.初驗合格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後,省級局及其管理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30個工作日內直接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11.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依照竣工驗收條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類總結,並附初步驗收結論意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報告。
竣工驗收申請報告應規範、完整、真實,裝訂成冊。
12.竣工驗收的組織。
(1)各省級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和驗收許可權,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中央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對中央政府投資規模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對竣工驗收申報進行審核後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請驗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後,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在60個工作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2)竣工驗收要組成驗收組。驗收組由驗收組織單位、相關部門及工藝技術、工程技術、基建財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含5人)單數,其中工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驗收組可根據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分成工程、投資、工藝、財會等驗收小組,分別對相關內容進行驗收。
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驗收工作。
(3)驗收組要聽取各有關單位的項目建設工作報告,查閱工程檔案、財務賬目及其他相關資料,實地查驗建設情況,充分研究討論,對工程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評價。
13.驗收組通過對項目的全面檢查和考核,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對項目建設的科學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評價,形成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的主要內容:項目概況,資金到位、使用及財務管理情況,土建及工程情況,儀器設備購置情況,制度建設、操作規程及檔案情況,項目實施與運行情況,項目效益與建設效果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驗收結論與建議。
14. 竣工驗收報告由竣工驗收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簽字,報送項目驗收組織單位。
15.中央投資低於50萬元的項目,竣工驗收組織部門可以視情況簡化驗收程式,但須將驗收報告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附則

16.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和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視情節輕重採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暫緩或停止安排新建項目等措施。
(1)未進行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和運行;
(2)項目竣工驗收過程中發現項目擅自超過原審批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資金用途;
(3)負責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
(4)長期達不到竣工驗收標準或達到竣工驗收條件卻又不申報驗收。
17.各省級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竣工驗收實施細則。
18. 項目通過驗收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加強固定資產管理。
19.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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