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綠地系統規劃

深圳市綠地系統規劃》是為了指導深圳市綠化建設項目的安排,加強全市綠化工作的規劃管理而制定的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綠地系統規劃
  • 期限:2004-2020年
  • 規劃範圍:深圳市行政轄區
  • 規劃面積:2020平方公里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目標和原則,第三章 區域綠地和生態廊道體系規劃,第四章 城市綠地分類規劃,第五章 樹種和綠化規劃,第六章 古樹名木保護,第七章 近期建設規劃,第八章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指導深圳市綠化建設項目的安排,加強全市綠化工作的規劃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深圳市城市總體規劃(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設規劃(2003-2005年)》、《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技術綱要辦法(試行)》和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項目的規劃範圍為深圳市行政轄區,包括深圳經濟特區(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鹽田區)和寶安區、龍崗區,總面積2020平方公里。
第三條 本規劃的期限為2004-2020年。
第四條 本規劃由規劃文本、圖紙以及說明書組成。
第五條 根據深圳實際情況,建設由"區域綠地-生態廊道體系-城市綠地"組成的城市綠地系統。與此相對應,本次規劃所指的綠地,既包括城市建成區內各項綠化用地,也包括建成區外對生態環境改善起積極作用的林地、園地、耕地、牧草地、水域等各類生態綠地,前者主要對應於各級城市綠地的分類規劃,後者納入區域綠地和生態廊道體系範疇。
第六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是全市綠色開敞空間總的建設指引。在規劃期限內,凡在規劃區範圍內進行的與綠色開敞空間相關的規劃、綠化及建設活動,均應符合本規劃的規定。其他各種類型的開敞空間規劃應與此相協調,實現城市生態空間資源合理保護與有效利用的 "雙贏"。

第二章 目標和原則

第七條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
1、全面提高城市綠化質量,最佳化綠地布局結構,提高綠地配置和養護水平,豐富城市景觀效果,緩解深圳乃至區域的快速城市化帶來的消極影響,實現城市人居環境和生態環境的明顯改善。
2、 加強對區域和城市生態具有重大影響的生態綠地、沿海灘涂、河流水系、各類濕地的保護和綠化建設,實現區域生態環境的共保、共建和共享,維護城市和區域的生態安全。
第八條 建設生態城市,推進深圳國際化城市建設
按照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建設國際化城市和現代化中心城市的發展目標,以及建設高科技城市、現代物流樞紐城市、區域性的金融中心城市、美麗的海濱旅遊城市、高品位的文化和生態城市的功能定位,本次規劃重點落實區域生態環境建設協調、市域生態綠地控制和保護、公園體系建立、綠化和綠化管理等4個方面的目標與對策,進一步推進生態城市的建設。
第九條 綠化建設指標
結合深圳自然地理環境和人均建設用地情況,到2020年我市人均公共綠地18平方米,綠地率50%,綠化覆蓋率55%。

