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目錄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無障礙城市建設水平,保障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
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無障礙城市建設,是指依照通用設計理念,制定製度規則,規劃、設計、改造和管理城市,為殘疾人和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兒童以及其他有需求者(以下統稱有需求者)出行、交流信息、獲得服務和居家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條 無障礙城市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合理便利、廣泛受益的原則,並堅持規劃先行、標準引領、技術支撐、共建共享。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對無障礙城市建設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本級政府負責人召集,統籌協調解決無障礙城市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無障礙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在無障礙城市建設中的職責。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工程項目無障礙設施建設活動。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既有城市道路、人行過街設施、公共廁所、政府投資的公共停車場(庫)等場所的無障礙設施、無障礙標識的維護。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組織對無障礙設施進行試用體驗,做好無障礙城市建設的宣傳,指導開展相關培訓等工作。
交通運輸、水務、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政務數據、軌道交通等有關部門以及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無障礙城市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場、社會和個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體系,共同推動無障礙城市建設。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融資、技術創新、公益贊助、慈善捐贈等多種形式參與、支持無障礙城市建設。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為無障礙城市建設提供志願服務。
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與境內外其他城市和地區無障礙建設交流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無障礙城市建設協同發展。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市政府應當將無障礙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編制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其他專項規劃時,應當與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有效銜接。各區政府應當按照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無障礙城市建設實施計畫,按照規定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城市建設的規劃、標準和政策時,應當徵求有需求者和有關群團組織的意見。
市、區政府應當將無障礙城市建設情況納入城市體檢指標體系,定期組織開展體檢評估和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無障礙城市建設實施計畫實施情況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突出問題整改、調整專項規劃和實施計畫的依據。
第十條 城市建設項目、設施、產品、信息以及服務應當符合無障礙相關標準。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可以根據需要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借鑑國際經驗,組織制定無障礙地方標準。
無障礙設施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並納入周邊環境或者建築物內部的引導標識系統。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業組織制定和完善無障礙企業、團體標準。
第十一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等,應當符合無障礙建設的相關標準。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並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鄉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報送無障礙設計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經費納入工程建設項目概(預)算。
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在設計階段,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群團組織和服務機構代表以及有需求者代表參加,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照無障礙建設相關標準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有關強制性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不予通過設計檔案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有關群團組織和服務機構代表以及有需求者代表試用,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建成的建築物、設施、場所不符合無障礙建設相關標準的,應當有計畫地推進改造。市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改造納入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明確改造完成的時限和任務要求。區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無障礙城市建設專項規劃,制定本轄區、本行業無障礙設施年度改造計畫。
下列建築物、設施和場所,應當優先進行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托養、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道路、軌道交通以及機場、公交站點、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公共運輸服務場所;
(三)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
(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
(五)金融、郵政、通信以及商場、酒店等服務場所;
(六)其他與有需求者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場所。
不符合無障礙建設相關標準的建築物、設施和場所,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進行改造。屬於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無障礙改造的,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制定。
老舊小區無障礙設施改造由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本轄區老舊小區綜合改造提升工作統籌實施,因地制宜推進既有居住社區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或者增設路口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無障礙設施,且與周邊盲道、坡道等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城市主要幹道、主要商業區和居住區周邊人行道信號燈應當設定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第十七條 城市公共運輸運營單位應當在公共汽車上設定語音、字幕報站系統,新投入運營的公共汽車應當設定無障礙踏板、扶手、輪椅席位等無障礙設施、設備,或者優先選擇低地板及低入口公車。
交通樞紐、具備條件的重要公交站點應當設定語音提示、盲文站牌等服務設施。
