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

深圳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

(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公布,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
  • 公布時間:2013年7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3年8月20日
  • 性質:法規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信息

深圳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
(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屆八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2017年1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屆六十六次常務會議修正)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推動城市建設轉型升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建築節能條例》、《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條例》等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評價標識以及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的建築。
第三條 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二)整體推進、分類指導的原則;
(三)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建築節能和發展綠色建築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綠色建築發展的重大問題,監督考核各相關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全市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明確綠色建築等級比例要求;組織編制綠色建築技術規範;發布綠色建築造價標準和相關價格信息;負責對全市綠色建築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科技創新、人居環境、城管、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綠色建築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綠色建築發展任務和要求,制定本轄區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
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管理許可權,負責轄區範圍內綠色建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遵守國家和我市綠色建築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至少達到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國家一星級或者深圳市銅級的要求。
鼓勵大型公共建築和標誌性建築按照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國家二星級以上或者深圳市金級以上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鼓勵其他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將促進綠色建築發展情況列為綜合考核評價指標,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體系和績效評估與管理指標體系,按年度對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與評估。
第二章 立項、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編制綠色建築專篇,對擬採用的綠色建築技術、投入和節能減排效果等進行分析,並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核。
第九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將生態環保、公共運輸、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約利用、再生水利用、廢棄物回收利用、用電標準等綠色建築相關指標要求納入《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及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中予以落實。
規劃國土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應當在出讓用地的規劃條件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根據用地功能和全市綠色建築年度實施計畫,明確該用地上建築物的綠色建築等級和相關指標要求。
第十條 市主管部門和市規劃國土部門共同制定綠色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要點,作為規劃國土部門進行建設工程方案設計核查、主管部門對建築設計檔案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遵守設計方案審查要點的要求。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招標或者委託時,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綠色建築相關指標要求。
建築設計的各個階段應當編制相應深度的綠色建築專篇。
第十二條 規劃國土部門在對方案設計進行核查時,應當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核查。方案設計不符合綠色建築標準的,不予通過方案設計核查,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劃國土部門應當將方案設計以及核查意見抄送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意見。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編制綠色施工方案,並組織實施。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結合綠色施工方案,編制綠色建築監理方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執行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施工方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進行建築節能專項驗收時,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施工方案進行建設的項目,不予通過建築節能專項驗收,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章 運營和改造
第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能耗公示和建築碳排放核查制度,為建築用能管理、節能改造和建築碳排放權交易提供依據。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建築能耗統計、能源審計和建築碳排放量核查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八條 大型公共建築和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築應當安裝用電等能耗分項計量裝置和建築能耗實時監測設備,並將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深圳市建築能耗數據中心。
大型公共建築和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築的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加強用能管理,執行大型公共建築空調溫度控制標準。
第十九條 用能水平在市主管部門發布能耗限額標準以上的既有大型公共建築和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建築,應當進行節能改造。鼓勵優先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改造。
鼓勵對既有建築物進行節能改造的同時進行綠色改造。
第二十條 新建民用建築建成後應當實行綠色物業管理。
鼓勵既有建築實行綠色物業管理,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改造,降低運行能耗,最大限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
第二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及各區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舊住宅區的綠色改造計畫。
鼓勵對舊城區進行綜合整治的同時進行綠色改造。
第四章 技術措施
第二十二條 綠色建築應當選用適宜於本市的綠色建築技術和產品,包括利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外遮陽、太陽能、雨水滲透與收集、中水處理回用及規模化利用、透水地面、建築工業化、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隔音、智慧型控制等技術,選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設備及節水型產品。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具備太陽能系統安裝和使用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技術經濟合理原則安裝太陽能光伏系統。
鼓勵公共區域採用光伏發電和風力發電。
鼓勵在既有建築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光伏系統。
第二十四條 綠色建築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新型牆材,推廣使用高強鋼筋、高性能混凝土,鼓勵開發利用本地建材資源。
建築物的基礎墊層、圍牆、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指定工程部位,應當使用綠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機動車道、地面停車場等應當鋪設透水性綠色再生建材。
第二十五條 鼓勵綠色建築按照建築工業化模式建設,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製裝配式混凝土、鋼結構等建築體系,推廣土建與裝修工程一體化設計施工。
