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背景 當前,人民民眾對食品安全問題高度關注,對食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更高要求。現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既有重複監管,又有監管“盲點”,不利於責任落實。藥品監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強。為進一步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水平,有必要推進有關機構和職責整合,對食品藥品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方案提出,將食品安全辦的職責、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職責、質檢總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工商總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是,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等。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
食品安全 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為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銜接,明確責任,方案提出,新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農業部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將商務部的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農業部。
方案的說明指出,改革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
行業自律 和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充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切實落實監管責任,不斷提高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水平。
關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採用屬地管理還是垂直管理的問題,還不確定,但是必定能打破食品安全監管"多龍治水"的局面。2008年11月10日,
國務院辦公廳 下發《關於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撤銷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省級以下的垂直管理,改為由地方政府分級管理。 由此加強了地方對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部門協調,強調了地方對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責任。並且國務院將從六個方面促進國務院機構轉變職能,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通過下放投資審批事項、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減少專項轉移支付等措施,更好地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所以管理機制需要等待"綜合設定部門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完畢後,才見分曉。
歷史沿革 2013年3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SFDA)”改名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簡稱CFDA)”。這意味著這一新組建的正部級部門正式對外亮相,食品安全過去多頭分段管理的“九龍治水”局面結束。
2016年3月4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通知,宣布停止冬蟲夏草用於保健食品的試點工作。
2016年3月4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日常監督檢查法律責任 ,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撕毀、塗改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由市、縣級食藥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該辦法共5章36條,將於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制定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國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畫、重大整頓治理方案並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制定、公布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制定藥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註冊並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擬訂並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指導監督執業藥師註冊工作。參與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國際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負責職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13〕14號),設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機構。
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生產行政許可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3.將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與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兩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4.取消執業藥師的繼續教育管理職責,工作由中國執業藥師協會承擔。
5.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藥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2.將藥品再註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3.將國產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將藥品委託生產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5.將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職責下放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6.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衛生部組織制定藥品法典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將原衛生部確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制定檢驗規範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3.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4.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並納入醫療器械註冊管理。
5.整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推進管辦分離,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範,最佳化藥品註冊和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應急管理辦公室)。
(一)擬訂總局機關有關政務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總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及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和座談會的組織服務工作,負責總局機關全國性會議計畫的管理。
(三)擬訂總局重大工作計畫、工作要點並組織實施。
(四)承辦總局黨組和總局領導的秘書工作。
(五)負責總局政務信息、政務值班值守,牽頭協調總局政務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重要批示件督辦,總局黨組和總局領導議定、批辦事項及其他重大事項政務督查工作。
(七)負責總局機關公文處理和機要檔案處理,指導總局直屬單位的公文處理工作。組織辦理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
(八)負責總局機關保密管理,指導直屬單位保密工作。
(九)負責總局機關檔案管理、政務公開工作,指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相關工作。
(十)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處理和接待。
(十一)組織擬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規劃,推動應急體系建設和應急能力建設。
(十二)組織擬訂食品藥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三)組織編制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導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十四)協調指導總局相關業務司局和地方開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總局各相關業務司局和地方根據職責分別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的具體工作)。
(十五)協調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重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十六)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秘書一處(值班室),秘書二處,政務信息處,文電處,檔案保密處,督查處(信訪辦公室)
二、綜合司(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秘書處)。
(一)組織研究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重大政策,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形勢分析,編撰食品藥品安全年度發展報告。
(二)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課題研究和專題研究,協調推動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機制。
(三)組織開展對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評議考核工作,組織開展對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評議考核工作。開展對地方政府領導幹部的專題培訓。
