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綠色圖章”管理辦法

為規範本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等法規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綠色圖章”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財政性投融資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街旁綠地、道路綠地、廣場綠地、河道綠地等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
  500m以下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可免辦“綠色圖章”手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圖章”,是指城市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其委託部門,對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工程進行設計方案審查、工程開工前施工備案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並核蓋業務專用章。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其委託部門為“綠色圖章”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工程“綠色圖章”管理工作。
  跨區域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由項目所在區(功能區)“綠色圖章”管理部門聯合實施“綠色圖章”程式。
第二章 設計方案審查
  第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財政性投融資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街旁綠地、道路綠地、廣場綠地、河道綠地等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區(功能區)“綠色圖章”管理部門申請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並核蓋業務專用章。未經審查合格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建設程式。
  第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應當提交以下資料(複印件應核蓋建設單位公章):
  (一)審查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三)建設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受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的複印件或電子掃描件,授權委託書原件(當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有關事宜時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要明確代理許可權);
  (四)項目立項批覆(可研批覆或可研備案意見;按規定免辦立項手續的可不提供立項批覆資料);
  (五)規劃總平面圖;
  (六)規劃紅線圖(免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提供用地範圍圖);
  (七)簽章齊全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方案設計一式兩套,電子檔案(CAD光碟)一套;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圖紙或檔案(包括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古樹名木保護的意見、樹木遷移砍伐的意見等)。
  第七條 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規劃設計總說明(含工程概況、設計依據、現狀概述及分析、設計原則、總體構思和布局、專項設計說明、用地平衡表、投資估算、綠地率等);
  (二)區點陣圖;
  標明用地在城市中的位置以及與周邊地區的關係,圖紙比例不限;
  (三)用地現狀圖;
  標明用地邊界、周邊道路、現狀地形等高線、道路、有保留價值的植物、建築物和構築物、水體邊緣線等。
  (四)總平面圖;
  標明用地邊界、周邊道路、出入口位置、設計地形等高線、設計植物、設計園路鋪裝場地;標明保留的原有園路、植物和各類水體的邊緣線、各類建築物和構築物、停車場位置及範圍。
  標明用地平衡表、比例尺、指北針、圖例及注釋。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五)功能分區或景觀分區圖;
  用地功能或景區的劃分及名稱。圖紙比例不限。
  (六)豎向設計圖;
  標明設計地形標高與原地形標高;標明主要控制點高程;標明水體的常水位、最高水位與最低水位、水底標高;繪製地形剖面圖。
  (七)園路設計與交通分析圖;
  標明各級道路、人流集散廣場和停車場布局;分析道路功能與交通組織。
  (八)種植設計圖;
  現狀植物調查圖、現狀土壤情況、土壤配置設計、植物配置規劃平面圖、植物配置說明及苗木表。
  (九)主要景點設計圖;
  對主要景點或重點區域作局部景點設計。
  (十)專項設計圖;
  園林建築與小品設計、給排水設計、電氣設計、結構設計、市政配套設計等。
  (十一)投資估算。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必須齊全、規範、有效,符合編制深度要求。各類設計圖紙的圖例圖示應當符合標準,規劃圖紙應當包含用地紅線(或用地範圍線)、規劃路邊線、指北針、設計單位出圖章、設計人員簽名等內容。
  第九條 “綠色圖章”管理部門應當遵照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政策要求,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綠地率及相關指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計方案是否達到方案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要求;
  (三)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相關設計規範和政策要求;
  (四)植物設計選用及配置應當科學、合理,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體現植物多樣性、特色性、抗風性及鄉土植物選擇原則;
  (五)新建或改建室外公共停車場應體現林蔭性,停車位間種植喬木或通過其他永久式綠化方式進行遮陽;
  (六)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的,是否落實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意見;
  (七)涉及城市樹木遷移及砍伐的,是否落實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意見;
  (八)場地現狀土壤和設計用土可否滿足植物生長需要;
  (九)投資估算(以可研批覆為依據)。
  第十條 “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審查綠化方案,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組織專家對其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為設計方案審查提供參考意見;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內部審查模式。
  重大公共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 設計方案審查程式如下:
  (一)財政投融資的各類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建設單位將申請材料報項目所在地“綠色圖章”管理部門。“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即時核對申請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當場受理。
  (二)建設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但滿足第六條第(一)、(二)、(三)、(五)、(七)、(八)項且提供項目立項預審意見(按規定免辦立項手續的可不提供)及項目選址意見(含用地範圍圖)的,審查部門可先行受理並即時作出補齊補正告知,材料補齊時限為受理後10個工作日,逾期未補作退件處理。
  (三)“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在受理事項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完成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審查合格的,出具審查意見。初次審查不合格的,審查部門通知建設單位修改設計方案(修改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修改完成由審查部門再次組織審查。經兩次審查不合格的,退件處理。
  (四)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核查綠化工程是否通過“綠色圖章”設計方案審查。
第三章 施工備案
  第十二條 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建設工程施工備案材料報項目所在地“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備案,核蓋業務專用章。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綠化工程施工備案,應提交以下資料(複印件應核蓋建設單位公章):
  (一)施工備案申請表;
  (二)勘察報告;
  (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合格證明;
  (四)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明;
  (五)中標通知書(招投標項目);
  (六)施工契約;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資料;
  (八)工程質量安全責任承諾書;
  (九)簽章齊全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圖紙質文本一式兩套,電子檔案一套;
  (十)監理契約(無監理單位的項目無需提供);
  (十一)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即時核對申請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即時備案辦結;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四章 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五條 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報“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備案,核蓋業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以下資料(複印件應核蓋建設單位公章):
  (一)竣工驗收備案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含綠地及其內部建築的位置、面積驗收測繪資料、《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質保資料、《工程質量評估報告》、《檢測報告》);
  (三)簽章齊全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圖紙質文本一式兩套,電子檔案一套;
  (四)“綠色圖章”管理部門歷次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 “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即時核對申請材料,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的,即時備案辦結;申請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重大園林綠化工程,指本辦法適用範圍內,項目總投資三千萬以上且人流密集的場所,或者位於城市重要景觀風貌區域、重要城市幹道、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園林綠化工程。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項目所在區(功能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其委託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參加審批、驗收時,可參照本辦法與主體工程並聯審批、驗收,無需專項實施“綠色圖章”程式。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原《珠海市“綠色圖章”制度實施細則(試行)》(珠市政林業〔2015〕120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珠建城規〔2020〕2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我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完善設計、施工、驗收各環節審核機制,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綠色圖章”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9月25日