第三章 區域綠地和生態廊道體系規劃

第十條 區域綠地和生態廊道體系的建設,旨在維護和提高生物多樣性,在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維持、更新和抗干擾能力的同時,通過輔助相關配套的市政工程措施,進一步改善城市的大氣、水和聲環境質量。
第十一條 區域綠地
1.區域綠地指城市大型集中連片的綠色開敞空間,是區域和城市大型氧源綠地和生態支柱,在城市生態系統中承擔著大型生物棲息地的功能,是保護和提高生物多樣性的基地,對區域和城市生態安全具有重大影響。
2.全市規劃建設8處區域綠地,分別是:公明-光明-觀瀾區域綠地;鳳凰山-羊台山-長嶺皮區域綠地;塘朗山-梅林-銀湖區域綠地;平湖東區域綠地;清林徑水庫-坪地東區域綠地;梧桐山區域綠地;三洲田-壩光區域綠地;西沖-大亞灣區域綠地。
第十二條 生態廊道體系
深圳的生態廊道體系由城市大型綠廊、道路廊道、河流水系廊道組成。
第十三條 城市大型綠廊
1.全市建設18條城市大型綠廊。分別是:光明-松崗城市大型綠廊;公明-松崗城市大型綠廊;松崗-沙井城市大型綠廊;福永城市大型綠廊;西鄉-新安城市大型綠廊;新安-南山城市大型綠廊;大沙河城市大型綠廊;竹子林城市大型綠廊;福田中心區城市大型綠廊;石岩-坂田北城市大型綠廊;觀瀾-公明城市大型綠廊;平湖-布吉城市大型綠廊;羅湖-布吉城市大型綠廊;平湖-橫崗-龍崗城市大型綠廊;坪地-龍崗城市大型綠廊;坪山-龍崗城市大型綠廊;坪山-坑梓城市大型綠廊;大鵬-南澳城市大型綠廊。
2.城市大型綠廊承擔市域大型生物通道的功能,為野生動物遷徙、築巢、覓食、繁殖提供空間,同時作為大型通風走廊,進一步改善城市空氣污染狀況。
第十四條 道路廊道
1.全市幹道網路綠色通道
(1)鐵路、高速公路以及一、二級城市幹線道路兩側各建設不少於30米的綠化頻寬度,植樹造林成為形成綠色通道,滿足道路防護、生物遷徙和城市景觀建設要求。其中在有條件地段,高速公路兩側綠化頻寬度應不小於50米。
(2)在保證邊坡穩定、改善行車條件的前提下,儘量採取植物護坡技術,綜合考慮草、灌、花、喬等多種類植物,快速恢復由於人類工程建設所破壞的生態環境,減輕坡面不穩定性和侵蝕,進一步建設優美、協調、穩定的綠色通道景觀。
(3)高速公路、一級公路和大型橋樑穿越區域綠地和大型生態走廊時,應強化以上道路、橋樑的生物通道(包括植被天橋、棧道、渠道、路下通道、防護攔等)的設定,建立生物遷徙、覓食和物種交換的通道。
2.特區內道路廊道
特區內通過加寬路側綠化帶和採取適宜的綠化方式,重點建設34條大型林蔭道,成為城市密集區的空氣通道和生物通道。
第十五條 河流水系廊道
1.結合河道保護控制線的劃定,深圳河、茅洲河、觀瀾河、龍崗河、坪山河等五條城市主要河流兩側各控制50米、支流兩側各控制30米,綠化建設城市的河流水系廊道。
2.位於以上河流水系廊道內的土地,將作永久性保護和限制開發,不再建設新的建築物,原有的建築應逐步遷出。
3.堅持生態治河的理念。在保證防洪防澇要求的前提下,河岸改造和治理採用生態護坡改造方式,並應維持自然河道形態;河流經過城市建成區,應建設為沿河帶狀公園。
第十六條 土地相容性規定和相關的建設導則
1.區域綠地實行長久性嚴格保護和限制開發,杜絕毀林種果、開墾燒荒、違法占地和違法建築等任何改變現狀土地用途的活動和建設項目安排,但可以包括以下的土地用途: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濕地和人工濕地、部分基本農田保護區、園地、林地、水域,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郊野公園、自然災害防護綠地和公害防護綠地、特殊地質地貌景觀區以及自然災害敏感區。
2.城市大型綠廊實行長久性嚴格保護和限制開發,嚴禁毀林種果、開墾燒荒、違法占地和違法建築等任何改變現狀土地用途和建設項目安排的活動。但可以包括以下的土地用途:園地、林地、水域、基本農田保護區、重大基礎設施隔離帶、自然災害敏感區、濕地和人工濕地。
