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經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四十一號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2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28日

檔案全文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
(2022年3月28日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運行和改造
第四章 性能和評價
第五章 促進和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綠色建築高質量發展,推動綠色低碳城市建設,打造可持續發展先鋒,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內從事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拆除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包括民用建築和工業建築。
第三條 綠色建築各項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標準引領、因地制宜;
(二)以人為本、節能低碳、健康宜居;
(三)政府引導、市場推動、公眾參與。
在建築全壽命期內,應當在保證使用功能和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能源和資源消耗,降低碳排放。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的重大問題,將綠色建築發展工作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市綠色建築活動,制訂全市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編制綠色建築地方技術規範和標準。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本轄區綠色建築活動。
第五條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統計、地方金融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新建建築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築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二星級的要求。
鼓勵既有建築實施綠色化改造,達到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既有建築實施整體改造的,應當達到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以上。
第七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建築領域碳排放控制目標,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築碳統計、碳審計、碳監測、碳公示等制度和機制,推動實現建築領域碳中和。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建立建築領域應對氣候變化成效評估體系和獎懲辦法。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及標準執行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
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綠色建築工程質量責任。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監督各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前款規定的綠色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第九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綠色建築運行使用主體責任,保障建築物綠色性能運行良好。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及其委託的管理服務單位應當確保建築物符合綠色建築等級的運行要求。
第十條 開展綠色社區創建活動,將綠色發展理念貫穿社區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的全過程,以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方式,推進社區人居環境建設和提升。
第十一條 大力發展超低能耗建築,鼓勵開展近零能耗建築、零碳建築、近零碳排放試驗區的示範建設,通過規模化套用綠色建材、可再生能源等產品和技術降低建築碳排放強度和碳排放總量,實現碳排放目標。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及保障措施。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協調。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等新型建築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註明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等新型建築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三條 新、改、擴建建築在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應當編制綠色專篇,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節能減排目標、技術路徑以及裝配式等新型建築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內容,並將相關費用納入工程投資概預算。
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項目綠色專篇進行審查,不符合綠色專篇要求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專篇關於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開展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綠色專篇的編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註明的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加強對綠色建築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諮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託時,應當在招標檔案和契約中載明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委託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築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綠色建築專項驗收前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綠色建築等級進行符合性評估。
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出具評估報告,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綠色建築專項驗收,並出具專項驗收報告。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專篇要求的,不得出具專項驗收合格報告,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的綠色建築專項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七條 民用建築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採取有效的室內污染防控措施,室內空氣品質、建築和裝飾裝修材料均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要求。
第三章 運行和改造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時,應當向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綠色建築專項驗收報告、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質量保證書中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指標,明確質量保修範圍、期限等質量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使用說明書中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相關性能要求、綠色技術措施、設施設備清單和使用說明。
