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綠色圖章”管理規定

《廣水市“綠色圖章”管理規定》是國務院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圖章
  • 發布單位:國務院
簡介,管理規定,

簡介

為加強我市綠化管理,創建省級園林城市,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湖北省城市綠化實施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廣水市城市“綠色圖章”(即“廣水市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廣水市城市綠化驗收合格專用章”)

管理規定

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用地指標和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加蓋“廣水市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方可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竣工後,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綠化用地和綠化工程質量達到標準的,加蓋“廣水市城市綠化驗收合格專用章”,方可交付使用,綠化不達標的,要繳納異地綠化補償費。
二、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綠地指標,必須符合國家和湖北省規定的用地標準,即:新建居住區綠地面積不低於總面積的35%;新區建設的單位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面積的35%;工業企業、倉儲、交通運輸、市政公用設施等單位綠地率不小於20%;機關團體、文化體育、醫療衛生、教育、部隊等單位綠地率不小於40%;有大氣、噪音等污染的單位綠地率不小於30%;屬於舊城改造區的單位,綠化用地指標可降低5個百分點。
綠地指標未達到或無法達到要求的單位,必須向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不足部分的異地綠化補償費或採取異地認建認養,否則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綠化補償費應滿足新征建設綠地及綠化建設的費用。征地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審查方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的有關批准檔案;
(二)建設項目的規劃總平面圖;
(三)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的規劃圖及其說明書;
(四)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綠地指標的補償措施等。
綠化用地面積達到標準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配套綠化工程方案上加蓋“廣水市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建設單位憑加蓋有“廣水市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的綠化規劃設計方案,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凡未加蓋“廣水市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的,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凡應建設配套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配套綠化方案上未加蓋“廣水市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開工建設的,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綠化工程施工質量管理,跟蹤檢查建設單位實施綠化工程建設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應按照要求及時整改。
六、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建設應在不遲於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完成。
七、建設項目配套綠化工程竣工後,必須有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驗收時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綠化工程招標手續和相關契約;
(二)竣工圖紙;
(三)綠化工程決算造價資料;
(四)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經驗收合格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驗收報告上籤署意見,加蓋“廣水市城市綠化合格專用章”,交付有關管理單位管理。屬商品房開發的,將綠化費用納入商品房成本,核定商品房價格。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重新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對逾期未整改或改變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縮小綠地面積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八、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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