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2016年12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以食藥監辦財〔2016〕180號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項目申報審批、項目實施和監管、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附則5章30條,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食藥監辦財〔2014〕98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文號:食藥監辦財〔2016〕18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6年12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2月30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食藥監辦財〔2016〕180號
總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已經總局2016年第23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12月30日

管理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規範建設行為,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要求,結合總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新建、改擴建、維修改造、購置等基本建設項目的申請、批准、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堅持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勤儉辦事業、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堅持遵循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程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由總局規劃財務司歸口管理,負責具體承辦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核、審批、監督檢查等工作。
總局機關服務中心(基建辦)負責總局機關項目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直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項目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組成專門機構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涉及多個項目單位的可根據需要由總局組成專門機構負責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二章 項目申報審批
第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應履行審批手續,一般包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總局建立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列入相關規劃或總局基本建設儲備庫的項目,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審批初步設計。總投資5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僅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單純採購項目僅審批實施方案。
第六條 申請基本建設項目立項,項目單位應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主要對擬建項目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建設內容、擬建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對擬建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包括項目概況、建設的必要性、規劃選址及建設條件、規模及內容、工程技術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消防、職業安全衛生和節能評估、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建設周期和工程進度安排等。
第八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項目單位應組織編制初步設計檔案。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根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和審批意見,以及有關建設標準、規範、定額進行編制,主要包括設計說明、圖紙、主要設備材料用量表和投資概算等。
項目初步設計檔案批准後,應進行施工圖設計。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可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具有編制能力的項目單位也可自行編制。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必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進行編制。
第十條 項目單位應將編制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檔案報送總局。
總局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由總局規劃財務司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審。總局規劃財務司根據評審意見提出項目審批建議,經總局批准後辦理批覆檔案。
總局審批許可權外的項目,由總局規劃財務司提出建議,經總局批准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批。
第十一條 各直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劃、政策和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並於每年年底前向總局規劃財務司提出今後擬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名單和有關情況,總局規劃財務司統籌平衡後納入基本建設項目儲備庫。
第十二條 已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總局規劃財務司按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方向和總局投資控制數,並區分輕重緩急提出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申請建議,報總局批准後按要求申報。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監管
第十三條 實行基本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要加強管理,明確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建設期間各項工作的決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了解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需求,熟悉諮詢、監理事務、契約管理、相關法律等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 執行基本建設項目招投標制。項目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管理規定,以及總局採購和招標管理有關規定對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材料設備採購等進行招標。
第十六條 各類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除外)、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原材料、設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七條 執行基本建設項目工程監理制。項目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
第十八條 實行基本建設項目契約管理制。凡發生委託行為的,必須簽訂委託契約,用於明確和約束雙方行為。要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和總局契約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法定程式,使用標準契約文本。
項目單位應根據工程項目簽訂的各項契約和工程洽商協定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審計後及時與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結算。
第十九條 嚴格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項目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應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項目建設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等,追究有關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期間發生調整變更事項,涉及項目變更的,必須有設計變更通知單;涉及概預算調整、投資追加等事項的,應上報總局批准。自行提高建設標準、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資的,由項目單位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全過程項目管理。總局規劃財務司根據工作需要委託有關單位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管理等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實行項目建設情況報告制度。項目單位應於每年6月和12月將項目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存在問題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報總局規劃財務司。
第四章 竣工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竣工財務決算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和《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工程來往批件、技術資料和施工圖紙進行整理並及時歸檔保存。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立項、上報批覆檔案、施工技術資料、招投標檔案、設備材料、財務審計資料、運行技術準備、科研及技術項目涉外檔案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成後,項目單位應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單項工程驗收,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項目單位在完成項目單項驗收後,應在三個月內報請項目審批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竣工驗收,或由項目審批部門委託組織竣工驗收。未通過專家驗收的,項目單位要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清算和資產交付手續,並依據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批覆意見辦理產權登記和有關資產入賬或調賬。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於辦理建設手續必須提供立項批准檔案的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總局依直屬單位申請按程式審批。其他項目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經批准後執行。涉及樓堂館所的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利用中央基建投資建設的信息化項目適用本辦法,同時應符合國家電子政務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規劃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食藥監辦財〔2014〕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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