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是2019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地方行政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19年9月27日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園林綠化事業,建設生態園林城市,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珠海經濟特區內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林地、濕地、古樹名木、公路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園林綠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並將園林綠化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職責。
第四條重大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方案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園林綠化的養護管理和行政執法。
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園林綠化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園林綠化管理體制及各相關部門職責。
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園林綠化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態優先,因地制宜、資源節約,植護並重、嚴格管理的原則;堅持綠化與美化相協調,兼顧自然生態效應、公共安全需求、景觀功能效應和歷史人文保護。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組織編制園林綠化設計、施工、養護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發布適應珠海地域條件的綠化植物品種種植指引。
園林綠化的設計、施工、養護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種植綠化植物應當因地制宜使用鄉土植物、遮蔭喬木、抗風樹種、開花植物,合理配置喬木、灌木、地被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和合理性。
第八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信息資源共享機制。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管理信息系統,對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養護等情況進行定期普查,建立園林綠化養護檔案並及時更新。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園林綠化環境的權利和保護園林綠化環境的義務,對破壞園林綠化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具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都應當積極參加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和履行其他園林綠化義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園林綠化教育,提高全民綠化意識,對園林綠化工作有顯著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享有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認建認養具體範圍由各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村綠化建設,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落實到詳細規劃實施管理。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和實施本轄區內的園林綠化專項建設方案。
園林綠化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均衡發展的原則確定園林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各類綠地的保護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和防護綠地等各類綠地。園林綠化專項規劃應當確定永久保護綠地。
第十二條園林綠化專項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十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編制園林綠化規劃設計準則,規定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的控制性標準,確定城市重要區域、地段的園林綠化設計條件等,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後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園林綠化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確定綠地範圍控制線,並向社會公布。
經公布的綠地範圍控制線不得調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園林綠化專項規劃或者詳細規劃修改的;
(二)因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建設需要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需要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不得減少城市綠地的總量。因法定情形調整綠地範圍控制線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按照先補後占原則補償同等面積、同等質量的綠地。
第十五條園林綠化專項規劃確定的永久保護綠地,應當向社會公布。
永久保護綠地不得改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改的;
(二)國家批准的重大建設工程需要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規定情形確需改變永久保護綠地使用性質的,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將改變方案向社會公示、舉行聽證會,並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六條 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綠地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低於十五平方米。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安排配套園林綠化用地。配套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居住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
(二)公共管理與服務設施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三)商業服務業類建設工程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類建設工程項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國家、省有關標準確定具體比例。
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不得降低原配套園林綠化用地標準。
第十八條城市公園建設綠化用地面積應當占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以上,遊覽、休憩、服務性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五。
社區體育公園的用地性質不屬於公園綠地的,其綠化用地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九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履行主管職責,推動市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職責落實園林綠化指標。
市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詳細規劃編制及實施過程中,確保本條例規定的各項園林綠化指標實現。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種植行道樹,同一道路的行道樹應當有統一的景觀風格。
種植行道樹應當確定主導樹種,符合相關標準、技術規範和通行安全要求,體現特色,兼顧遮蔭和抗風要求。
第二十一條新建、改建地下管線、設施或者道路改造施工的,不得在行道樹綠帶下方敷設管線,地下管線外緣、路沿石外側至行道樹樹幹的水平距離應當不小於相應規範要求。
第二十二條鼓勵立體綠化等園林綠化新形式。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部門制定立體綠化技術規範以及立體綠化與地面綠化的折算具體辦法。
新建高架橋、人行天橋、大型環衛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
商業類公共建築實施立體綠化的,折算後納入綠地率的立體綠化指標不得超過原要求指標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制定並適時調整財政性投融資建設的公共綠地建設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審查。
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其中,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設計方案進行評審;重大公共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建設單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不得減少園林綠化指標。
第二十五條已建成的公共綠地的主要樹種和綠化景觀不得隨意變更。因特殊原因確需變更,面積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將設計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項目配套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建設工程項目配套園林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予以核實。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通過規劃條件核實。
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園林綠化工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質量負責制和責任追溯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由施工單位負責對園林綠化工程進行保修養護。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契約中應當約定施工保修養護期。
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保修養護期滿,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監督做好工程移交,會同相關部門開展景觀效果評價,評價結果納入園林綠化施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編制財政性投融資園林綠化項目樹木花草價格信息,定期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條本市實行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制度,按照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依法落實管理責任:
(一)市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綠地,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其它公共綠地除有明確責任主體外,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