(四)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會議的組織籌備。
(五)承擔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推動健全部門間、地區間食品安全工作協調聯動機制。
(六)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性文稿、重要會議檔案。
(七)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日常工作,落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決策專家諮詢制度。
(八)承擔總局統計辦公室工作。
(九)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統計辦公室),協調指導處,調研一處,調研二處,督察考評處
三、法制司。
(一)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立法規劃和計畫,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草案。
(二)負責總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對有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事項提出意見。
(三)指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制建設,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執法監督工作。
(四)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制度理論研究。
(六)負責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聽證工作。
(七)承擔總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八)負責總局行政審批綜合服務工作。
(九)承擔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工作。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法規一處,法規二處,執法監督處(行政複議辦公室)
四、食品安全監管一司。
(一)掌握分析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擬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範。
(三)擬定食品生產許可實施辦法,指導有關單位和地方加強食品生產許可審查機構和核查人員管理,督促下級行政機構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四)指導監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開展檢驗檢測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監督管理的科研工作。
(五)擬定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導地方相關工作。
(六)指導地方推進食品生產者誠信自律體系建設。
(七)督促地方開展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八)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監管一處,監管二處,監管三處,監管四處
五、食品安全監管二司。
(一)掌握分析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擬訂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督促落實。
(三)規範流通和餐飲消費許可管理,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
(四)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監督抽檢工作。
(五)指導下級行政機關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的食用農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立與農業部門的銜接處置機制。
(六)擬訂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停止經營的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地方相關工作。
(七)指導地方推進食品經營者誠信自律體系建設。
(八)督促下級行政機關開展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九)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監管一處,監管二處,監管三處,監管四處
六、食品安全監管三司。
(一)開展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分析和形勢研判,編制食品安全總體狀況報告。
(二)擬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制度和技術規範,參與擬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通報監測結果並配合依法處置相關問題。
(三)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
(四)組織協調、建立與農業、衛生計生、質檢等部門有關食品、食品相關產品和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銜接機制。
(五)承擔與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銜接工作。
(六)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編制食品安全統計年鑑。
(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統計、風險監測、風險預警和交流領域的項目研究。
(八)指導下級行政機關開展食品監督抽檢工作,組織開展全國食品監督抽檢。
(九)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監管一處,監管二處,監管三處,監管四處
七、特殊食品註冊管理司
(一)研究擬訂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下簡稱特殊食品)註冊管理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研究擬訂特殊食品註冊管理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訂特殊食品註冊審評、註冊檢驗、功能評價、現場核查等工作規範。
(四)承擔特殊食品註冊行政審批和備案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與特殊食品註冊行政審批、備案管理相關的檢查、督導工作。
(六)配合相關司局開展特殊食品管理國際交流、生產經營許可、監督管理、稽查辦案等工作。
(七)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註冊一處,註冊二處
八、藥品化妝品註冊管理司(中藥民族藥監管司)。
(一)組織擬訂藥品化妝品註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藥品化妝品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藥品註冊和部分化妝品行政許可、醫療機構配製製劑跨省區調劑審批並承擔相應責任,最佳化註冊和行政許可管理流程。
(四)組織擬訂藥品化妝品註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
(五)承擔疫苗監管質量管理體系評估、藥品行政保護相關工作。
(六)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
(七)承擔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轉換和註冊,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範和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組織擬訂中藥飲片炮製規範。
(八)指導督促藥品化妝品註冊工作中受理、審評、檢驗、檢查、備案等工作。
(九)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藥品再註冊以及不改變藥品內在質量的補充申請、醫療機構配製製劑、部分化妝品許可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十)承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中藥民族藥處,化學藥品處,生物製品處,藥物研究監督處,化妝品處
九、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司。
(一)組織擬訂醫療器械註冊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擬訂醫療器械標準、分類規則、命名規則和編碼規則。
(三)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境內第三類、進口醫療器械產品註冊、高風險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並承擔相應責任,最佳化註冊管理流程,組織實施分類管理。
(四)組織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資質認定,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臨床試驗活動。
(五)指導督促醫療器械註冊工作相關的受理、審評、檢測、檢查、備案等工作。
(六)擬訂醫療器械註冊許可工作規範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並監督實施。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第一、二類醫療器械產品註冊、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不改變產品內在質量的變更申請許可等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七)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註冊一處,註冊二處,研究監督處
十、藥品化妝品監管司
(一)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組織擬訂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中藥材生產和藥品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藥品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再評價、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監督抽驗及安全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四)擬訂境外藥品生產企業檢查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五)參與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
(六)承擔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工作。
(七)擬訂問題藥品化妝品召回和處置制度,指導地方相關工作。
(八)擬訂藥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九)承擔總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十)承擔國家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相關工作,承辦履行國際藥物管制公約相關事項,承擔有關藥品出口監督管理事項。
(十一)不再承擔以上劃轉到藥品化妝品註冊管理司、科技和標準司承擔的職責任務。
(十二)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藥品生產監管處、藥品流通監管處、藥品監測評價處、特殊藥品監管處、化妝品監管處