3.區域綠地和生態廊道體系內的土地利用,可以選擇適當區域建設森林、郊野公園,通過增設適當的康樂遊憩設施,有限度地為市民提供公共遊憩康樂場所,在保證生態系統穩定和良性循環的基礎上,保證綠地生態資源和海岸資源最大限度向市民開發。
4.加強濕地、人工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的的建設和保護。
第十七條 森林、郊野公園
1.全市劃定21片森林、郊野公園建設控制區。 森林、郊野公園建設應以保護生態為主、提供休閒康樂活動設施為輔,嚴格保護生物多樣性、生態資源以及郊野地區觀賞價值,是開發和建設的前提。
2.森林、郊野公園的建設應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康樂遊憩地區進行保護和建設的控制:
(1)核心區:以保持原始自然生態環境為主,不得從事城市建設活動,嚴禁砍伐捕獵和毀林開荒,禁止開山採石、毀林種果,其中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和具有特殊生態價值的地區,在條件成熟時,應劃定為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2)緩衝區:不得從事城市建設活動,嚴禁砍伐捕獵和毀林開荒,禁止開山採石、毀林種果,在科學論證的前提下,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可適當改造林分和林相結構,進行科學實驗、參觀考察、教學實習、引種、馴化和培育珍稀動植物等活動。
(3)康樂遊憩地區:指通過建設有限的康樂遊憩設施,如為市民提供遠足、郊遊、登山、青少年科普教育等活動場所。
3.森林、郊野公園康樂遊憩地區建設指引:
(1)森林、郊野公園康樂活動的組織,主要是結合各類遊人的體力及不同需求,開設不同性質的遊覽徑,如長途遠足徑、自然教育徑和樹木研習徑、家樂徑等並提供相應的治安、安全教育的設施設定和服務。
(2)除了沿不同的遊樂徑設定必要的休息坐凳、亭、廊、觀景平台和簡單的公共管理建築之外,有條件的森林、郊野公園還可以設定科普教育中心,提供燒烤場地、腳踏車道等場所,但不能從事其他的城市建設活動,並嚴格限制修建盤山公路。
(3)森林、郊野公園的各種建築應與自然協調,並體現簡單質樸的建築風格。
4.加大森林、郊野公園的山火防治工作力度。
第十八條 海岸公園
建設東部海岸觀光公園和排牙山海岸地質地貌公園,在加強海洋生態資源和景觀資源保護的前提下,保證公眾對海岸景觀資源的使用。
第十九條 濕地保護和濕地公園
1.加大對坪山河、龍崗河、茅洲河流域範圍內的河流濕地以及沙井、松崗一帶灘涂、桑基魚塘、紅樹林的保護,儘量維持現有的非建設用途和匯水渠道,防止大面積的圍海(灘)造地。
2.建設人工濕地生態系統,增加滯洪面積,加強濕地對污水的自然淨化,加大城市污水回用比例,緩解深圳生態用水緊張局面。按照人均2平方米設定標準,規劃在河流下、中游以及支流與幹流交匯處,大力建設人工濕地。
3.人工濕地建設應與生態公園相結合,通過選用適宜的植物,形成園林濕地景觀,建設成為市民遊憩和生態宣教基地的濕地公園。
第二十條 自然保護區
加強對深圳內伶仃-福田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力度。嚴格執行《深圳內伶仃-福田紅樹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禁止一切與保護區無關的建設行為,加強外圍緩衝區綠化,限制周邊高層建築的建設,嚴格控制區域內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
嚴格執行《深圳經濟特區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和《梧桐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禁止一切與風景區無關的建設行為 。