機場、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運輸場所應當配置上下飛機(車、船)銜接設施、輪椅等輔助器具,設定為殘疾人、老年人等出行不便利者服務的購票取票設施、等候專座和綠色通道。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投放具備無障礙功能的出租汽車。鼓勵出租汽車運營企業投放具備無障礙功能的出租汽車,並提供預約服務。
第十八條 公共文化設施、交通樞紐、醫院、商場、酒店、居住區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專門用於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停放。
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應當在機動車顯著位置放置殘疾人證或者專用標誌。
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減免停車費用。鼓勵其他類型停車場經營者對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減免停車費用。
違法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停車場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有權要求其立即駛離或者拒絕提供停車服務。對不聽從勸阻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下列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技術規範配建無障礙電梯,應當在電梯處設定語音提示功能,便於視力殘疾人、老年人等識別電梯所在位置、運行方向以及所在樓層,並與周邊無障礙設施有效銜接:
(一)需要安裝電梯的公共建築;
(二)機場、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和軌道交通站點;
(三)主要幹道、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
第二十條 下列場所應當按照無障礙建設相關標準配建母嬰室和無障礙衛生間或者廁位,並保障在運營期間正常使用:
(一)機場、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口岸等交通樞紐場所和軌道交通站點;
(二)學校、體育場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場所;
(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對外辦公場所;
(四)醫院、商場、酒店、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
鼓勵商務辦公場所設定母嬰室或者兼容母嬰室功能的場所。
第二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的無障礙住房信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保障性住房選房清單中標示註明;商品房項目中的無障礙住房信息由相關主管部門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清單及網簽系統上標示註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無障礙住房信息在銷售平台和現場公示。
第二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履行以下責任,保障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一)設定符合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保證標識位置醒目、內容清晰、規範,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以及具體位置;
(二)定期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
(三)發現無障礙設施、標識損毀、損壞的,及時維修;
(四)發現無障礙設施被占用的,及時糾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
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停放不得占用盲道、無障礙通道等無障礙設施。
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及時設定防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保障有需求者正常使用。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
第三章 信息無障礙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化建設納入數字社會建設,促進無障礙城市建設數據互聯互通和智慧化套用,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者安全出行、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等提供信息化渠道。
第二十五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為有需求者依法獲取、交流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務信息、突發事件信息以及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區政府網站、社會公共服務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方便有需求者獲取相關信息。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官方網站將下列重要的政務公開信息製作成大字版或者有聲版等無障礙版本,供有需求者閱讀:
(一)市、區政府年度工作報告;
(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統計部門年度統計公報中的重要數據資料;
(四)與殘疾人權益密切相關的本市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無障礙城市數字服務平台,逐步實現無障礙公交實時查詢以及無障礙電梯、無障礙衛生間、無障礙服務分布情況等查詢功能。
鼓勵和支持通信終端設備供應商提供與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相銜接的技術、產品和服務。
鼓勵相關企業在即時通訊、遠程醫療、教育學習、地圖導航、金融支付、網路購物和線上約車等服務中提供無障礙支持,將無障礙化納入產品和服務的日常維護流程。
鼓勵開發針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的無障礙應用程式。
第二十八條 舉辦聽力殘疾人參加的大型會議和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提供手語翻譯或者字幕服務。
第二十九條 市級電視台應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按照規定配備字幕,播放新聞節目時應當配播手語。
第三十條 市、區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無障礙閱覽室或者閱讀專區,提供盲文、大字、易讀以及有聲讀物,配備無障礙閱讀輔助設備,為有需求者閱讀書籍、使用網路提供便利。
市、區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兒童圖書館或者開設公共圖書館兒童閱覽專區。
第三十一條 鼓勵食品、藥品及其他商品生產經營企業在外形或者外部包裝設定無障礙識別標識、技術和語言,方便有需求者識別和使用。
第四章 服務無障礙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醫院、商場、公用事業經營單位、旅遊景點等公共和社區服務場所,應當設定高低位服務台,配備助視、助聽、助行設備,為有需求者提供語音、文字提示、手語、盲文、大字、圖片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或者人工服務。
第三十三條 報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同時具備文字信息報送和呼叫功能,方便聽力、言語障礙者等有需求者報警、呼救。
政府服務熱線應當具備無障礙服務功能,保障有需求者使用。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集中就業的用人單位對就業環境進行無障礙改造的,市、區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特殊教育師資、社會工作者、志願者,配置特殊教育資源教室、無障礙設施設備。
舉辦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應當根據殘疾人考生需要為其提供相應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住宅區業主委員會選舉時,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有選舉權的行動不便者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持殘疾人證、服務犬相關證明可以攜帶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殘疾人攜帶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殘疾人家庭需要進行無障礙改造,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向本轄區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由本轄區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勘查、提出設計方案並施工,或者由本轄區殘疾人聯合會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託的方式實施。