第十九條 建立綠色住宅使用者監督機制。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時,應當在房屋銷售契約中載明和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性能指標,並在房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驗房指南,配合購房人做好驗房工作。
第二十條 綠色建築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二)屋頂、外牆、外門窗等建築圍護結構完好,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計量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四)節能、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規定;
(五)室內的溫濕度、噪聲、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六)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輻射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相關專營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定期對綠色建築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確保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綠色建築運行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實施。
第二十二條 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築運行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築開展綠色建築後評估工作。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既有建築的綠色化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經評估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標準的,應當優先納入綠色化改造計畫。
城市更新應當同步實施綠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建築功能、碳排放情況、所處地理位置等條件,綜合確定並公布重點碳排放建築名錄,確定不同類型建築能耗及碳排放基準線。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參考重點碳排放建築名錄確定和公布建築領域納入碳配額管理的重點碳排放單位名單,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供電、供氣、供水、供冷等單位應當將建築能源和水資源消耗數據提供給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向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提供建築物能源消耗數據。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建築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制定民用建築用電定額標準。對超限額用電的,實行階梯價格。
第二十七條 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築能耗實時監測設備。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準確的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並保證計量、傳輸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拆除工程實行房屋拆除、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管理。
鼓勵現場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房屋拆除工程開展現場綜合利用。現場無法綜合利用的,應當運至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廠進行綜合利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建築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築運行和既有建築綠色化改造提供契約能源管理服務,節約的有關費用按照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用於支付管理服務費用。
第四章 性能和評價
第三十條 綠色建築發展應當提高和創新因地制宜、綠色低碳、循環利用的綠色建築技術,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建築綠色性能保障的相關政策,明確建築綠色性能的具體要求,並納入工程保修範圍。
第三十二條 新建公共建築能耗指標應當不高於國家和本市現行建築能耗標準約束值和引導值的平均值。
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運行能耗指標應當不高於國家和本市現行建築能耗標準的約束值。用能指標超過建築能耗標準約束值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開展能源審計,採取措施降低能耗;連續兩年建築用能指標超過建築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應當實施節能改造。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地方建築能耗標準。
第三十三條 既有民用建築平均日生活用水量應當不高於現行國家標準節水用水定額的平均值。
新建宿舍和公共建築的平均日生活用水量應當不高於現行國家標準節水用水定額的下限值。
第三十四條 新建民用建築室內主要空氣污染物濃度應當不高於國家室內空氣品質標準規定限值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住宅建築室外與臥室之間、分戶牆(樓板)兩側臥室之間的空氣聲隔聲性能以及臥室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性能應當不低於現行國家隔聲性能標準低限標準限值和高要求標準值的平均值。
第三十六條 實行綠色建築標識評價制度,不同等級的綠色建築標識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評價。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應當強化綠色建築運行管理,加強運行指標與申報綠色建築星級指標比對,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綠色建築發展需求,確定應當取得綠色建築標識的範圍和要求,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鼓勵綠色建築所有權人在顯著位置明示綠色建築標識。
第三十七條 實行建築物能效測評標識制度。能效測評機構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權人的申請,對建築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及等級評定。
第三十八條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使用期間的綠色性能定期評估制度,以確保建築綠色性能持續達到標準要求。
鼓勵其他建築定期開展綠色建築性能評估。
第五章 促進和保障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綠色建築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扶持綠色建築示範項目和產業基地,加快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本市綠色建築企業。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四十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安排相應資金用於支持綠色建築產業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研究開發、生產套用綠色低碳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並對建築節能、綠色建築和新型建築工業化示範項目予以資助。
第四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推動綠色建築與新技術融合發展。
推動新建建築項目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套用建築信息模型等數位化技術。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中採用建築信息模型等數位化技術。