第四章 城市綠地分類規劃

第二十二條 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建設人居環境優美的生態城市
1、城市綠地包括公共綠地、附屬綠地、生產防護綠地、高爾夫球場綠地以及旅遊綠地等,核心是合理布局各類公共綠地,為市民提供各類遊憩康樂設施和場所。
2.加快各類公園的建設,充分考慮社會弱勢群體的實際需求,在滿足綠地生態系統穩定和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保證城市綠地資源和岸線資源最大限度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園
1.城市公園建設在符合《公園設計規範(CJJ48)》有關規定同時,應充分考慮城市生物多樣性建設要求,應考慮民眾性體育設施建設,如跑步徑、全民健身設施等,緩解深圳市文體設施空間緊張的壓力。
2.特區內各區新建公園情況如下:
(1)羅湖區: 新建圍嶺公園、大頭嶺公園、黃貝嶺運動公園、仙桐體育公園。
(2)福田區:新建梅林運動公園、農科生態公園、香密湖公園、竹子林公園、新洲河公園、自然公園、市民公園、荔灣公園。
(3)南山區:新建世紀公園、赤灣山公園、荔林公園、科技公園、科幻公園、石鼓山公園、西麗公園、留仙洞公園、大學城生態公園、桃源公園、龍珠公園、大沙河公園、安托山公園、紅樹灣公園、深圳灣海濱休閒帶公園、望海公園、月亮灣公園。
(4)鹽田區:新建鹽田文體公園、背仔角海濱公園、山海公園。
3.結合全面推進城市化要求,特區外規劃新建城市公園108個,其中寶安區58個、龍崗區50個,通過大幅增加特區外公共綠地的建設投入,實現特區外城市建設水平和人居環境明顯改善。
第二十四條 社區公園
1.社區公園是指為市民提供戶外休憩、娛樂、運動、觀賞等活動空間、面積大於500平方米以上的開放式綠地,滿足市民日常的居住、購物和休閒的需求。
2.社區公園分為居住區類、商業辦公區類及街旁綠地類等三大類,服務半徑設為500-1000米。
(1)居住區類社區公園以兒童、老人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供兒童利用的遊戲廣場區和一定規模的休息區,並和全民健身活動開展結合,增設必要的民眾性體育設施功能。
(2)商業辦公區類社區公園功能設定應考慮滿足於購物人群和流動人群的休憩需求,園林設計應醒目易識別、方便到達、遮陽,並提供相應的休息設施。
(3)街旁綠地類社區公園綠地寬度應大於8米、長度大於500米,綠化建設應考慮喬木、灌木、草坪相結合。
3.積極推進社區公園建設。
(1)儘量保留各種建成區內部的各種現狀非建設用地如荔枝林、街頭零星空地,並按合理的服務半徑改造為社區公園。
(2)樹立"規劃建綠"的理念,城市各類舊村、舊區和工業區改造,應優先滿足社區公園的建設要求,並將需要落實社區公園的未改造地區劃為綠區,今後這些地區一旦改造,必須落實相應社區公園數量和面積。
(3)各類城市公共空間宜充分綠化,建設社區公園。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綠地
生產綠地不應低於城市建設總用地的2%,同時結合深圳市的具體情況,大力發展和開闢市郊苗木供應基地,採取市內外結合、政府和市場培育相結合的方式,為市區綠地儲苗。市屬苗圃應以大苗、大樹為主的原則,苗圃、花圃、草圃可在特區外建設。
第二十六條 防護綠地
1.沿海紅樹林防護林帶:規劃低潮位以上的淤泥質海岸,廣泛種植紅樹林,形成濱海防護林帶,使之成為全國濱海防護林體系中的一部分。
2.衛生防護林帶: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應建設衛生防護林帶,寬度不得少於50米;鐵路兩旁防護林帶,寬度不得少於30米;城市垃圾填埋場和污水處理廠的下風向,應建設300-800米寬的衛生防護林帶。
第二十七條 附屬綠地
1.應嚴格遵守《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的各項規定,落實相應的綠化建設指標。
2.住宅區(小區、組團)地面停車場應使用植草磚進行綠化,該部分區域不能作為小區綠地計入綠化覆蓋率和綠地率中。

第五章 樹種和綠化規劃

第二十八條 樹種和綠化規劃總的原則
1、綠地系統建設的樹種選擇以南亞熱帶本土樹種為主,適當引進外來樹種,堅持以維護和提高生物多樣性為主、景觀和經濟效益為輔的原則,適地適樹。
2、城市建成區內部綠化應形成以生物多樣性為基礎、地帶性植被為特徵、喬灌草藤相結合的園林特色,各類公園內草坪面積不得超過綠化面積的30%。
第二十九條 生態風景林建設綠化規劃
1.以新種、補種為主,優先綠化生態控制線內林地斑塊破碎度高地區以及一、二級水源保護區、大型生態走廊和局部無林地區,儘快形成市域生態綠地的網路體系。
2.對桉樹和馬占相思純林的疏伐改造,應該在全面的森林資源調查和生態學實驗的基礎上,分批、分時段科學地進行。在離主要交通性幹道兩側1000米範圍內的區域綠地,以及森林、郊野公園的康樂遊憩地區,可採用花、葉富於季相色彩變化的適宜樹種進行斑塊狀小群落改造,其他地區重點以生態功能為主,不追求色彩的多樣和變化。
3.嚴禁毀林種果,限制在坡度大於25度的地區發展園地種植。
第三十條 建立節水型的城市綠化模式
全面減少硬地鋪裝,增加雨水滲透強度,減少雨澇的同時減緩熱島效應,通過大自然的水循環儘量滿足城市綠化的生態用水需求。
第三十一條 城市其他空間的綠化指引
1.屋頂和房屋垂直面綠化
積極推廣屋頂和垂直面綠化技術,強化大型建築群立體綠色平台的設計要求,多渠道拓展城市綠化空間,加大城市綠量。
2.交通步行系統綠化
(1)選用樹冠大、綠量高的樹種,建設綠色步行通道,並加大對各類行人空間如人行天橋、公共運輸轉乘地面通道等,進行全面綠化設計。
(2)加大對人行天橋綠化技術的研究,推進人行天橋綠化的實施,形成都市空中綠廊,為市民提供方便舒適的步行通道。
3.立交橋綠化
繼續加強立交橋的立體綠化,充分利用立交橋下和周圍空間,進行立體綠化,有條件的立交橋應該儘量在護欄兩側加建花槽,美化城市環境。

