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

為規範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適應國家、省、市上位法律、法規變化,進一步簡化、整合行政審批制度,在《珠海市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管理暫行辦法》(2006版)的基礎上,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了《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經珠海市政府同意,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調動社會力量,增強公眾綠化意識,豐富園林綠化建設、管養形式,鞏固和發展園林綠化建設成果,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園林綠化認建認養是指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以自願為原則,通過一定程式,負責一定面積或數量的城市公共綠地園林綠化的建設、養護或為促進園林綠化事業而進行的捐款、捐助等公益性行為。
  第三條市、區(功能區)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事權歸屬負責本轄區園林綠化認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市、區(功能區)園林綠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事權歸屬負責本轄區園林綠化認養工作的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協同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
  第四條捐資、認建、認養的單位或個人可以享有園林綠化一定期限的冠名權。
  第五條認建、認養不得改變原有綠地及其附著物的性質、功能以及養護責任主體、產權關係。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六條認建認養具體範圍由各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
  社會公布,一般為向公眾開放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街旁綠地、道路綠地、廣場綠地、河道綠地等公共綠地。
  第七條 認建認養內容:
  (一)認建內容:園林綠化建設或改造工程。
  (二)認養內容:綠地及苗木養護,園林綠化設施的維護,苗木、園林綠化配套設施或其它園林資產的捐贈。
  第八條認建認養形式:
  (一)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第七條的一項或幾項內容。
  (二)認建綠地的,認建人可在認建地點按程式建設,園林綠化認建的建設項目竣工後,認建人需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驗收備案,完成後移交屬地園林綠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養護管理,按照事權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屬地園林綠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養護費用,並按規定編制部門預算,不再向認建人另行收取費用;也可在選擇認建地點後,經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提供相應的資金,委託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三)認養園林綠化的,認養人在選擇認養內容後,應提供相應的資金或捐贈物,委託屬地園林綠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養護。
第三章 實施程式
  第九條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實行協定管理。由認建認養人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簽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協定,
  明確責任和權利,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實施程式:
  (一)認建認養人向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步提交身份證明的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二)受理部門對申請方案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與申請方協商確認。
  (三)由受理部門或其委託部門與申請人簽訂實施協定書,並進行公告。
  (四)按照認建認養協定要求,雙方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五)實施完畢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建設驗收備案或養護確認。
  第十一條多人申請認建認養同一塊綠地的,需實行公開競投,由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擇優確定認建認養人。在同等條件下,認建人享有認養優先權。
  第十二條認建認養園林綠化的設計、施工、養護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費用標準。認建公共綠地應當執行“綠色圖章”程式。
  第十三條園林綠化認建工程應自認建協定簽訂起兩年內完成,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園林綠化認養期限一般1~3年,最低不少於1年,到期後可申請續期。在認養期內,由於市政設施等建設需要臨時占用認養綠地或臨時遷移樹木的,可在工程完工並恢復綠地或樹木回遷後繼續認養,認養期順延。如認養對象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或遷移的,可協商終止認養或變更認養的園林綠化,認養期按照實際累計計算。
  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審核意見前應充分校核擬認建綠地的規劃和建設發展計畫,對未來5年內有明確綠地性質變更和征占用計畫的公共綠地,不接受認建。在認建期內,如因城市規劃調整、城市建設需要導致認建綠地用地性質變更、被征占用等情況,致使認建活動無法完成或立牌、冠名期限不足,可協商終止認建、變更認建對象或立牌、冠名對象,立牌、冠名標準要求酌情降低,立牌、冠名期按照實際累計計算。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認建認養資金由市、區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單位按照事權歸屬負責收取,並開設專戶自行核算管理。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認建認養範圍、內容和相關規定使用捐贈資金。
  由認建認養活動產生的財政預算外行政管理成本納入認建認養資金使用範疇。
  第十五條園林綠化認建認養人交納的資金及其利息,包括未簽訂認建認養協定而捐贈的資金及其利息,均應作為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認建認養資金應接受以下監督:
  (一)認建認養人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管理情況進行查詢;
  (二)資金使用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資金使用情況。
  (三)認建認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章 權利與責任
  第十七條認建認養規模達到一定程度,認建認養人還享有立牌紀念或冠名的權利。對個人出資1萬元以上、單位出資10萬元以上的,在其認建認養的樹木綠地範圍內,可享有綠地內立牌權;對個人出資10萬元以上、單位出資100萬元以上,且能完成綠地建設的,可享有綠地冠名權。
  認建綠地的,立牌紀念期一般不超過5年,冠名期一般不超過10年,特殊情況下可酌情延長;對認養綠地的,立牌或冠名期為認養期。
  認建認養綠地內豎立的標誌牌由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統一製作、設定和維護,標誌牌內容只包括認建認養者姓名或單位團體名稱、認建認養期限和具體項目名稱,費用從園林綠化建設和園林綠化養護經費列支,協定到期後應及時移除標誌牌。
  第十八條綠地認建認養活動要在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進行,並接受相應檢查、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對認建認養園林綠化未能達到技術規範的,必須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對未履行認建認養協定責任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視情況有權對其發出書面警告;對警告而未能改正的,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終止其認建認養協定。
認建認養人如因人力、財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認建認養協定的,應提前15日向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終止協定。對無故不履行協定的,納入園林綠化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組織實施部門告知當事人終止協定,並可另行安排認建認養人。
  第二十條認建認養園林綠化產權按照事權歸屬市或區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認建認養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認建認養的綠地內擅自增加建築物、構築物、廣告牌等,不得改變綠地使用性質和公益屬性,不得進行未經許可的商業經營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圈占綠地及其附著物。
  第二十一條園林綠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認建認養綠地類別及規模,適時對認建認養人實行通報表彰,頒發證書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1月31日。