第四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以綠色化、數位化、智慧型化為特徵的新型建築工業化建造方式的發展,提高新建建築項目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智慧型化管理水平,提高採用新型建築工業化建造方式的建築占新建建築的比例,加快打造建築產業網際網路平台,促進建築產業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互聯互通。
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新型建築工業化相關政策制度、技術標準和評價認定體系。
第四十三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部品部件生產和使用監督管理。
市、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部品部件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引導、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並建立原材料查驗制度、產品生產信息檔案等,實現對所生產產品的可追溯管理;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部品部件使用監管,規範進場驗收,統一驗收資料和標準,推廣套用標準化部品部件。
第四十四條 大力推廣套用綠色建材和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築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綠色建材以及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
第四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推廣能效貸款、契約能源管理收益權質押貸款等信貸產品。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建築質量等相關綠色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牽頭或者參與綠色建築相關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起草和修訂,制定和實施更為嚴格的企業標準,推動科技創新成果形成相關技術標準。
鼓勵企業積極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合作,加強粵港澳大灣區綠色建築發展的交流合作。
第四十七條 建設、改造、購買、運行綠色建築和符合實施綠色建築發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制定和實施以下激勵政策:
(一)因採取隔熱保溫、遮陽、隔聲降噪、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綠色建築發展相關技術措施而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二)採用裝配式等新型建築工業化建造方式的綠色建築,其外牆預製部分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核算,最大不得超過建築單體地上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三;
(三)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於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一星級的綠色建築自住住房的,貸款額度可以按照不超過地方規定的比例上浮;
(四)採用最高等級標準建設的綠色建築項目,可以在各類建築工程獎項的評審中優先推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相關單位未編制綠色專篇,或者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按照綠色專篇關於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開展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並可以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批准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註明的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的,處以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二)在進行建設項目諮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託時,未在招標檔案和契約中載明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且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三)要求其委託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築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處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偽造或者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評估資格。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要求進行綠色建築專項驗收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時,未在質量保證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指標,明確質量保修範圍、期限等質量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或者未在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相關性能要求、綠色技術措施、設施設備清單和使用說明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項目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性能指標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在房屋銷售契約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性能指標的,處房屋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相關專營單位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服務單位未對建築物節能、節水、計量等設施設備盡到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責任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未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築能耗實時監測設備或者相關設備未正常運行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房屋拆除、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及清運一體化管理的,由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拆除部分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二千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築的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能指標超過建築能耗標準約束值,未按照要求開展能源審計並採取措施降低能耗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連續兩年建築用能指標超過建築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按要求實施節能改造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向社會公示。
第六十條 市、區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誠信檔案,記錄相關主體的誠信信息,將遵守綠色建築發展法律、法規,承擔綠色發展社會責任等情況載入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相關主體的誠信信息納入本市建築市場主體信用管理系統,按照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建築市場主體信用相關規定實施信用評價、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築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建築節能條例》同時廢止。
