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

《大理州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是2021年3月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理州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21年3月3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檔案
 大政規〔2021〕2號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辦、局:
《大理州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21年3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理州綠地認建認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參與綠化活動,規範大理州綠地認建認養行為,確保其自願、公益、公開的屬性,在全社會形成植綠、護綠、愛綠的良好氛圍,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和《雲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4號)等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結合大理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理州各縣市城鎮建成區的公園、居住區、道路等附屬的公共綠化區域,以及旅遊景區的風景林等未建綠地的認建和已建綠地的認養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單位附屬綠地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綠地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地認建、認養,是指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一定程式,以出資或者投工投勞形式自願負責一定面積的公共區域綠化建設或者綠化管養,並做好該公共區域綠地的管理維護。
第四條 綠地認建、認養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自願認領、費用自籌的原則。
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參與綠地認建、認養活動。
第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建成區範圍內可以認建的綠化範圍和可以認養的已建綠地,通過政府入口網站、報刊或者其他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六條 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州綠地認建、認養活動指導監督和統籌協調工作,加強服務指導。
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縣市政府明確的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綠地認建認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地認建、認養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加強建設、施工、養護等方面的技術指導,建立健全認建認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 州、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林草、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責,共同配合做好綠地認建、認養工作。
第八條 可供認建、認養的綠地區域由所在地縣市綠地認建認養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綠地的所有權及使用權不因認建、認養活動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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