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

2022年1月,發布關於《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的解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22年1月
  • 發布單位: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8日
內容解讀,檔案通知,全文,檔案圖解,

內容解讀

一、背景依據
深圳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2016年6月22日批准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以下簡稱《綠化條例》),6月28日向社會公布,並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綠化條例》第35條第一款規定:“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部門制定立體綠化技術規範以及立體綠化與地面綠化的折算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立體綠化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同時,《綠化條例》還在附則第76條第一款對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作出規定。這些規定,即為《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的起草制定,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
二、目標任務
立體綠化是指以建(構)築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架空層綠化、牆(面)體綠化、棚架綠化、橋體綠化、窗陽台綠化、硬質邊坡綠化等形式實施的綠化。面對深圳城市建設飛速發展帶來的寸土寸金的局面,面對綠化面積不達標,空氣品質不理想,生活噪音無法隔離等難題,發展立體綠化乃是景觀美化、生態環保的必然要求。立體綠化作為城鄉綠化的重要形式之一,不但在改善人居生態環境,豐富園林綠化空間結構層次、藝術效果等方面效果顯著,而且有助於進一步增加環境綠量,減少熱島效應,吸阻灰塵、減少噪音和有害氣體,節能減排,大大提升社會發展質量和人居生活質量。
因此,起草頒行一部全面規範立體綠化之體系化、整體化的規範性檔案,就是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積極推進在有條件的建築物、構築物上開展立體綠化,進一步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立體綠化,同時提升全社會對立體綠化的認知度和參與度,共同推動我市立體綠化邁上新台階,形成新氣象,體現新作為。
三、主要內容
鑒於立體綠化方面作為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目前並無可以參考借鑑的立法樣本和法條範例,在構思本辦法方案及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本局及綠化處多次舉行內部會議和有關專家學者座談會,並充分參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及其他區的相關檔案,徵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從多方面進行探討研究,一致認為,將立體綠化技術規範以及立體綠化與地面綠化的折算辦法等問題,統一而體系化地規範在同一實施辦法中較宜,也有利於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立體綠化的指導、檢查和監督。最後確定本辦法主要為以下結構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實施範圍;第四章 指標要求;第五章 折算標準;第六章 經費補貼獎勵;第七章 附則。本辦法(草案)共七章三十三條。
四、涉及範圍
本辦法對立體綠化涉及的基本範圍主要是指以建築物、構築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架空層綠化、牆(面)體綠化、棚架綠化、橋體綠化、窗陽台綠化、硬質邊坡綠化為適用範圍,充分利用建築物的屋頂、牆(面)體、陽台、窗台、廊、柱和構築物頂部、擋牆、花架、棚架、柵欄、橋樑、護坡等條件實施立體綠化。同時,對於新建城市門戶和重要交通節點區域、高架橋、人行天橋、立體交通、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要求強制實施立體綠化。
五、執行標準
考慮到立體綠化的意義、作用、價值和有別於地面綠化的特殊性,本辦法確定了“安全可行、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建管並舉”十六字方針,也就是在安全可行、生態優先條件下,要因地制宜地開展,建設與監管二者不可偏廢,由此達到節地、節能、節水、節材之“四節”效果。同時在本辦法第四章具體規定了指標要求,在本辦法第五章具體規定了折算標準。
執行標準之一是,本辦法第四章“指標要求”是對《綠化條例》第35條要求制定立體綠化技術規範的具體落實,在確立了立體綠化總體目標和空間布局等的評價考核體系的前提下(第十九條),規範綠化指標(第二十條)。
執行標準之二是,本辦法第五章折算標準是對《綠化條例》第35條關於“制定立體綠化與地面綠化的折算具體辦法”的落實,首先對摺算標準進行必要的上限規定,以避免造成對規劃建設用地配套綠化面積的不合理影響(第二十一條),隨之具體明確地規定了屋頂綠化折算標準(第二十二條)、牆體綠化折算標準(第二十三條)和其他綠化折算(第二十四條)。
六、相關注意事項
1、關於組織管理
為細化和落實《綠化條例》第35條第一款關於“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立體綠化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的規定要求,同時考慮到立體綠化涉及到規劃、建設、實施、推廣、管理、環保、安全等等眾多方面,本辦法第二章專章規定“組織管理”,設計了聯席會議制度(第五條)、明確了市級分工(第六條)、區級實施(第七條)以及科學規劃(第八條)。同時對街道辦事處義務予以明確(第九條)。
2、關於經費補貼
在本辦法起草之前,有些地方政府的檔案,包括深圳市的部分區政府,都曾發文對立體綠化進行不同程度、不同標準的經費補貼。基於此,本辦法的起草,一是明確經費補貼對象(第二十五條);二是明確劃分經費補貼列資為建設經費補貼、養護經費補貼,並考慮到各區綠化規劃發展的條件和要求不平衡,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自身的實際自行制定(第二十六、二十七條);三是具體程式化地指明經費補貼申請對象、手續和報請部門以及經費補貼的支付(第二十八、二十九條),四是加強對經費補貼的監管(第三十條);五是分別對建設經費補貼和養護經費補貼規定了限期整改或退付等使用責任(第三十一、三十二條)。
七、惠民利民措施
立體綠化不僅僅是政府的職責、義務和行為,立體綠化的依附體也不僅僅是公共、市政、公用建築物和構築物。推廣立體綠化,提升生態質量應多渠道、多元化、多主體地參與進行。因此,本辦法第四條特地規定了社會參與專條,同時依據本辦法享有同等的財政經濟補貼和獎勵。使全體市民和熱心綠化事業、生態環境的人士在實現善行義舉的公益心愿,同時可以獲得財政經濟補貼和獎勵之外,還可以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提升景觀質量,拓展綠色空間,增加綠化覆蓋率,減少熱島效應所帶來的生活質量的提升。