第六章 古樹名木保護

第三十二條 加大古樹名木申報工作的力度,積極開展古樹名木普查、鑑定、定級、建檔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積極開展古樹名木保護工作,在距古樹名木樹幹外側3-5m範圍內保持土壤裸露或植花種草,禁止搞任何設施或堆放雜物,在距樹冠邊緣8m範圍內禁止安置爐灶、煙囪等熱源。
第三十四條 古樹名木原則上不能移動。

第七章 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加快實施基本生態控制線內生態恢復和綠化工程
1.已推未建用地綠化:對《深圳市近期規劃(2003-2005年)》確定的近期建設線以內的已推未建土地,作臨時綠化處理,減少水土流失和生態破壞。
2.裸露山體的綠化:優先綠化和整治的採石場和山頭缺口,重點對影響城市景觀及位於水源保護區內的裸露山體缺口和採石場進行綠化整治。
3.垃圾填埋場綠化恢復:垃圾填埋場封場後,應採取綠化措施,對其進行綠化恢復。
4.水源保護區綠化:積極營造水源保護林,並推進"退果還林"工作。
第三十六條 加快實施和完成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園體系建設
1.重點建設商業、辦公中心區的社區公園,並通過在編的法定圖則逐步消滅居住類社區公園的服務盲區,切實加強用地和資金落實工作。
2.重點建設離城市較近的森林、郊野公園及15個城市公園建設,加快梧桐山風景名勝區建設。
第三十七條 啟動濕地公園建設
在茅洲河、坪山河、龍崗河試點推進人工濕地建設,實施生態治河工程。

第八章 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全面推行"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對綠色開敞空間的剛性保護
1.儘快劃定全市基本生態控制線,在此基礎上,結合全市生態資源、風景資源的分布和具體的地籍情況,進一步劃定森林、郊野公園的綠線。
2.結合河道保護控制線,劃定河流水系廊道的綠線。
3.結合分區規劃和法定圖則,逐步劃定其他各類綠地綠線。為了進一步保證社區公園建設用地,將舊村和其他舊城改造片區需要落實社區公園的地區,劃為"綠區"。位於"綠區"內的宗地在不拆建建築改造情況下,暫時不須提供綠化用地,但若部分或全部改造,必須落實相應社區公園數量和面積。
第三十九條 完善與綠地系統規劃實施相關的技術規範
1.儘快編制《深圳市綠地系統規劃實施細則》,包括:
(1)細化對區域綠地、城市大型綠廊現狀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控制和處理,以及已批未建項目和在建項目的調整和監管要求。
(2)制定森林和郊野公園開發控制導則,對其中的土地利用控制、開發強度控制、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綠化規劃、景觀規劃、遊憩設施規劃、公共運輸設施規劃、消防規劃、建設審批辦法、日常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作為公園建設、審批和管理依據。
(3)增加《深圳市城市規劃標準與準則》中關於非建設用地和公園建設方面的補充規定,進一步明確社區公園作為配套的公共設施加以落實。
(4)制定發展園林化交通空間的綠化標準和設計導則,並研究修訂《建築場地規範》,細化對綠化覆土等要求。
2.在全市綠地系統規劃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或者修編相關的專題規劃,深化和落實森林、郊野公園、濕地公園、海岸公園、生態風景林建設等策略。
第四十條 完善綠化規劃建設的管理機制
1、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規條例,加大執法力度。儘快將《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園林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綠化管理辦法》這兩個城市綠化管理的地方法規經適當修改後,適用範圍擴大到全市,並在城市規劃條例中,強化對非建設用地和綠化建設的管制等有關內容。
2、儘快開展與森林、郊野公園及濕地、濕地公園相關的法規編制。
3、制定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的相關政策以及道路生物通道、生態護坡的建設要求。
4、加大各相關部門的職能協調,建立城市綠化"全覆蓋、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模式,加強綠化建設的監管力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劃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規劃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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