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時間
2021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過《珠海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條例》指出
《條例》指出,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及相鄰地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區域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報制度,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行應急資源合作、應急物資生產聯合保障、應急預案對接、應急措施聯動,共同做好區域聯防聯控相關工作。
《條例》明確指出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職業中毒事件及其他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時,相關部門、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
《條例》共83條,分為總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7章。《條例》完善了跨部門、區域、行業、基層以及涵蓋交通樞紐、口岸等多層次、多形式的聯防聯控機制,突出粵港澳大灣區特色,通過建立情況緊急時可越級上報突發衛生事件線索的機制,鼓勵運用大數據支撐科學防控,共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聯防聯控。
具體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珠海經濟特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嚴重損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分級負責、社會共同參與,遵循以人為本、生命至上,預防為主、平戰結合,依法防控、科學決策,聯防聯控、群防群治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公共衛生應急指揮、疾病預防控制、監測預警、應急醫療救治、應急物資儲備供應、公共衛生監督執法等體系建設,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應當按照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部署,做好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有關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應當組織村民、居民落實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求。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市、區政府根據應急回響等級成立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組織、協調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市、區應急指揮機構根據需要代表本級政府發布相關決定、命令、公告、通告。
第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和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事件報告、風險評估、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推動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技術與相關信息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協調口岸查驗單位做好口岸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通過口岸傳播,做好通關服務保障工作和應急處置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報告、預警和應急現場處理。鎮街、村居衛生服務機構協助有關部門、機構落實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有關措施。
第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經費保障機制,將預防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醫療救治、業務培訓和相關科學研究等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政府組織成立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委員會,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決策支持;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公共衛生、臨床醫療、感染防控、應急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援助、法律服務等各類專項工作專家組或專家庫。
專家委員會的意見應當作為市、區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落實自身責任,積極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服從各級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配合落實各項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醫療救治的醫療衛生人員以及其他現場處置工作人員發放津貼補貼;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醫療救治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醫療救治工作致病、致殘、犧牲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採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應當與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正在接受治療或者已被治癒的傳染病患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及其家屬,不得歧視來自或者途經疫區、疫情高風險地區的人員。
有關單位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中獲取的個人信息依法採取保護措施,防止濫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漏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應急準備
第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會同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以及本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分別擬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規定編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標準,明確應對各類各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組織體系與職責、監測預警與報告、應急回響啟動與終止的程式、分級回響措施、後期處理、物資保障、宣傳教育、監督管理等措施。
市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應急演練的評估結果、公共衛生事件的變化或者應急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適時修訂專項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市有關部門、區政府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門、本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四條 下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備:
(一)醫療衛生機構;
(二)學校、托幼機構、託管機構;
(三)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康復機構;
(四)羈押場所、監管場所;
(五)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
(六)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
(七)景區景點、口岸、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定期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應急演練。
應急演練應當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
第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場所設定規劃,明確人員安置、隔離醫學觀察、應急檢驗檢疫和醫療救治等場所的設定要求和配置標準等。區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儲備集中安置場所、集中隔離場所等,並完善日常運營維護和應急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規劃和相關標準要求預留應急設施、設備轉換接口,保障常態化防控與應急狀態的快速銜接轉換。大型公共建築應急需求轉換設施設備配置標準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集中安置場所、集中隔離場所的設施設備維護、管理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場所安全運行。
第十七條 市、區政府按照整體謀劃、系統重塑、全面提升的要求,建立完善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核心、醫療機構為支撐、鎮街和村居衛生服務機構為依託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健全醫防協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社區聯動工作機制。
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醫療衛生機構公共衛生職責清單和評價機制,推動疾病預防控制與醫療救治功能融合。
第十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分級、分層、分流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加強應急醫療救治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後備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應急醫療救治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後備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完善應急醫療救治相關設施,配備與應急醫療救治和轉運需求相適應的設備、藥品、醫用耗材、車輛等。
醫療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完善急救設施設備,配備與服務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救護車(負壓救護車),確保院前急救暢通。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依據衛生健康部門要求設定發熱、呼吸、腸道門診以及隔離病房、負壓病房、負壓手術室、臨時性可擴充收治床位等。
村居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定傳染病預檢分診診室。提高偏遠地區、海島地區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能力。