圖片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解讀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深圳經濟特區綠色建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深圳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2年3月28日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打造可持續發展先鋒的需要。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提高到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調,要切實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加快推動綠色、循環、低碳發展,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發展方式,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明確提出深圳要以先行示範標準,勇當可持續發展先鋒的戰略定位,要求深圳在更高起點、更高層次、更高目標上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
綠色建築是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能有效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大力推進綠色建築,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改善人居生活環境、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是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舉措,有必要在綠色建築發展領域用足用好特區立法權,創新建築綠色發展理念和管理手段,為打造環境友好型城市、生態文明示範區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推進“雙碳”目標落實,實現建築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習近平總書記在第七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首次向世界鄭重宣布中國的“雙碳”目標,明確中國將提高國家自主貢獻力度、採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量爭取於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國務院《關於加快建立健全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的指導意見》要求控制碳排放,提倡節能低碳、健康文明生活。
建築行業是碳排放重點領域。隨著城市建設進程的推進,深圳新建建築規模繼續增長,建築數量和建設速度仍將居於全國前列,建築領域的能源消耗與碳排放量也持續增加。與此同時,人民民眾對建築使用功能、空間環境品質的要求日益提高。為有效控制建築領域能源、資源消耗,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推動建築業轉變增長方式,有必要深化和完善綠色建築領域的立法工作,提升建築能效、降低碳排放,促進建築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推動深圳率先實現建築領域碳排放達峰目標和碳中和願景。
(三)是破解綠色發展難題,為綠色建築發展提供法律支撐的需要。
為進一步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效率,國家先後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相關部委圍繞綠色建築創建、新型建築工業化等領域發布了《關於加快新型建築工業化發展的若干意見》《綠色建築創建行動方案》等檔案,對建築綠色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國家層面尚無一部系統性的綠色建築法律法規。
2006年,深圳在全國率先出台了《深圳經濟特區建築節能條例》,從政策制度和體制機制上解決建築節能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對於保護環境和有效利用資源,促進建築節能工作走上法治化、規範化的軌道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市在深入推進建築綠色發展中也面臨一些問題和不足,綠色建築重建設、輕運行的現象仍然存在,各方主體責任邊界不清晰;高品質綠色建築項目較少,居住建築評價標準較低,工業建築尚未要求全面實施綠色建築;綠色建築智慧型化水平有待提高,公眾參與度不高等等,亟待從立法層面深化國家關於綠色建築的工作部署,解決綠色建築發展痛點難點問題,完善綠色建築管理體制機制,引導城市建設模式和建築行業發展方式轉型升級,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二、主要內容和制度創新
《條例》是全國首部將工業建築和民用建築一併納入立法調整範圍的綠色建築法規,並首次以立法形式規定了建築領域碳排放控制目標和重點碳排放建築名錄。《條例》內容聚焦綠色建築全壽命期管理過程,以綠色建築規劃、建設、運行、改造、拆除為脈絡,以綠色建築的性能及其評價、相關促進和激勵措施為支撐,以問題為導向解決發展掣肘,以嚴格責任確保建築綠色性能要求落到實處。
(一)堅持綠色建築高標準引領
為促進建築綠色升級,突出以標準化引領規範化,推動綠色建築工作質量全面提升,《條例》堅持標準先行,將推薦性的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要求寫入法規,賦予其強制約束力,推動綠色建築標準實施。
一是強化標準引領的基本原則。將“標準引領”納入綠色建築工作基本原則,貫徹綠色建築全壽命期始終。全面提升我市綠色建築建設和運行標準,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將綠色建築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和三星級等四個等級,《條例》在《廣東省綠色建築條例》的基礎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規定本市新建建築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一星級的要求;大型公共建築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符合不低於綠色建築標準二星級的要求;鼓勵既有建築實施綠色化改造,達到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標準一星級。
二是加強更嚴格地方性標準的制定。進一步落實《綠色建築創建行動方案》關於鼓勵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綠色建築強制性規範的要求,規定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綠色建築地方技術規範和標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制定和實施更為嚴格的企業標準,推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成技術標準。
三是實施建築碳排放總量強度雙控。為推動深圳率先實現建築領域碳達峰及碳中和目標,創新提出建立建築碳排放管控工作機制,規定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建築領域碳排放控制目標,建立建築碳統計、碳審計、碳監測、碳公示等制度和機制,制定和公布重點碳排放建築名錄,確定不同類型建築能耗及碳排放基準線,對重點碳排放建築溫室氣體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和核查。同時,鼓勵開展近零能耗建築、零碳建築、近零碳排放試驗區示範建設,降低建築碳排放強度和碳排放總量。
四是提升綠色建築性能指標。對人民民眾高度關注的能耗、空氣品質、噪聲、節能、節水等綠色建築關鍵指標,在現有的綠色建築星級評價標準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並建立了建築物能效測評標識制度和綠色性能評估制度,進一步加強健康保障,營造健康環境,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
(二)全過程保障綠色建築建設質量
《條例》從建築全壽命期視角展開,明確將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行、改造、拆除全過程活動納入法規調整範圍,全方位、全形度保障綠色建築的發展。
一是建立規劃審查制度。強化源頭管理,制定全市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及保障措施。在規劃階段提前明確綠色建築相關指標,規定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要註明綠色建築等級、裝配式等新型建築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二是強化綠色專篇要求。規定新、改、擴建建築在立項、規劃、設計、施工等階段,應當編制綠色專篇,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節能減排目標、技術路徑以及裝配式等新型建築工業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內容,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專篇關於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要求開展設計、施工、監理活動。
