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網路食品監督的管理辦法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6年12月30日以粵食藥監局食營〔2016〕282號發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網路食品監督的管理辦法 
  • 執行時間:2017年3月1日 
  • 文號:粵食藥監局食營〔2016〕282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義務,第三章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網路食品銷售規定,第三節 網路訂餐服務規定,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網路食品經營行為,加強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轄區內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轄區內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簡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網路食品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食品經營,是指在本省轄區內通過網際網路從事食品、食用農產品、特殊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本省有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從事網路食品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本省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並負責監督、指導本省網路食品經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事權劃分負責管轄範圍內的網路食品經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網際網路上經營及發布《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其信息。
發布信息的經營者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會員的法律宣傳、誠信建設等的管理和服務,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經營,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安全共治中的橋樑紐帶和引導督促作用。
鼓勵和支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自發成立或加入行業協會。
第八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因食品安全問題引發的糾紛解決制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本網站投訴電話、信箱等消費投訴方式,暢通消費爭議溝通渠道。
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台購買食品,因所購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第三方平台提出賠償要求的,鼓勵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先行賠償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賠償之後,有權向實際責任方提出追償。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消費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消費者應當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提出。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12331”電話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開展調查處理。

第二章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義務

第十條 在本省轄區內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的省、市級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應當在機構成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主動將機構相關信息告知省、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備案及告知信息除《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及聯繫方式等內容。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機構告知信息還應當包括營業執照複印件。
備案申請書可在省、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下載,備案申請書可通過當面提交、郵寄或電子文檔方式提交。通過當面提交的,申請日期以受理日期為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申請日期以信件送達郵戳或簽收日期為準;通過電子文檔方式提交的,申請日期以受理日期為準。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申請書後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並於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通過郵寄、電子傳輸的方式送達申請人,或由申請人當面領取。
經營者在本省建立多個平台或交易網站的,應當分別申請備案,並取得備案號。與平台相對應的移動套用客戶端(APP)可與平台使用同一備案號。
第十一條 本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或停止提供平台服務的,應當於變更或停止平台服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或註銷備案。
第十二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註備案信息。
第十三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審查申請在其平台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查時應將食品生產經營許可信息與省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數據進行比對,並應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實。
未依法履行許可信息審查義務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要求並監督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根據其經營項目在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備案憑證、量化分級等信息。
第十五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如實記錄經營者主體身份信息、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地址(住址)、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物流服務提供者、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消費投訴處理、聯繫方式、現場核查意見、退出網路經營時間等內容。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獲悉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新。
第十六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與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或食品安全協定,明確雙方在平台進入和退出、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七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定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制定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檢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
前款規定的制度應當在第三方平台網頁上以建立連結等方式公開。
第十八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食品安全檢查,承擔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檢查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持合法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經營場所是否與許可地址相符;是否超許可項目範圍、期限經營;經營場所是否保持清潔衛生;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食品運輸、配送設備、工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發布的信息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定等。
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有《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務。
第十九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如實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交易信息,包括食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訂購者名稱等內容。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
入網經營者交易食用農產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購買)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食用農產品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6個月。
第二十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評價體系,信用評價內容包括:經營者發布信息的真實性、圖片與實際相符程度、投訴記錄等,將其信用評價情況在網上公示。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日常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信息查詢、數據統計、調研分析、交易數據提取、信息禁止、停止服務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條 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督促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銷售,並禁止不合格(問題)食品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與備案部門建立通報機制和聯絡員制度,定期將本省或本地區進入本平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基本信息、投訴舉報處理、食品安全自查及檢查情況等向備案部門報告。
備案部門監管工作需要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數據。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平台內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的宣傳,引導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守法經營。
鼓勵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對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科學飲食知識宣傳,倡導健康飲食方式。
鼓勵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網站頁面建立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信息公開網站的連結方式。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加強對其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培訓和考核,建立考核和退出機制,督促其將機構相關信息告知省、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直接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對自營食品,應當以顯著方式進行標記。
第二十八條 自建交易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向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證部門申請備案。

