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

《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是為加強和規範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而制定的管理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9年4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政府
規定發布,規定全文,解讀,解讀2,

規定發布

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
《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已經2019年4月1日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19年4月16日

規定全文

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和規範住宅小區綠化管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交付使用後的住宅小區非專有部分綠化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綠化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綠地及綠地上的綠化植被的管理及養護,包括為有利於住宅小區綠化植物生長或解決住宅小區綠化植物生長影響居民居室通風、採光和安全等問題,採取的植物修剪、移植、砍伐等行為。
本規定所稱住宅小區綠地,是指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範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
第四條(責任主體)
住宅小區非專有部分的綠化管理,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業主可以將相關管理工作委託物業服務機構履行。
未委託物業服務機構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履行物業服務機構的相應職責。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的綠化管理,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落實相應職責。
第五條(監督機構)
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各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職責做好本轄區內住宅小區綠化管理的監督、指導、協調工作。
房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機構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做好相關綠化管理工作。
第六條(技術規範)
住宅小區綠化管理應當按照《成都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程》執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契約時,參考《成都市城市綠化養護技術規程》約定綠化管理責任。
第七條(綠化保護)
住宅小區綠化應當保證建築安全,堅持景觀、生態、安全統一協調的原則,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通行等因素,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區的樹木,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區內的綠地,不得破壞住宅小區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第八條(修剪管理)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進行綠化維護,定期組織植物修剪,確保綠化景觀整齊美觀。
除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常規修剪以外,因植物生長影響居民採光、通風和居住安全確需按照相關技術規程修剪排除影響的,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經業主委員會同意並在修剪現場公告修枝方案,接受業主、公眾監督。
第九條(移植砍伐同意)
移植、砍伐住宅小區的樹木,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十條(移植砍伐許可)
移植胸徑六厘米以上樹木到住宅小區外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報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移植。
因樹木死亡、危及公共安全、發生檢疫性病蟲害或者其他嚴重病蟲害需要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報經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砍伐。
第十一條(實施要求)
住宅小區綠化植物修剪、移植、砍伐應當由物業服務機構組織實施,也可以委託園林綠化專業隊伍施工。綠化植物修剪、移植應當執行喬灌木修剪技術規範、樹木移植操作技術規範。
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公告,接受業主、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應急處置)
物業服務機構、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綠化管理應急防範措施作為本小區應急預案的內容之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車禍、人為破壞等人為原因造成住宅小區綠化發生樹木倒伏、枝椏斷裂等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預案規定,採取防範措施排除險情,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同時向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在區(市)縣園林綠化主管部門報告。
排除險情所發生的費用依法依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十三條(報告制度)
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落實物業服務重大事件報告制度,對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改變綠地性質,破壞小區綠地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報告屬地社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並協助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四條(違禁責任)
對擅自移植、砍伐住宅小區樹木,擅自占用住宅小區綠地,破壞住宅小區綠地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毀壞樹木或造成樹木死亡的行為,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物業責任)
對不履行重大事件報告制度的物業服務機構,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規範我市住宅小區綠化管理流程,加強管理力度,針對我市住宅小區綠地職責不清、流程不暢、綠化管護標準不統一、部分物業服務機構任意修剪、移植、砍伐小區樹木等問題,2017年4月,由我局牽頭,與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共同擔綱編制了《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地管理辦法(試行)》。
二、制定依據和制定過程
該辦法根據最新出台的《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成都市林業園林管理局)和《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制定,經過了多次討論、反覆修改,書面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形成了現出台的《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地管理辦法(試行)》。
三、主要內容解讀
《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地管理辦法(試行)》堅持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城市建設的特點。對住宅小區綠地管理職責、管護標註、管理程式等進行了說明。
1、《辦法》第一條至第五條主要說明了本辦法的適用範圍、明確相關管理責任,解決管理盲區、職責不清的問題。
2、《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確定了住宅小區綠地管理的原則,規範了住宅小區綠化的管理標準。
3、《辦法》第八條主要說明了樹木修枝的管理辦法,實施流程;第九條主要說明了樹木移植的管理辦法,實施流程;第十條主要說明了樹木砍伐的管理辦法,實施流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確定了樹木移植、砍伐的主要原則及相關法規要求,住宅小區綠化調整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解讀2

昨日,記者從成都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獲悉,為加強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地管理,規範綠地管理行為,根據《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該局和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成都市住宅小區綠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點擊查看《辦法》),規定任何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區綠地的樹木和占用住宅小區內的綠地。
釐清綠地管理權責
讓每一階段都有法可依
“成都市現有住宅小區綠地管理在制度方面存在較大空白,由於住宅小區綠地涉及多方管理職責,存在職責不清、管理流程不暢通等問題。”市林業和園林管理局綠化處副處長吳江介紹,《辦法》針對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求解決住宅小區綠地管護質量較差,物業服務機構任意對住宅小區內樹木修剪、移植、砍伐給小區居民帶來不利影響的問題,同時對沒有物業服務機構的小區綠化管理進行了規範。
記者了解到,《辦法》作為我市第一個對住宅小區綠地管理進行規範化的辦法,是我市城市園林綠化精細化管理的一次重要突破。吳江介紹,《辦法》對住宅小區綠地管理中各個流程階段、各種情況下的責任人進行了詳細規定,對各級政府園林綠化部門的監督與管理責任進行了分解,讓每一階段都有法可依。“同時,還詳細規定了住宅小區綠地管理中出現修枝、移植、砍伐等問題時,物業管理機構及相關業主需辦理的流程。”
據了解,成都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綠地管理適用本《辦法》。住宅小區綠地屬於附屬綠地,《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綠地是指住宅小區建設用地範圍內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為主要存在形態的綠化用地。《辦法》所稱綠地管理,是指對園林綠地的管理及養護,包括為有利於住宅小區綠化生長或解決住宅小區綠化生長影響居民居室通風、採光和安全等問題,採取的修剪、移植、砍伐等行為。住宅小區綠地管理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業主可將相關管理責任委託物業服務機構履行。
擅自占用園林綠地
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提出,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住宅小區綠地的樹木和占用住宅小區內的綠地;禁止破壞住宅小區綠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綠地管理應以保證建築安全為前提,以保護原有住宅小區綠地的綠化景觀為原則,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通行等情形,能通過修剪的,不採取移植的措施;能採取移植樹木的,不採取砍伐的措施。
《辦法》明確,偷盜、損壞樹木或者毀壞住宅小區綠地,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八條“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不按規定修剪,造成樹木損壞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賠償金額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擅自占用園林綠地,破壞綠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按照《成都市園林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責令賠償損失,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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