殘疾人、老年人家庭自主進行生活設施無障礙改造,符合有關規定的,區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九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有需求者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鼓勵在社區設定殘疾人活動室或者康復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根據無障礙城市建設需要,將無障礙城市建設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醫院、商場、酒店、旅遊景點應當組織開展無障礙設施使用培訓,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學習無障礙服務知識。
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和技術規範培訓。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工作職責組織開展無障礙設施、產品使用培訓,為單位和個人學習無障礙城市知識、開展相關職業技能培訓提供必要指導和幫助。
第四十二條 市、區政府應當把無障礙城市建設納入文明城市建設內容,統籌開展無障礙城市建設宣傳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無障礙城市宣傳教育活動,向公眾普及無障礙城市理念、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城市建設的公益宣傳。
第四十三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扶持、引導、鼓勵科研機構和企業依託人工智慧、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技術為有需求者提供先進的無障礙產品和服務。
第四十四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無障礙城市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維護及服務的全流程監管。
第四十五條 本市建立無障礙城市建設社會監督員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業人員、市民代表、有需求者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對無障礙設施設備建設、改造、維護、管理等無障礙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為監督工作提供便利,對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並答覆。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無障礙城市建設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有關責任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答覆處理結果。
第四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違反無障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無障礙城市建設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發現違反無障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將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轉交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並根據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無障礙建設相關標準的,或者無障礙設施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不銜接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機場、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運輸場所未設定符合相關標準的無障礙設施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處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違法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的,停車場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勸阻,經勸阻拒不駛離的,由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罰款;停車場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無障礙停車位監管職責的,對停車場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無障礙建設相關標準設定無障礙電梯、母嬰室、無障礙衛生間或者廁位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職責,導致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違法停放占用盲道、無障礙通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由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電視節目未按照規定配備字幕或者未配播手語的,或者公共圖書館未設立無障礙閱覽室或者閱讀專區的,由文化廣電旅遊體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共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禁止服務犬進入的,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五十七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無障礙城市建設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3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的出台將助力珠海市解決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不到位,信息交流及無障礙服務滯後,社會公眾無障礙意識有待加強等問題,在更高水平、更高層次、更高標準上,保障社會成員更加自主、安全、便捷地參與社會生活。
1、珠海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的整體情況如何,《條例》從哪些方面實施。
市殘聯黨組成員、副理事長劉煜介紹,珠海高速公路服務區、長途汽車站、民用機場、城際鐵路等交通場站的無障礙設施設定率已達到100%。全市主要市政道路皆修建了相應的盲道,公共場所如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也配備了基本的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通道、無障礙衛生間等。針對設施缺失、修建不合規範、缺乏管理維護三大問題,市檢察機關、文明辦等單位迅速介入,超過90%的場所、設施完成了整改,其餘不具備整改條件的,也提出了最佳化方案。
未來,《條例》將從在五方面著手實施:
一是從建設標準、建設經費等源頭上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落地落實;
二是加快推進已建成項目無障礙改造;
三是為有需求者生活及出行掃清障礙,如《條例》規定新投入運營的公共汽車應當設定無障礙踏板、扶手、輪椅席位等無障礙設施,或者優先選擇低地板及低入口公車;
四是強調無障礙群體的參與,明確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在設計階段、驗收階段可以邀請有無障礙需求的人員參加或試用,聽取意見和建議;
五是拓展無障礙城市建設公益訴訟制度,為無障礙城市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2、珠海市公共空間及在建設廣場時未考慮到與既有道路無障礙設施的有效銜接,如何通過《條例》實現。
珠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毛建華表示,《條例》已明確規定,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並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已建成場所的無障礙設施銜接應由業主單位或管理單位進行改造,做好銜接。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雍靈表示,為推動《條例》落地落實,市人大常委會將用足用好監督法賦予的監督手段,適時運用執法檢查、專題詢問等手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履職,對法規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