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印發《成都市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共13條,由成都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自實施日期始,有效期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實施辦法(試行)
- 印發機關: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5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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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通知
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關於印發《成都市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縣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局屬有關單位:
現將《成都市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望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成都市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是推進我市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辦法》是在廣泛徵求市綠委主要成員單位、區市(縣)綠委辦及我市部分公園意見基礎上制定出台的。因此各單位要將《辦法》作為持續推進全市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激發市民的愛綠、護綠意識,引領民眾多層次、多元化、多渠道參與綠色家園、美麗成都建設工作來抓。當前一是抓好《辦法》的學習宣傳,選擇時機多形式、多途徑對《辦法》進行廣泛宣傳,以提高社會知曉度,引導更多的市民民眾和社會單位積極參與。二是依據《辦法》對現有開展的相應工作進行統一規範,力求做到上下一致,標準一致。三是及時對《辦法》在試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解掌握,做好解釋工作,並將相關情況報市綠辦。
附屬檔案:成都市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實施辦法(試行)
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
2015年5月19日
實施辦法
成都市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持續推進本市全民義務植樹運動,激發市民的愛綠、護綠意識,引領民眾參與綠色家園、美麗成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一條、《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六條和《成都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第五條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含義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城市綠地及樹木(含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和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公益林等公共綠地及樹木的認建認養。
本實施辦法所稱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含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以下簡稱認建認養)是指認建認養者通過一定的程式,出資(或捐獻苗木)並委託相關單位對本市已有或待建的公共綠地、樹木進行建設、栽植、保護管理、日常養護或對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進行養護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項目及內容
(一)按照第二條所列適用範圍內的各類公共綠地的建設和養護管理;
(二)上述公共綠地中單(多)株樹木(含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養護管理;
(三)屋頂、牆體綠化等各類立體綠化項目的建設和養護管理。
(四)成都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的其它項目和內容。
第四條 基本原則
(一)自願原則。認建認養活動堅持自願參加、點位自選、出資數額自定的原則,不得以行政手段攤派。認建認養者如果指定具體對象或項目內容,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出資數額。
(二)公益性原則。認建認養活動具有公益性質。綠地、公益林和樹木(含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性質、功能和權屬關係不因認建認養活動的組織實施而發生改變。
(三)公開原則。認建認養活動的具體內容、實施情況等應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認建認養者及認建認養形式
認建認養者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合法的社會組織。
認建認養者以集體、家庭和個人名義,以聯合出資、單獨出資等方式,參與認建認養活動。
第六條 部門和單位職責
各級綠化委員會是認建認養活動的牽頭組織機構,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綠委辦)具體負責統籌組織認建認養活動。其中:市綠委辦負責協調跨區(市)縣、跨部門的認建認養活動,指導區(市)縣和市屬公園的認建認養工作;區(市)縣綠委辦負責本轄區內認建認養活動的組織協調,依據當地綠地樹木(含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建設、養護實際費用確定認建認養費用並公布,指導監管各街道辦(鎮、鄉)、社會單位的認建認養工作,對轄區內認建認養情況進行登記造冊、建檔,頒發認建認養榮譽證書。對積極參與認建認養活動且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綠化委員會予以通報表彰。
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綠化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開展認建認養活動;建設、交通、鐵路、水務、農業等綠委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同級綠委辦開展認建認養活動。需納入認建認養的綠地、樹木(含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分別於上年度12月底前報送同級綠化委員會備案。
認建認養綠地樹木費用由區(市)縣綠委辦於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
認建認養資金的接受部門或單位應當規範認建認養行為,建立認建認養檔案管理制度,並明確專人負責;落實認建認養項目的定期巡查制度、項目運行的信息公開制度、實施成效主動公開制度等;自覺接受認建認養者及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諮詢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認建認養者的權利和義務
認建認養者有獲得相關證明、證書的權利,有跟蹤監督所認建認養對象或項目內容的進度、質量和運行效果的權利,有要求未按協定約定及技術規範進行建設或養護而導致成活率低或綠地樹木(含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毀壞嚴重的認建認養資金接受部門或單位進行整改的權利;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者,享有相應時限的名譽展示權。
認建認養者應配合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履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為認建認養對象增設建築物、構築物、豎立商業標識、標牌等或在認建認養對象內進行任何經營活動。單位或個人繳納的認建認養費用可以折算入其年度義務植樹任務。