檔案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號)第三十三條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深府辦〔2021〕8號)第十三條規定,現決定對《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進行續期,文號更改為深城管規〔2021〕1號,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2月17日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打造美麗中國深圳樣本,在保障平面綠化建設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推進我市的立體綠化工作,改善生態環境,提升景觀質量,拓展綠色空間,增加綠化覆蓋率,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綠化條例》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立體綠化是指以建(構)築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架空層綠化、牆(面)體綠化、棚架綠化、橋體綠化、窗陽台綠化、硬質邊坡綠化等形式實施的綠化。
  第三條 立體綠化應當堅持安全可行、生態優先、因地制宜、建管並舉的原則,保證節地、節能、節水、節材。
  第四條 鼓勵對新建非屬公共建(構)築物以及適宜實施立體綠化的既有建(構)築物、公共空間及邊坡實施立體綠化。此項立體綠化由該物業產權業主或管理單位以社會參與方式自願參加。多個業主共同擁有該物業產權的,參與實施立體綠化則由業主自行共同約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立體綠化推進工作應當納入現有的市城市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管理,負責研究、協調、統籌解決立體綠化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和職責範圍,分工協作,共同實施完成立體綠化規劃、設計任務、建設推進和安全監管。
  第六條 市級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為:
  (一)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是全市立體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立體綠化建設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立體綠化任務下達、技術指導、統籌協調、監督管理和推行,制定立體綠化建設和管理考核評價相關規範性檔案。
  (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的立體綠化項目的立項及審批。
  (三)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部門實施的立體綠化項目經費保障。
  (四)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鼓勵和引導立體綠化健康發展,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階段應當明確項目綠化覆蓋率指標,並加強立體綠化設計的審查。
  (五)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助綠化部門實施市屬道路、橋樑等市政交通設施為載體的立體綠化。
  (六)市住房和建設部門:負責將立體綠化納入綠色建築評價範圍予以推廣。
  (七)市水務部門:負責本系統新(改)建建(構)築物立體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制定海綿城市建設推廣立體綠化的政策檔案。
  (八)市建築工務部門:負責職責範圍內新(改)建公共建築的立體綠化設計及建設工作。
  (九)政府其他部門:參與並支持立體綠化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負責推進本區域立體綠化發展,制定區域立體綠化配套檔案,編制立體綠化實施規劃,負責項目立項和審批,負責實施立體綠化項目經費保障,落實下達的立體綠化建設指標任務,負責績效評估等工作。
  各區應當實行聯席會議制度管理,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能和職責範圍,參照市級分工,協調實施具體立體綠化項目的設計、建設和管理。
  第八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深圳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立體綠化發展專項規劃。
  新建建設項目的立體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立體綠化資源數據採集、宣傳、推廣、項目申報、項目建設、監督檢查、參與竣工驗收,以及經費補貼申報核算、後續維護監管等工作。
  第三章 實施範圍
  第十條 充分利用建築物的屋頂、架空層、牆(面)體、窗陽台和構築物頂部、棚架、橋體、硬質邊坡等進行立體綠化。
  第十一條 新建公共建築及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大型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在本實施辦法施行之前已經建成而沒有進行立體綠化的各類公共建築物和構築物,在保障安全,規劃可行的基礎上,逐步推行立體綠化。
  第十二條 屋頂綠化是指以建(構)築物的頂部為載體,以種植喬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的立體綠化形式。
  第十三條 架空層綠化是指以建(構)築物的架空層為載體,以種植喬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的立體綠化形式。
  第十四條 牆(面)體綠化是指根據各類牆(面)體、廊柱、圍欄等牆(面)體條件,選擇攀爬式、垂吊式、模組式、鋪貼式等類型的牆(面)體立體綠化形式。
  第十五條 棚架綠化是指以各類棚架為載體,利用攀援植物覆蓋棚架或直接懸掛植物的立體綠化形式,棚架造型應當保證植物有充足的種植和生長空間。
  第十六條 橋體綠化是指除景觀橋樑之外的河道橋、高架橋、立交橋、人行天橋、建築連廊等各類立體交通設施的引橋牆(面)體、中央隔離帶、護欄、立柱等部位,在條件允許且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橋樑荷載驗算後,選擇適當的立體綠化形式和植物種類。
  第十七條 窗陽台綠化是指根據窗陽台大小、功能,選擇懸垂式、藤棚式、花架式、附壁式、花槽式等類型的窗陽台立體綠化形式。
  第十八條 硬質邊坡綠化是指坡度一般不低於45度,坡面採用硬質材料,根據現場邊坡情況選擇牆(面)體立體綠化形式。
  第四章 指標要求
  第十九條 根據立體綠化的總體目標和空間布局,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立體綠化任務指標納入評價考核體系,定期組織專項考評,並按照指標要求對市屬單位指標和各區指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驗收。