十一、醫療器械監管司
(一)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二)組織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器械網際網路銷售監督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監督抽驗及安全風險評估,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處理措施。
(四)擬訂境外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檢查等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醫療器械產品出口監督管理事項。
(五)擬訂問題醫療器械召回和處置制度,指導督促地方相關工作。
(六)擬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及技術支撐能力建設要求,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七)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生產監管處、流通監管處、監測評價處
十二、稽查局。
(一)組織擬訂食品藥品稽查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協調指導食品藥品安全投訴舉報工作。
(三)指導監督地方稽查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四)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安全“黑名單”制度。
(五)建立健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六)組織查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組織開展相關的執法檢驗。
(七)擬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制度並監督實施。
(八)承擔打擊生產銷售假藥部際協調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商品相關工作。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稽查一處,稽查二處,稽查三處
十三、科技和標準司。
(一)組織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研規劃和計畫,推動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承擔相關科技條件建設工作。
(二)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重大科技項目,組織引進國外相關先進技術,指導科研、管理與生產經營單位技術協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三)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擬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並監督實施。
(四)推動食品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五)建立完善有關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標準管理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
(六)組織擬訂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標準的管理規範。
(七)參與擬訂食品安全標準。
(八)指導地方科技和標準管理工作。
(九)承擔總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擬訂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網際網路藥品交易服務企業有關行政審批工作。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信息化處),科技處,標準管理處,檢驗機構指導處
十四、新聞宣傳司。
(一)組織宣傳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解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制度、措施。
(二)擬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發布食品藥品安全信息。
(三)擬訂總局新聞宣傳工作規章制度,規範和協調總局機關新聞宣傳工作,指導總局直屬單位新聞宣傳工作。
(四)擬訂食品藥品安全新聞宣傳的年度、季度和專題報導計畫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總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宣傳報導和新聞發布會的管理及組織工作,協調新聞單位相關事項。
(六)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安全輿論引導機制、科普宣傳工作機制,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主題宣傳活動。
(七)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報刊、圖書、影視、音像等宣傳業務管理。
(八)組織推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有關的誠信體系建設。
(九)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信息蒐集和輿情監測等工作。
(十)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輿情和重大事故案例分析和評估,總結分析風險趨勢,提出對策建議。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新聞處,宣傳處,輿情處
十五、人事司。
(一)擬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人才發展相關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總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和幹部監督工作。
(三)承擔總局機關機構編制和公務員管理工作。
(四)承擔總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制度改革、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以及領導班子建設等相關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領導幹部協助管理工作。
(六)指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幹部隊伍和人才隊伍建設。
(七)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隊伍培訓機制和制度,擬訂培訓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擬訂並完善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監督和指導執業藥師註冊工作。
(九)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全國性表彰工作。
(十)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幹部監督處、幹部處,人才處,直屬單位處(工資處)
十六、規劃財務司。
(一)擬訂食品藥品安全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資源調查,統籌規劃與協調資源配置,推進監督管理體系建設。
(三)擬訂基礎設施、裝備條件等專項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擬訂食品藥品安全規劃編制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五)指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食品安全規劃編制工作。
(六)擬訂局本級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編制年度預算、決算並監督執行。
(八)承擔中央轉移地方專項資金的落實並監督實施。
(九)綜合管理各類資金、資產、基本建設和政府採購工作,承擔機關住房制度改革相關工作。
(十)負責對局本級和直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十一)承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規劃處),基建裝備處,預算與審計處,財務資產處
十七、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一)組織擬訂食品藥品安全國際交流與合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地方相關工作。
(三)組織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國際交流與合作的政策研究和信息分析。
(五)負責外事行政管理,擬訂外事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六)協助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業務相關的境外檢查。
(七)組織開展智力引進和出國(境)培訓工作。
(八)組織協調駐外機構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九)承擔因公出國(境)人員團組的審核、審批及護照簽證管理工作。
(十)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國際組織處,雙邊合作處,港澳台處
十八、機關黨委。
(一)擬訂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計畫、制度和規定並組織落實。
(二)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三)組織黨員幹部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指導總局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領導幹部中心組學習。
(四)負責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工作,指導發展黨員工作。
(五)協助總局黨組開展直屬機關黨組織和群團組織幹部管理。配合人事部門對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領導幹部、領導班子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總局機關幹部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建議。
(六)掌握幹部職工思想動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協調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工作,開展總局直屬機關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七)領導總局直屬機關紀委開展工作,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宣傳教育,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開展黨員監督和違紀調查處理。
(八)開展總局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黨的統戰工作。
(九)領導、支持直屬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群團組織開展工作。
(十)協助總局黨組指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的黨建工作。
(十一)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辦公室,組織統戰部,宣傳群工部,機關紀委辦公室