第十九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業應急隊伍建設。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組建風險研判、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醫療救治、衛生防護、心理危機干預、健康教育、公眾溝通、社區指導、物資調配等專業應急隊伍。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醫療衛生人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建立流行病學調查隊伍,建立健全流行病學調查員管理制度。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流行病學調查員業務指導、培訓及統籌使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流行病學調查員。
第二十一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應急志願服務協調機制,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有序開展科普和普法宣傳、基層應對、心理疏導、社區服務、交通物流、社會秩序維護等應急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參與應急志願服務的志願者進行相關法律法規、衛生防護、健康管理知識和技能等專業培訓。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提供必要支持。
安排志願者參加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資料,對公眾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公眾認知水平和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市教育部門應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作為各教育階段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
新聞媒體和通信網路平台等單位應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
第二十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管理辦法,建立布局均衡合理的公共衛生戰略物資生產儲備基地,完善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供應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明確物資儲備的類別、品種、方式、數量、儲備責任單位等要求。儲備責任單位應當根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實施應急物資儲備。
第二十五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實物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機制,科學動態調整儲備物資品類、規模、結構,形成供應高效、規模適當、補充及時的儲備體系。
市、區政府可以組織相關企業建立和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生產線,通過下達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供應。
市、區政府可以指定具備相關能力的企業作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備基地,實施社會化儲備。
鼓勵單位和家庭儲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其他應急物資。
第二十六條 應急物資儲備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儲備物資管理,完善儲備物資接收、保管、養護、補充、調用、歸還、更新、報廢等制度,建立應急物資入庫、庫存、發放等工作檯賬。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其功能定位、職責任務,加強和完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等庫存物資的管理,建立醫療衛生應急物資以用代儲機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
衛生健康部門可以指定醫療衛生機構代為儲備和管理臨床專科用藥和醫療器械,保障應急醫療救治需要。
第二十七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市、區政府採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物資採購的需要,調整採購方式,簡化採購流程,提高應急物資採購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物資緊急調用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對急需的藥品、醫療器械和防疫物資市場準入實行聯審;建立有序高效的應急物流體系,確保物資合理調度、快速配送。
第二十八條 市、區政府可以依法向轄區內單位或者個人徵用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市、區政府應當向被徵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徵用憑證,使用完畢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返還;因被徵用而造成財產毀損、滅失或者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評估價值或者參照徵用時的市場價值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慈善組織協調機制,支持慈善組織依法開展應急物資捐贈工作,可以指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民政等部門負責引導開展社會捐贈工作。
第三十條 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的慈善組織,或者市、區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指定負責接受社會捐贈的部門、機構應當明確捐贈物資的質量要求、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機制,及時公開接受募捐和捐贈後的物資管理與使用狀況,保障捐贈款物及時交付使用、合理管理與儲存。
單位或個人向部門、機構進行定點捐贈或直接捐贈的,受贈單位應當將情況報市、區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指定的部門備案。
實施定向捐贈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相關部門或機構及時公開其所捐贈物資的管理與使用情況。
監測預警
第三十一條 市、區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醫防融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體系,構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協同監測機制,完善多渠道監測哨點建設,提升早期監測預警能力。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有權收集、核實、匯總、使用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相關科研機構、藥品零售企業和海關等監測哨點提供的監測信息,跟蹤、研判外省市、國(境)外新發突發傳染性、流行性疾病風險,綜合國內外有關監測情況,形成監測分析報告,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和信息報告工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機構應當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開展家畜家禽相關的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系統,與國家、廣東省有關監測信息系統對接。
依託市級公共衛生監測系統,各級政府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各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實現信息共享,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系統和網路直報機制。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監測系統維護管理,定期報送疫(病)情、毒情監測信息,編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動態報送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醫療機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單位和交通樞紐、學校、零售藥店、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物流倉儲中心、建設工地、醫療和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場站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和其他重點單位,作為監測哨點單位,完善監測預警體系,建立智慧化預警多點觸發機制。
第三十四條 監測哨點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小時內將相關信息上傳監測系統,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會同有關機構負責收集、核實、匯總相關監測信息,綜合大數據套用系統和國內外有關監測信息,形成監測分析報告,向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現不明原因肺炎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的;
(三)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職業中毒事件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放射事故的;
(七)其他疑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監測哨點單位上傳監測信息時,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信息。報告有關情況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部門電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報告渠道暢通,建立受理與調查處理機制,依法維護報告人的個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對報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線索信息,經調查核實的,市、區衛生健康部門對報告人予以獎勵,對惡意的不實報告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監測哨點單位或個人提供的預警信息或舉報信息,認為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立即通過監測系統報告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在兩小時內向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其中屬於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經調查核實、評估研判後認為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應當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事態變化情況。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職業中毒事件及其他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以及有關人員,或在日常社會管理活動中發現或收到相關舉報的鎮街、基層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個人,應當及時向本級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單位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報告。