政策解讀

為規範我市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適應國家、省、市上位法律、法規變化,進一步簡化、整合行政審批制度,在《珠海市“綠色圖章”實施細則(試行)》(2015版)的基礎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研究並徵集各相關單位意見,起草了《珠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綠色圖章”管理辦法》。現就起草該制度具體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上位法的變化。
  上位法律、法規《城市綠化條例》《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的變化及《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的出台,進一步要求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推進深化精簡審批、簡政放權的管理模式,同時也從法律上重新明確了“綠色圖章”審查部門及適用範圍。
  (二)原有《“綠色圖章”制度》與發展形勢不適應。
  2015年2月3日,《珠海市市政和林業局珠海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關於在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審查與驗收中實施“綠色圖章”制度的通知》(珠市政林業〔2015〕31號),下稱《“綠色圖章”制度》正式印發,該制度的出台彌補了我市園林綠化工程管理制度缺口,完善了綠化工程審查機制,促進我市綠化管理工作走向成熟。
  由於《“綠色圖章”制度》規定有效期為2015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目前檔案已過期。此外,2019年機構改革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承接了原市市政林業局園林綠化建設主管部門職能,原《“綠色圖章”制度》實施程式中的職能部門分工已不再適用,需重新擬定園林綠化工程管理辦法。
  二、起草目的
  為切實發揮“綠色圖章”審查作用以及解決存在問題,保障我市園林綠化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規範園林綠化工程管理工作,完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備案和竣工驗收備案審核、審批機制等管理制度,制定該《珠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綠色圖章”管理辦法》。
  三、政策依據
  (一)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後,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的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二)住建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112號)。
  第十三條 各類建設工程要與其配套的綠化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省九屆人大第十三次會議 第63號)。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六條 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配套綠化標準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城市園林綠化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綠化工程竣工後,經綜合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並與建設工程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四)《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審查。
  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相關標準,並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其中,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其設計方案進行評審;重大公共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向社會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建設單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變更時,應當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不得減少園林綠化指標。
  、制度程式說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上位法規、相關規定和現行《“綠化圖章”制度》實際工作情況,廣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多次徵詢橫琴新區、各區政府(管委會)、市自然資源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職能單位意見及珠海格林集團、珠海華發集團、市風景園林和林業協會等國企、私企單位意見,並組織專家評審會及在局網站面向公眾徵求意見。積極採納各單位建設性、規範性意見,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珠海市園林綠化工程“綠色圖章”管理辦法》。
  五、主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範圍。
  依據《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本辦法適用範圍調整為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財政性投融資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街旁綠地、道路綠地、廣場綠地、河道綠地等。
  500m以下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可免辦“綠色圖章”手續。
  (二)職能分工。
  鑒於政府組織機構調整及推行簡政放權基本原則,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區(功能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其委託部門為“綠色圖章”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的園林綠化工程“綠色圖章”管理工作。
  跨區域的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由項目所在區(功能區)“綠色圖章”管理部門聯合實施“綠色圖章”程式。
  (三)設計方案審查。
  依據《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簡化審批程式以及容缺後補管理模式等相關要求,針對原“設計方案審查模式”調整為“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審查綠化方案,對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應當組織專家對其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為設計方案審查提供參考意見;對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可根據需要自行確定內部審查模式。
  重大公共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針對原“設計方案審查程式”調整為建設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但滿足第六條第(一)、(二)、(三)、(五)、(七)、(八)項且提供項目立項預審意見(按規定免辦立項手續的可不提供)及項目選址意見(含用地範圍圖)的,審查部門可先行受理並即時作出補齊補正告知,材料補齊時限為受理後10個工作日,逾期未補作退件處理。
  四)施工備案。
  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園林綠化工程實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建立質量負責制和責任追溯制度有關規定及參考房屋市政工程的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深化精簡審批要求,取消原有施工圖審查,本辦法廢止原施工圖審查,新增施工備案,規定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建設工程施工備案材料報項目所在地“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備案,核蓋業務專用章。並明確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備案所需資料。
  (五)竣工驗收備案。
  根據《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 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有關規定及參考房屋市政工程的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深化精簡審批要求,取消原竣工驗收,新增竣工驗收備案,規定財政性投融資公共綠地園林綠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材料報“綠色圖章”管理部門備案,核蓋業務專用章。並明確竣工驗收備案資料所需資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