各認建認養資金接受部門或單位有審定、維護標識、標牌的義務;有向認建認養者提供認建認養對象和項目內容、進度、質量和運行效果的義務。
認建認養者應按期提供認建認養經費。如因人力、財力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認建認養協定的,提前15天向認建認養接受部門和單位提出,可終止協定。逾期未續簽協定、未按期提供認建認養費的接受部門和單位可保留30天,30天后協定自動失效。
第八條 認建認養的程式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於每年元月底前作出當年的認建認養計畫,包括可供認建認養的具體項目、地點、規模、形式和認建認養申請報名方式、費用等,由市和各區(市)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外公布。
有意願認建認養者通過公布的方式和途徑進行諮詢和報名,向意向部門、單位或區(市)縣綠委辦提出認建認養申請登記。
根據認建認養資金額度不同,採用以下兩種辦法:
(一)認建認養個人出資100元以內、單位團體出資1000元以內,認建認養資金接受部門或單位在收到認建認養資金後應當向認建認養者出具相應的收款證明,並頒發由區(市)縣綠委辦統一製作的認建認養榮譽證書(附屬檔案1)。
(二)認建認養個人出資100元以上(含100元)或單位、團體出資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各認建認養資金接受部門或單位應當與認建認養者商定具體認建認養事宜(項目、樹木及時限),簽訂認建認養書面協定(附屬檔案2)。
認建認養資金按約定期限和方式到位,認建認養資金接受部門或單位應當出具相應的收款證明,並頒發相關證明證書(附屬檔案1)。
第九條 認建認養資金管理
認建認養資金接受單位應當對認建認養資金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制定認建認養資金使用管理細則,對認建認養費用收支情況進行詳細的登記,並接受當地財政、審計和市綠委辦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認建認養資金使用
(一)認建認養資金使用範圍應當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二)經費使用標準依據認建認養項目內容確定,具體綠化養護費用以相關部門發布的養護定額和市場指導價為依據;其他項目以批准的項目概(預)算為依據。
認建認養者如果指定具體對象或項目內容,應當按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協定使用認建認養資金。其中用於認建認養活動(儀式)和標識牌的費用,不超過認建認養資金總額的5%。遇有需要調整變更原定協定中認建認養的具體項目內容時,應當書面徵得認建認養者的同意,同時保證認建認養者權利和義務的有效實現。
(三)認建認養者沒有明確具體內容和項目,將其投入資金統籌安排用於本地綠地樹木的認建認養。
第十一條 名譽展示權
名譽展示權主要包括設立標示牌,根據認建認養綠地和樹木(含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規模及出資數額來確定。
(一)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設定並保持標示牌6個月:
認養胸徑15cm以上的單株喬木,且認養費個人達到100元以上,或單位達到1000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設定並保持標示牌一年:
1.認建綠地100平方米以上,且認建費超過項目預算的50%。
2.認養綠地100平方米以上或認養樹木20株以上,且認養費個人達到2000元以上,或單位達到2萬元以上。
3.認養古樹名木或古樹後備資源一株且認養費達到2000元以上。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設定並保持標示牌一年以上,但一般不超過5年。所立標示牌期限與認養期一致:
1.認建2000平方米以上的綠地、樹木和公益林,且認建費用達到20萬元以上。
2.認養綠地2000平方米以上且連續3年每年出資5萬元以上。
3.認養古樹名木、古樹後備資源群且個人連續3年每年出資1萬元以上或單位連續3年每年出資5萬元以上。
認建認養標示牌僅限於註明認建認養者姓名或單位名稱、認建認養期限和具體項目名稱,不得利用標示牌設定戶外廣告。標示牌的製作及費用一般由認建認養資金接受部門或單位承擔。標示牌的設計風格由認建認養資金接受部門和單位根據所在區域的整體風格協商進行製作;標示牌規格其長寬不超過1米;認建認養者對製作標示牌形態有特殊要求的,其標示牌應當符合市容市貌的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其他要求
認建認養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的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規範。
認養期限一般為0.5-3年,到期後可續約。同一處享有冠名權的綠地樹木有多人表達認建認養意願的,可採用競投的方式,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原認建認養人或續約者。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確需占用、臨時使用認建認養期限內的綠地、樹木和公益林的,以占用、臨時挖掘占用城市綠化用地行政審批手續為依據。臨時使用綠地和公益林或臨時遷移樹木的,可在工程完工恢復後繼續認養,認養期順延;占用綠地和公益林的,認建認養雙方可協商變更認建認養具體對象,認養期累加計算。
第十三條 附則
(一)區(市)縣綠化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綠化委員會。
(二)認建認養榮譽證書由市綠化委員會統一式樣,各區(市)縣綠委辦自行印製。
(三)本辦法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自實施日期始,有效期為2年。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
認建認養榮譽證書
×××××:
感謝您關注和支持成都生態保護和國土綠化事業,感謝您參與認建認養綠地樹木活動。
認建認養項目和內容:
認建認養金額: 元(大寫: )
認建認養期限: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簽章)
年 月 日
附屬檔案2
認建認養協定書
甲方:
乙方: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精神,紮實落實成都市綠地樹木認建認養的相關規定,積極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城鄉綠化改善和提升,提高市民工作、生活品質,推進全市國土綠化事業和生態文明建設。本著自願、誠信、共建共享的原則,依據《成都市認建認養綠地樹木實施辦法》,經雙方友好協商,特簽定如下協定:
一、方式
1.認建( )
2.認養( )
二、認建認養對象和項目內容(可多選):
綠地名稱 ,範圍 ,綠地面積 平方米,認建認養金額 元。
樹木名稱: ,株數 ,認建認養金額 元。
古樹名木名稱: ,株數 ,認養金額: 元。
其他綠化項目: ,認養金額: 元。
三、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四、甲乙雙方的責任及權利
1.雙方簽定認建認養協定後,甲方按所約定的認建認養方式委託乙方進行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工作。
2.甲方須在本協定簽訂後15日內將認建認養資金交付乙方。若甲方未及時支付認建認養資金,乙方可決定本次認建認養活動終止並通知甲方。
3.雙方通過友好協商,按綠化管理的相關規定,製作並樹立標示牌。
4.乙方按甲方委託認建認養的要求完成委託期內的綠化建設和管理養護工作,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5.乙方應定期向甲方反饋認建認養對象和項目內容的進度、質量和運行效果。
五、雙方違約責任
1.
2.
甲乙雙方簽署協定後,認建認養生效。
六、其它有關說明:
1.乙方認建認養期滿後,如不續簽協定,甲方將摘除標示牌,取消綠地(樹木)掛牌、冠名;如想繼續認養可續簽(同等條件下享有對原認建設認養綠地樹木的優先簽約權)。
2.本協定未定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在本協定的基礎上另作補充協定。
3.本協定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當地綠委辦備案一份。
4.本協定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監督電話(當地綠委辦電話):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