第三十七條 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接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提交的報告後,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對事件的性質、類型、分級等進行確證,必要時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進行綜合評估和確證;確證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按照規定提出預警建議或者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市、區政府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評估制度。
對可以預警的公共衛生事件,按照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確定預警級別。
市、區政府接到相關部門的預警建議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依法向上級政府報告,採取相關措施,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市、區政府可以根據預警級別授權相關部門發布預警信息。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以及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告知方式,及時向相關民眾傳遞預警信息。
第三十九條 啟動預警後,市、區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當預警情形已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及時提出和啟動應急回響。
有事實證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險已經消除或者已得到有效控制的,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並調整有關措施。
應急處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條 市、區政府接到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提交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決定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確定和發布應急回響級別。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啟動四級回響,由區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啟動三級回響,由市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政府應當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在上級政府、應急指揮機構領導下,啟動二級或者一級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市、區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劃定區域風險等級,分區分級採取差異化、精準化的防控措施。區域風險等級分為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
應急回響啟動後,市、區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依託專家委員會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風險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區域風險等級以及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一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實行邊調查、邊報告、邊處置的快速處置機制。
應急預案啟動前,市、區政府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依據應急預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先行採取人員控制、場所封閉、出行限制等緊急管控措施。
第四十二條 應急預案啟動後,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回響級別,組織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可以依法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並依法發布決定、命令、公告或者通告:
(一)緊急調集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隊伍,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二)確定醫療救治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後備醫療衛生機構、集中安置場所、集中隔離場所等;
(三)對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追蹤、確定、管控、消除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的傳染源、危險源;
(四)要求臨時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場所、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發布人群、地域、行業防控指引;
(六)對特定應急物資或者其他商品依法實施價格干預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三條 發生傳染病疫情後,市、區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除可以依法採取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措施外,經徵求專家委員會的意見,還可以採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按照國家規定和防治需要,對相關人員採取集中隔離治療、集中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並建立與人員居住地村居組織的信息對接機制;
(二)依據有關規定對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現場可疑環節採樣,並進行應急檢驗檢測,對易感人群和易受損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用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三)實施交通衛生檢疫,對道路、交通樞紐和交通工具進行管控;在口岸以及交通樞紐等場所設定臨時衛生檢疫站,對人員、交通工具、物資以及宿主動物等進行檢疫查驗;
(四)對相關區域或者場所實施隔離或者封閉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等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並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危害:
(一)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二)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
(三)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四)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場所,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條 發生職業中毒事件後,衛生健康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開展應急救援,組織救治職業中毒人員;
(二)調查核實職業中毒情況,對生產作業環境和中毒人員生物樣本進行毒物檢測和評估;
(三)責令事件發生單位暫停造成職業中毒事件的作業;
(四)組織控制事件現場;
(五)封存與事件相關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條 對因生物、化學、放射等污染事故引起的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在經調查核實並判定事件性質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的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公共衛生事件或者接到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應當立即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提出現場處理建議,並按規定將調查報告報送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同級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開展調查時,有權進入公共衛生事件涉及的單位和發生現場,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或者複製有關資料和採集樣本。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八條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統一指揮調度區域內醫療衛生機構及醫療衛生人員、物資、設施、場所等,必要時可以由應急指揮機構請求上級調配人員、物資支援。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統一領導、指揮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服從衛生健康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按照分類救治、全流程管理原則開展下列緊急醫療救援和醫療救治工作:
(一)落實預檢分診制度,經預檢不能排除與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疾病可能的,應當分診至相應科室診治排查,並落實首診負責制度,按照診療規範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救治;
(二)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傳染病人密切接觸者按照規範和需要進行定點治療、轉診或者醫學觀察,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三)建立醫療救治單位感染管理責任制,嚴格落實有關操作規範和防控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對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開展病原學和治療方案研究;
(五)開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健康監測、診斷、篩查、轉診和就醫指導;
(六)其他必要的救援、救治措施。
第五十條 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醫藥救治能力,建立中西醫聯合會診制度,完善中西醫協同救治機制。
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中醫藥救治方案,指導醫療衛生機構在預防、救治和康復中積極運用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五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心理健康評估、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有需求的公眾提供心理援助,重點針對患者、醫學觀察對象、封閉式管理對象以及醫療衛生人員等提供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
