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綠色圖章管理辦法

《樅陽縣綠色圖章管理辦法》是樅陽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樅陽縣綠色圖章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樅陽縣
第一條 為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提高城市綠化品味,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綠化建設的通知》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圖章”即“樅陽縣城市綠化審核專用章”和“樅陽縣城市綠化驗收專用章”,是樅陽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嚴格審核和檢查驗收後的簽章。縣園林綠化管理處具體負責“綠色圖章”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對城市規劃區內所有新建、改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報送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經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加蓋“樅陽縣城市綠化審核專用章”。
第四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應當委託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五條 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綠化配套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對綠化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責成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第六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綠化工程,因客觀環境限制,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規劃綠地指標的,又確需進行建設的,須經縣規委會審議通過(以縣規委會會議紀要為準),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安排綠化易地建設。綠化易地建設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七條 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綠化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後,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的,在驗收報告上加蓋“樅陽縣綠化驗收專用章”後,方可辦理建設項目竣工備案。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後經重新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和辦理建設項目竣工備案。
第九條 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嚴格把關,做好城市綠化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有關部門領導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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