  第二十條 新建公共建(構)築物實施屋頂綠化或架空層綠化的指標,實際綠化面積不宜少於屋頂或架空層可綠化面積的60%。
  新建公共建(構)築物以及市政設施實施牆(面)體綠化、橋體綠化、棚架綠化、窗陽台綠化、硬質邊坡綠化的指標,實際綠化面積不宜少於載體外立面可綠化面積的20%。
  第五章 折算標準
  第二十一條 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立體綠化面積折算為配套綠化用地面積總額的比例,商業服務類不得超過50%,其他類不得超過20%。
  第二十二條 覆土厚度在3米及以上的,按90%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覆土厚度在1.5米及以上不足3米的,按80%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覆土厚度在1米及以上不足1.5米的,按60%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覆土厚度在0.5米及以上不足1米的,按50%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覆土厚度在0.3米及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覆土厚度在0.1米及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
  架空層綠化折算參照前款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構)築物的外立面、廊柱、圍欄等實施牆(面)體綠化的,按牆(面)體綠化實際面積的20%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已計入綠地率的不納入折算。
  第二十四條 橋體綠化、棚架綠化、窗陽台綠化、硬質邊坡綠化按載體綠化實際面積的20%折算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已計入綠地率的不納入折算。
  第六章 經費補貼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於社會組織、企業、個人投資建設的新建建(構)築物、市政設施的立體綠化超出該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確定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和綠化率之外實施的以及改建的建(構)築物市政設施的立體綠化,應當給以經費補貼獎勵。
  屬於社會組織、企業或個人投資的項目,補貼對象為產權業主或管理單位。
  第二十六條 列入經費補貼範圍的各類新(改)建的建(構)築物以及市政設施立體綠化的經費補貼分為建設資金、養護資金兩類。立體綠化建設資金、養護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
  享受包括海綿城市、節能環保、綠色建築等其他政府補貼的新建、改建項目,原則上不再納入建設補貼範圍,只可享受養護經費補貼。
  第二十七條 利用新建和改建既有建築空間進行立體綠化投資建設的建設經費補貼標準和立體綠化項目的養護經費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要求具體制定並實施。
  建設經費補貼參考標準為:
  (一)花園式屋頂綠化為300元/平方米。
  (二)簡單式屋頂綠化為180元/平方米。
  (三)其他類型立體綠化為150元/平方米。
  (四)單個立體綠化項目建設經費補貼不超過建造成本的40%。
  養護經費補貼參考標準為:
  按照現行有效的《深圳市園林建築綠化工程消耗量定額》立體綠化養護適用指標的50%進行補貼,由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其管轄許可權負責支付。
  第二十八條 立體綠化項目的產權業主或管理單位,在立體綠化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1年內,可以和維護管養單位一起向所在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經費補貼;立體綠化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超1年,不予申請建設經費補貼。立體綠化項目的產權業主或管理單位依程式向所在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養護經費補貼。經費補貼申請材料如下:
  (一)立體綠化經費補貼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產權證明。
  (三)建(構)築物安全監測報告或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方案。
  (四)立體綠化竣工圖紙及驗收材料。
  (五)施工前後現場照片。
  (六)委託維護管養協定書或承諾書。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區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審批許可權及審批細則。
  第二十九條 立體綠化經費補貼申請由所屬街道辦事處初審合格後,報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審核,符合條件的向申請人一次性支付建設經費補貼;養護經費補貼按當年考核檢查情況支付。
  第三十條 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經費補貼定期檢查制度,確定責任人,確保立體綠化建設、管養補貼落實到位,市、區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經費補貼的監管及績效評價。
  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配套規範性檔案,明確經費補貼公示制度、具體操作流程和工作規範。
  第三十一條 獲取立體綠化建設經費補貼的產權業主或管理單位,未經市、區綠化行政主管單位批准而改建或拆除已經竣工驗收、核查合格的立體綠化項目,或事後經查實屬於騙取經費補貼的,由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應當全額退付建設經費補貼。
  第三十二條 獲取立體綠化養護經費補貼的物業產權業主或管理單位,對負責管理和養護的立體綠化項目存在任何失職行為的,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並督促立體綠化物業產權業主或管理單位協助。
  經考核檢查不達標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經整改後仍不合格的,不支付當年的養護經費,已經支付的應當予以退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2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檔案圖解

詳見右圖
深圳市立體綠化實施辦法
檔案圖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