(二)單位配套綠地和單位自建的防護綠地由其權屬單位負責。
(三)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配套綠地,由業主或者其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配套綠地,由其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管理。
(四)生產綠地、經營性園林綠地由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負責。
(五)沿街綠地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沿街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協助管理門前綠化的責任。
(六)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綠化,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
(七)其他綠地、零星樹木,以及保護管理責任不清或者有爭議的綠地、樹木,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三十一條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園林綠化養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履行相應責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強園林綠化的安全管理,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制定應急管理制度,做好應急管理。
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各管理責任人負責的綠地保護和管理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當經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臨時占用方案和綠化恢複方案應當在施工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
臨時占用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占用期滿後,應當按照規定期限和標準恢復綠化原狀。
第三十三條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已建成公共綠地下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在公共綠地下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不得妨礙地表的規劃功能,地下設施上緣應當留有保障樹木正常生長要求的覆土層,並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三十四條立體綠化由其所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按照養護標準和技術規範進行養護並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市政公用設施和商業類公共建築上建成的立體綠化,不得占用、拆除,但因改建、擴建或者修繕的除外;改建、擴建或者修繕完成後,被占用、拆除的立體綠化應當予以恢復。
第三十五條 承擔園林綠化養護責任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樹木生長情況,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定期對樹木進行修剪,每年颱風季節前應當完成管轄範圍內樹木的修剪和加固工作。
因樹木生長影響管線、交通設施等公共設施安全的,管線或者交通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向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修剪請求。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兼顧設施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組織修剪。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遷移樹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遷移樹木的,應當向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批准後遷移:
(一)城市建設管理的需要;
(二)修剪無法消除樹木對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設施等安全產生的威脅。
樹木需要遷移但無遷移價值或者無法遷移、樹木死亡或者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確需砍伐的,應當向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同一建設工程項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需要,砍伐、遷移城市樹木二百株以上的,應當報所在區人民政府批准。報批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當地居民的意見和專家評審論證結論。
經批准遷移或者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相關批准信息,並負責樹木的遷移或者砍伐,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因搶險救災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需要,可以對樹木進行修剪、遷移、砍伐或者臨時占用公共綠地。 在緊急情況排除後四十八小時內,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園林綠化保護責任人。遷移、砍伐樹木或者臨時占用公共綠地的,應當在緊急情況排除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害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以採摘、攀折、釘拴、刻劃、纏繞等方式損害植物;
(二)違反管理規定踐踏公共綠地;
(三)在公共綠地焚燒、堆放、採石取土、開墾種植、養殖禽畜、放牧、私搭亂建;
(四)在公共綠地傾倒垃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未經許可在公共綠地擺攤設點、停放車輛;
(六)損壞樹木支架、欄桿、花基或者綠地範圍內的供排水設施等;
(七)其他損害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共園林綠化或綠地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向事故發生地所在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賠償損失。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損壞的公共園林綠化或綠地設施按原標準進行恢復。
第四十條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綠化垃圾受納場,實行綠化垃圾資源化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市實行公共綠地等級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共綠地等級標準和養護經費標準,並適時進行調整。
養護單位應當按照園林綠化養護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園林綠化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及時錄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報送行政執法過程中相關主體的違法信息,納入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及其所屬的園林綠化專業管理單位應當依照規定許可權,加強對園林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自然資源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園林綠化工程在設計、施工階段的監督檢查,發現有園林綠化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處罰的,應當及時告知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的方式、處理流程和時限,並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經批准擅自降低配套園林綠化用地面積占建設工程項目用地面積的比例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按照未達標園林綠化面積基準地價的五倍處以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立體綠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履行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相關審核程式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退出、恢復綠化原狀,按照每平方米二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准擅自占用綠地;
(二)臨時占用綠地期限屆滿未辦理延期手續;
(三)在不批准延期的情況下繼續占用綠地;
(四)占用期滿後申請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和標準恢復綠化原狀。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占用、拆除立體綠化或者未恢復原有立體綠化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占用或者拆除立體綠化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園林綠化養護責任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未及時修剪或加固樹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修剪或加固樹木的,由園林綠化部門代為修剪或加固,費用由承擔園林綠化養護責任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承擔園林綠化養護責任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修剪樹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每株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遷移樹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每株五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未經批准擅自砍伐樹木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每株一萬元的標準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按照所占用或者損毀綠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自然資源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責任;
(二)擅自改變綠地範圍控制線和永久保護綠地使用性質;
(三)未按規定向社會徵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履行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程式、向社會公布;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街旁綠地、道路綠地、廣場綠地、河道綠地等;
(二)公共建築,是指辦公建築、商業建築、旅遊建築、科教文衛建築、通信建築以及交通運輸類建築等;
(三)立體綠化,是指以建築物、構築物為載體,以植物為材料,以屋頂綠化、架空層綠化、牆體綠化、棚架綠化、橋體綠化等為方法的綠化形式的總稱;
(四)綠化垃圾,是指園林植物在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或者人工修剪所產生的枯枝、落葉、草謝、花敗、樹木剪枝及其他植物殘體。
第五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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