三是規範綠色建築專項驗收。明確建設單位在組織綠色建築專項驗收前開展綠色建築等級符合性評估的職責,並要求建設單位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綠色建築進行評估,督促建設單位依據評估報告切實合理地完成驗收。對於不符合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專篇要求的,不得出具專項驗收合格報告,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三)嚴格落實各方主體責任
為進一步嚴格監督管理,《條例》規範了綠色建築全壽命期各方主體應承擔的相關責任,構建保障綠色建築質量責任制度體系,不斷提升建築工程質量綠色化水平。
一是突出綠色建築工程各方主體責任。明確將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及標準執行情況納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責任體系,明確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綠色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責任,落實各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綠色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其中,著重突出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要求將建築綠色性能的具體要求納入工程保修範圍。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交付或移交使用時,應當向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綠色建築專項驗收報告、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載明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指標,明確質量保修範圍、期限等質量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
二是明確建築物所有權人運行使用主體責任。針對綠色建築發展過程中,長期存在的“重建設、輕運行”問題,《條例》進一步強化了綠色建築運行主體的義務,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相關專營單位定期對綠色建築相關設施設備進行調適、評估、維護和保養,確保建築物符合綠色建築等級的運行要求,保障建築物綠色性能運行良好。
三是強化政府的監管責任。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工作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監督考核各相關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在規劃、設計、施工階段要查驗綠色專篇落實情況,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階段要對建設單位的綠色建築專項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檢查,在建築運行階段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築開展綠色建築後評估工作。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的,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向社會公布。
四是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為遏制綠色建築工程中存在的“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等問題,《條例》進一步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明確了不良行為記錄和誠信檔案記錄的處罰方式,並增加了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或者取消評估資格等處罰的相關規定。
(四)強化建築綠色性能保障
為改善人居環境,提升人民民眾居住體驗,《條例》強調要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綠色性能,強化綠色性能保障。
一是明確綠色建築運行要求。包括運行管理制度完備,屋頂、外牆、外門窗等建築圍護結構完好,遮陽、通風、空調、照明、水、電氣、計量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節能、節水指標以及環境指標達標,建築圍護結構完好、設備系統正常運行等內容,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輻射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相關規定等六項要求,規範綠色建築運行維護管養。
二是建立綠色住宅使用者監督機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屋時,應當在房屋銷售契約中載明和在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及相關性能指標,並在房屋交付或移交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驗房指南,配合購房人做好驗房工作。房屋運行過程中出現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
三是嚴控能耗限額力促節能減排。規定嚴於國家標準的新建公共建築能耗指標。對既有公共建築用能指標超標的,要求開展能源審計,採取措施降低能耗;連續兩年建築用能指標超過建築能耗標準約束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實施強制性節能改造。此外,還確立了階梯電價機制,要求市住房建設主管部門制定民用建築用電定額標準,對超限額用電的,實行階梯價格,倒逼節能減排。
四是加強綠色建築標識和能效測評標識管理。實行綠色建築標識評價制度,規定不同等級的綠色建築標識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評價,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或者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按照國家要求加強運行管理,每年將年度運行主要指標上報綠色建築標識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建築物能效測評標識制度,對建築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及等級評定。
(五)完善激勵和扶持政策
為了激發市場活力,加快綠色技術的創新研發、成果轉換和建築工業化升級,《條例》進一步加強了獎勵和政策扶持力度,形成組合拳,推動形成市場內生源動力。
一是加快培育現代化產業體系。強化人才和產業驅動作用,將綠色建築產業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扶持培育綠色建築示範項目和產業基地,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相關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推動綠色建築與新技術融合發展。提高新建建築的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智慧型化管理水平,加快打造建築產業網際網路平台,促進建築產業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互聯互通。
二是大力推廣套用綠色建材。規定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築應優先採購和使用綠色建材以及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通過規模化套用綠色建材降低碳排放,有效利用資源,實現節能減排。
三是強化金融服務保障。鼓勵金融機構通過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提供多樣化綠色金融服務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發、推廣多種類信貸產品,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綠色建築質量等相關綠色保險業務,提供配套金融服務,助力綠色建築企業減負增效。
四是落實正向激勵措施。將激勵政策覆蓋面擴展到綠色建築產業鏈上下游,以容積率獎勵、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優先推薦等激勵措施,對建設、改造、購買、運行綠色建築和符合實施綠色建築發展的主體予以獎勵,引導市場消費和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綠色建築產業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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