新建保障性住房應當一次性裝修,鼓勵新建住宅一次性裝修或者選單式裝修。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築應當選用節水型器具,採用雨污分流技術。
綠色建築應當綜合利用各種水資源,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應當採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使用非傳統水源應當採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鼓勵在綠色建築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和地下空間進行多層次、多功能的綠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氣候和生態服務功能。
鼓勵建築物設定架空層,拓展公共開放空間。
第二十八條 綠色建築的居住和辦公空間應當符合採光、通風、隔音降噪、隔熱保溫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綠色建築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照相關標準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在房屋買賣契約、房屋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九條 鼓勵採用綠色建築創新技術,鼓勵採用信息化手段預測綠色建築節能效益和節水效益。
鼓勵綠色建築設計採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數位化模擬施工全過程,建立全過程可追溯的信息記錄。
第五章 技術規範和評價標識
第三十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發布以下符合深圳地區特點的綠色建築技術規範:
(一)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驗收和物業管理等各個環節的技術規範;
(二)建築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築工業化、智慧建築等各專項領域的技術規範;
(三)綠色建築經濟社會及環境效益測算評價規範。
第三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發布綠色建築工程定額和造價標準,發布綠色建材價格信息。
第三十二條 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申請人可以向第三方評價機構申請綠色建築標識的評價認定。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識評價工作要求和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對項目作出評價。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及時將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的受理情況、評價情況和評價結果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園區、綠色建材、綠色施工、綠色裝修、綠色物業管理、建築工業化和智慧建築等專項評價標識的評價規範。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和社會組織依照專項評價規範,自主開展上述專項評價標識的評價活動。
第三十四條 綠色建築應當進行全壽命周期碳排放量計算與評估。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建築碳排放納入全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每年從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安排相應資金用於支持綠色建築的發展,對綠色建築發展的支持措施依照本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申請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並獲得三星級的綠色建築,其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費用從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予以全額資助;申請並獲得其他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築,按照本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
第三十七條 通過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築,依照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可以獲得國家和本市的財政補貼。同時通過國家二星級以上、深圳市金級以上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築,可以同時申請國家和本市的財政補貼。
第三十八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當探索制訂高星級綠色建築在土地供應、容積率獎勵方面的政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九條 對綠色改造成效顯著的舊住宅區予以適當補貼,補貼經費從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列支。
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節能服務企業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為本市建築物提供節能改造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契約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支持。
第四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與綠色建築相關的技術和產品目錄。
政府採購管理部門應當將上述目錄中的綠色技術和綠色產品納入政府優先採購推薦目錄。
第四十二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設立綠色建築科技發展專項,促進綠色建築共性、關鍵和重點技術的開發,支持綠色建築技術平台建設,開展綠色建築技術的集成示範。
已申請並列入綠色建築科技發展專項的建設項目,不得在市建築節能專項資金中重複申請。
第四十三條 設立深圳市綠色建築和建設科技創新獎,支持本市綠色建築發展和綠色建築科技創新。
市主管部門每三年組織評選一次深圳市綠色建築和建設科技創新獎,獎金從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綠色建築促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法進行行政審批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不依法編制綠色建築技術規範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未能達到綠色建築相應標準和等級要求,屬於建設單位責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未對室內污染物濃度進行檢測,或者未將檢測結果在相關文書中載明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單位未履行綠色建築促進責任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有關綠色建築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進行設計的,處20萬元罰款;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未對建設項目有關綠色建築部分進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築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仍出具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合格意見的,處10萬元罰款;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綠色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的,處20萬元罰款;
(四)監理單位未根據綠色建築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的,處5萬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建築能耗統計、能效審計和建築碳排放核查工作提供條件,或者未執行大型公共建築空調溫度控制標準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額10%的罰款。
第五十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並向社會公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旅遊等公共建築。
本辦法所稱新建民用建築,是指本辦法施行後新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民用建築。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級在內。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20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六、深圳市綠色建築促進辦法(2013年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號發布)
1.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2.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實行綠色建築評價標識制度。申請人可以向第三方評價機構申請綠色建築標識的評價認定。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識評價工作要求和綠色建築評價標準,對項目作出評價。第三方評價機構應當及時將綠色建築標識項目的受理情況、評價情況和評價結果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具體辦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申請國家綠色建築評價標識並獲得三星級的綠色建築,其按規定支出的評價標識費用從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中予以全額資助;申請並獲得其他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的綠色建築,按照本市建築節能發展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資助。”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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