十九、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
(一)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部門的監督責任。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等情況,發現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報告。
(二)經中央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調查駐在部門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和司局級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組織和黨員的申訴。
(三)對駐在部門各級領導班子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
(四)承辦中央紀委交辦的其他事項,負責本派駐機構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協助駐在部門做好巡視工作。
二十、離退休幹部局。
(一)提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組織落實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指導總局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擬訂離退休幹部工作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離退休幹部開展學習、宣傳、教育、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發揮離退休幹部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四)負責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各項經費的管理。負責總局機關離退休幹部活動場所的基礎設施建設。
(五)負責離退休幹部的信訪工作。受理離退休幹部的異地安置工作,落實異地安置幹部的待遇,處理離退休幹部的歷史遺留問題。
(六)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機關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
(七)承辦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綜合處,組織宣傳處,生活服務處
主要領導 畢井泉
局長、黨組書記
畢井泉,男,漢族,1955年9月出生,黑龍江省慶安縣人,中共黨員,1971年參加工作,大學學歷,經濟學學士。2015年1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
副局長、黨組成員
吳湞,男,漢族,1958年5月出生,江西南豐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2013年4月起,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食品藥品安全總監。
副局長
焦紅,女,漢族,1963年9月出生,山東煙臺人,1988年8月參加工作,農工民主黨黨員,研究生學歷。2013年4月起,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安全總監。2014年5月起,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常委。
副局長、黨組成員
郭文奇,男,漢族,1963年6月出生,河北行唐人, 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5年8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教授,教授級高級工程師。2014年6月起,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食品安全總監、人事司司長。2016年3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食品安全總監。2016年12月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食品安全總監。2017年3月起,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食品安全總監兼綜合司(國務院食品安全辦秘書處)司長(秘書長)。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正部長級)
黨組成員:陳時飛、顏江瑛
人員編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45名(含兩委人員編制2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2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為建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加強藥品與醫療衛生統籌銜接、密切配合的機制,增設1名副局長兼任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司局領導職數60名(含食品安全總監1名、藥品安全總監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2名),國家食品藥品稽查專員10名。
職責分工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加掛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二)與農業部的有關職責分工。農業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職責範圍內的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1.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向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完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理事會制度。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組織國家藥典委員會,制定國家藥典。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採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監督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採取措施加以處理。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並及時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應當及時採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並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五)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的有關職責分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准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於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並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
商務部 的有關職責分工。1.商務部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2.商務部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3.商務部發放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進口許可前,應當徵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同意。
(七)與
公安部 的有關職責分工。公安部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與公安部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八)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直屬單位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藥品審評中心
藥品認證管理中心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
國家藥典委員會
藥品評價中心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
機關服務中心
信息中心
培訓中心
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
中國醫藥報社
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
中國醫藥國際交流中心
南方醫藥經濟研究所
一四六倉庫
中國藥學會
最新訊息 根據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承擔;不再保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單設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4年3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隱患。
2014年8月18日,全國人大代表馬文芳實名舉報食藥監總局副局長吳湞等多名官員,稱河南一家製藥公司117批合格疫苗因批簽發遭拖延損失近4億元。馬文芳稱,舉報是為國家科技創新去除人為壁壘。
2016年4月9日上午,針對假冒"雅培"、"貝因美"商標的嬰幼兒乳粉案件,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國家食藥監局、上海市食安辦在經濟日報社舉辦通報制售冒牌乳粉案調查情況新聞發布會。國務院食安辦督察組組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司長馬純良表示,目前涉及到被假冒的品牌只有"雅培"和"貝因美"。
2017年5月1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專項抽檢粽子550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545批次,不合格樣品5批次。沃爾瑪所售的2批次“三全”粽子上不合格榜單。
醫藥電商規定 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相關檔案規定,我國的醫藥電商只有如下幾類:
A證:經國家藥監局批准,全國只有16張(截止2015年4月15日)
方式:由非藥品經營企業建立的企業對企業(B2B)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雙方必須是合法的藥品經營企業或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網站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不允許參加藥品本身的交易行為。此種模式可最大限度整合藥品資源,形成網上醫藥“集市”。
B證:由省局審批
方式:合法藥品批發企業自建,僅服務自身經營品種的電子交易網站。採購方必須為合法的藥品經營企業或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具有合法藥品經營資質,俗稱網上醫藥批發公司。
C證:由省局審批
方式:合法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自建,服務於個人消費者的網上零售電子商務。擁有網站企業必須為合法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具有國家頒布的藥品
經營許可證 書,俗稱網上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