第三章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義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非自產的食品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不得超許可項目、期限經營,不得在許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製作食品。
第三十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和自建交易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自建交易網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還應當公示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 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入網之日起30日內將其網址、IP位址等信息向原許可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收集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信息。
第三十三條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製度,建立進貨台賬。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國內生產的食品的,應當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檔案及銷售票據,並留存原件或複印件。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按批次索取含有全檢驗項目的檢驗合格證明檔案。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應當查驗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並留存複印件。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的食品為進口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檔案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應當加蓋供貨者印章(供貨者為個體工商戶的,可由業主簽字確認,並留存業主身份證複印件)。供貨者證照有效期屆滿時,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要求供貨者重新提供有效證照,查驗後留存複印件。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保存食品進貨記錄和留存複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食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購進食用農產品的,應當索取並留存有供貨方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貨方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數量、送貨或購買日期等內容。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
長期定點採購的、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契約。
入網食品經營者發現供貨者提供的相關材料涉嫌虛假時,應當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不得購進和使用提供虛假材料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入網食品經營者購進食品後,應當建立進貨台帳,如實記錄購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入網食品經營者留存的複印件可為紙質或電子文檔形式。
第三十四條 網路食品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包裝、標籤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載明的事項銷售和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和銷售的食品,及時清理腐敗變質、包裝破損或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並做好銷毀記錄。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貯存容器上如實標示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以產品出廠原包裝貯存食品,原包裝上已標明以上信息的,可不再對食品有關信息進行標示。
第三十七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以及《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採取保證食品安全的運輸、配送措施,或者委託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運輸、配送。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委託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運輸、配送的,應當對其是否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不應當委託不符合上款條件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或者第三方物流運輸和配送。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運輸、配送期間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三十八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為該食品生產者的,應當將食品召回。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採取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告知供貨者或食品生產者停止銷售、購買者停止食用,並記錄本經營者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食品供貨者或食品生產者未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處置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置。
食品生產者或者食品進口商召回不合格(問題)食品時,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及時清理食品、登記造冊。
第三十九條 因入網食品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召回。入網食品經營者對停止銷售及召回的食品應當予以無害化處理或銷毀,並做好無害化處理或銷毀記錄。
第四十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銷售憑證;徵得消費者同意的,可以以電子化形式出具。電子化的銷售憑證,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第二節 網路食品銷售規定

第四十一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
第四十二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非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公示產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准文號,並連結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四十三條 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標示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相關內容。產地標示到市縣一級或者農場的具體名稱。
進口食用農產品的標籤標識問題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執行。

第三節 網路訂餐服務規定

第四十四條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安全量化等級信息。
第四十五條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的要求嚴格控制食品加工製作過程。
第四十六條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建設規範要求將其食品加工製作關鍵過程展示給消費者,鼓勵第三方平台對入網餐飲單位加工經營過程進行網上實時播出,保障網路訂餐消費者對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接受消費者監督。
倡導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人員應當按規定取得有效健康證明。
第四十八條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循不用或少用食品添加劑的原則,不得超限量、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且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九條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應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標註外送範圍和預計送達時間,並按照標示的事項提供外送服務,保障食品在安全時限內送達。
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資質的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不得將食品配送至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含托幼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集中用餐單位。
第五十條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容器上標示食品加工製作時間、保質期或者食用時間提示、經營者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信息,並提醒消費者儘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加工製作時間以食品成最終狀態為準。
第五十一條 從事網路訂餐服務的經營者、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第三方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並按照以下要求從事送餐活動:
(一)建立並執行送餐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送餐人員應按規定取得健康證明。
(二)實行每日晨檢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
(三)不具備冷鏈配送條件的,不得配送冷食類、生食類和冷加工糕點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用於盛放食品的容器、餐具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送餐時應當採取能夠防止灰塵、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應當每天清潔、消毒,定期更換。
(五)送餐人員著裝應當乾淨整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備案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的7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公開。
第五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日常監督檢查,並於監督檢查後的2個工作日內,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在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並在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公開。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五十五條 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日常監督檢查對象和約談對象進行跟蹤複查。
第五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網路食品經營納入年度抽檢計畫,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實施監督抽檢和信息發布。
第五十七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物流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測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進行查處。
第五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責任約談及整改等情況,並根據信用記錄,調整監督檢查頻次。
第六十條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後,可以作為電子數據證據。
第六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適時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報日常監督、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及抽查結果等情況。
第六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監督管理數據上下貫通、實時共享工作機制,逐步完善相關數據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公眾開放查詢功能。
第六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網路信息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合作,強化行政處罰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生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由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本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以公眾號、團購等形式開展網路食品經營活動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六十五條 網路食品添加劑的銷售(不含經營許可)及其監督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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