政策解讀

為規範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適應國家、省、市上位法律、法規變化,進一步簡化、整合行政審批制度,在《珠海市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管理暫行辦法》(2006版)的基礎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研究並徵集各相關單位意見,起草了《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現就該辦法具體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回響《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的要求。
  《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中提出,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制度的修訂將進一步完善我市園林綠化制度,更有效的鼓勵市民參與園林綠化認建認養,保障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市、區兩級政府工作的組織有效實施,促進我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走向成熟,推動行政管理服務的科學性、規範性、系統性發展。
  (二)適應上位法律法規的變化和現實管理問題。
  2006年我市出台的《珠海市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管理暫行辦法》,現已經使用多年,需要適應上位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反饋現實管理中的問題。另外因我市2019年政府機構整合,行政管理部門權屬有所變更,需要重新理清我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中政府部門責任,因此修訂本辦法。
  (三)回響簡政放權,屬地化管理的號召。
  根據國家簡政放權、屬地管理的要求,《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中對管理部門管理許可權進行修訂,按照事權歸屬組織實施,下放管理許可權,有利於加快園林綠化認建認養推進的速度,提高政府部門的管理服務質量。
  二、政策參考依據
  1.《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2.《珠海市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管理暫行辦法》;
  3.《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4.《廣東省沿海城鎮綠化植物防風套用與管理指引》;
  5.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範和技術管理規定。
  三、修定程式說明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上位法規、相關規定和現行認建認養實際工作情況,廣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徵詢橫琴新區、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職能單位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會及在局網站面向公眾徵求意見。積極採納各單位建設性、規範性意見,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現稿《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範圍。
  依據《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本次實施細則適用範圍調整為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財政性投融資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街旁綠地、道路綠地、廣場綠地、河道綠地等。
  (二)管理部門。
  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組織實施部門為原珠海市園林管理處。2019年本市政府機構整合後,按照事權歸屬,市、區(功能區)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園林綠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的組織實施。
  (三)認建工程期限。
  為保障園林綠化認建工程的按時實施及交付,新增工程期限,園林綠化認建工程應自認建協定簽訂起兩年內完成,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四)資金管理。
  新增資金管理章節,提出認建認養資金的收取和支出管理方式,並且提出認建認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方式。
  (五)立牌權和冠名權的要求。
  參考北京、上海等城市綠化認建、認養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明確提出享有立牌權和冠名權的具體條件,對個人出資1萬元以上、單位出資10萬元以上的,在其認建認養的樹木綠地範圍內,可享有綠地內立牌權;對個人出資10萬元以上、單位出資100萬元以上的,且能完成綠地建設的,可享有綠地冠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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