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議價的管理細則

《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議價的管理細則》是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14年3月20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療機構藥品交易議價的管理細則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規範廣東省藥品交易網上議價行為,維護議價交易秩序,根據《廣東省醫療機構非基本藥物交易辦法(試行)》、《廣東省醫療機構基本藥物交易辦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網上議價,是指醫療機構自行遴選品規和生產企業,並由交易雙方按照相關規定通過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台議價,實行網上交易的行為。
第三條 網上議價遵循合法合規、公開公正、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於已制定入市價的藥品,網上議價不得突破入市價。
第四條 醫療機構通過交易平台對生產企業發起議價要約,傳送包含品規、數量、價格、採購期限等需求。
第五條 生產企業按照醫療機構發起的議價要約可以選擇接受、議價回復或拒絕。
第六條 要約在受要約人承諾之前可撤回或更改,一經承諾不得撤銷。
第七條 同一生產企業同一掛牌品種,交易雙方可多次反覆議價。
第八條 醫療機構可以組成聯合體統一議價。
第九條 交易機構將議價成交的交易結果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最高臨時零售價。
第十條 交易機構在議價結束後,通過交易平台公布交易結果,接受社會各方監督。議價交易結果包括醫療機構、生產廠家、品規劑型、交易價格、採購數量等信息。
第十一條 交易各方會員要嚴格按照《契約法》的規定和交易規則的要求,線上簽訂藥品契約,契約須明確品規劑型、交易價格、採購數量、採購期限以及履約方式、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網上議價禁止下列行為:
(一)交易各方弄虛作假,擾亂議價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影響公平競爭;
(二)生產企業對醫療機構、交易機構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採取施加影響、行賄等不正當競爭手段,影響議價程式公正性;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機構經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核准後有權暫停議價:
(一)交易平台議價系統硬體、軟體或網路等出現故障的;
(二)交易機構認為需要暫停議價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採取暫停議價的,交易機構應及時通知交易各方,並在查明原因後,通知交易各方繼續議價或重新議價。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機構經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核准後有權終止該次網上議價: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網上議價無法正常進行的;
(二)其他經交易機構確認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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