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縣“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實施辦法

《澄邁縣“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實施辦法》是澄邁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澄邁縣“綠色圖章”管理制度實施辦法
  • 施行地區:澄邁縣
第一條 為加強全縣城鎮綠化管理工作,嚴格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規範建設項目綠化配套,推進城鎮園林綠化建設,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海南省城鎮園林綠化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綠色圖章”管理制度是指為保證綠地系統規劃和綠地率指標以及園林綠化建設質量符合相關規範標準,有效實施綠線管理,對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化建設進行審核的制度。“綠色圖章”是指“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和“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
第三條 “綠色圖章”管理制度適用於全縣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建設及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城市綠化工程建設。
第四條 縣住建部門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綠化工程審批,以及澄邁縣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三級資質審批工作。
縣城管部門負責全縣園林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日常監督執法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綠地率指標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縣住建部門在出具規劃條件時,應當依據相關法規、規範及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明確的綠地率指標。
第六條 凡是在我縣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根據規劃已明確綠地率控制指標的,包括居住區(含房地產項目)、城市道路、公園綠地、機關事企業建設項目等,在核發規劃許可證前,應將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報縣住建部門審批,經審查合格的,加蓋“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未通過綠化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七條 對於影響重大的建設項目,縣住建部門在組織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徵求園林綠化行業專家對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或重大的建設工程項目確因用地狀況、地形條件限制等客觀原因導致設計方案綠地率不達標的,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規劃委員會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確需改變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並不得減少綠化指標。縣住建部門應對該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及個人是否取得相應資質和資格進行審查。
綠化工程開工前15天建設單位應向城管部門申請開工備案,同意開工備案的,應制定監督方案並實施,確保工程項目按規劃建設。對批准實施的城市綠化工程和附屬綠化工程,縣城管部門應組織執法人員對工地巡查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責成建設單位整改,未及時整改的應立即報縣住建部門,要求立案查處。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安排施工,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
第十一條 城市綠化工程和建設工程項目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報縣住建部門和城管部門聯合組織驗收,驗收通過的加蓋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未驗收合格的,工程項目不能辦理竣工手續。
縣住建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綠化工程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事項和設計方案要求予以核實,不符合規定的不予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報縣住建部門備案。報備資料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門準予備案,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整改。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未達到核定的綠化率標準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不足綠地面積數處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園林綠化設計、施工和監理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和監理,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出租、出借、出賣資質證書的單位,由縣住建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竣工資料的,由縣住建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縣住建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土、城管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強化對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查處,確保嚴格執行“綠色圖章”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縣住建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城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開展“綠色圖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縣住建部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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