第五十二條 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定點救治醫院、隔離治療等場所生活垃圾和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消毒、包裝、暫存、運輸、處置等工作。對集中觀察點等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參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
第五十三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區政府負責組織鎮街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區域和場所管理、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救助工作,為需要救助的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第五十四條 市、區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及相關建議、提示、指引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授權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持續進行,並採取措施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無障礙信息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信息。禁止傳播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 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期間輿情信息監測,主動梳理公眾意見建議,及時協調解決公眾關心的問題。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的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權威信息,並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第五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經徵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三、四級應急回響的危險因素、隱患已經消除或者被有效控制的,應當向同級政府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市、區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終止應急回響的決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二級應急回響的終止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區政府作出或者接到上級政府終止應急回響決定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應急回響終止後,市、區政府應當及時調查、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調查事故責任,對監測預警、信息報送、應急處置等情況進行評估,組織善後學習,制定改進措施,完善相關應急預案。
第五十七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定復工復產復市復學方案,有序推進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恢復。
第二節 聯防聯控
第五十八條 市、區政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建立健全聯防聯控機制,推進部門間、區域間協作,吸納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加強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工作協同,全面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能力和應對水平。
第五十九條 本市建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疫機構協作機制,提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防控、隱患排查、預測評估、監測預警以及檢驗檢測能力。
第六十條 各區政府應當組織鎮街建立健全基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按照格線化管理要求,組建由村居工作人員、村居醫療衛生人員、村居民警組成的基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協助政府做好人員健康監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以及相關信息收集和報告等工作。
第六十一條 村居基層組織應當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機制,組織轄區單位、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以及村居民、志願者等,協助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信息報送、人員分散與隔離、社區小區封閉管理、環境衛生整治、困難家庭和人員幫扶等工作,並向村居民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相關知識,提高村居民的健康素養、自我防護和應對能力。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單位應當回響聯防聯控工作要求,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單位責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設施,為職工提供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二)建立與所在鎮街、村居的對接工作機制,落實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三)設立健康管理員,向職工和其他相關人員宣傳普及衛生健康知識,開展健康監測管理,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四)根據需要靈活安排職工工作方式;
(五)按照所在地政府要求組織人員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工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
第六十三條 學校、托幼機構、培訓機構、養老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及羈押場所、監管場所等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行業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管理制度,部署、指揮和協調本行業應急工作,督促其規範配置應急防控設施設備、防護用品,保障其基本生活物資與基本就醫需求,指導防控措施的落實。
旅遊服務業、酒店服務業等有關行業及經營單位應當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旅遊團隊、入住旅客的信息登記和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醫學觀察、隔離措施等,避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跨地區擴散。
第六十四條 市、區政府應當組織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和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建立健全交通聯防聯控工作機制,組織做好消毒通風、健康監測、人流控制等工作,確保公共運輸站場和公共運輸工具有效落實應急防控措施,保障應急物資和應急處置人員及時運送。
海事部門會同海島所在地政府、交通運輸、公安、漁政、海關等部門,建立海上聯防聯控機制,共同做好海島、海域內的有關應急工作。
物流快遞企業、客運服務企業、網約車企業等應在回響期間執行交通應急管控措施。
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推動完善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聯防聯控工作機制,構建覆蓋海關檢疫、移民通關、分流轉運、醫療救治、社區管理、口岸衛生應急等口岸全鏈條、全閉環防控體系,提升一體化防控能力。
第六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推動與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及相鄰地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區域合作,建立和完善信息通報制度,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行應急資源合作、應急物資生產聯合保障、應急預案對接、應急措施聯動,共同做好區域聯防聯控相關工作。
保障措施
第六十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推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準化建設,提升疾病預防控制設施裝備配置水平,建立現代化、智慧型化監測系統,最佳化疾病預防控制資源配置,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調查、檢驗、研判、處置等能力。
第六十八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配備,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激勵、待遇保障機制,穩定基層公共衛生專業人員隊伍。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納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和醫療衛生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支持本市高等院校開展病原學鑑定、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等專業教育,培養公共衛生人才。
第六十九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醫療保險支付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減免制度,臨時調整醫療保險支付目錄、支付限額、用藥量等限制性要求,減輕低收入等困難民眾的經濟負擔;最佳化異地住院醫療保險直接結算流程,確保患者在異地得到及時救治。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應急醫療救治定點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相關患者的醫療費用,不納入醫療衛生機構醫療保險總額預算。
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保險產品。
第七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和應急決策機制,明確生活必需品儲備應急投放啟動條件和程式,加強市場供應保障。
第七十一條 市、區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應急運輸備案制度,確定符合條件的運輸企業和車輛並動態完善調整,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應當優先保障醫護人員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的運送。
第七十二條 市、區政府及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發揮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物聯網等信息技術在監測預警、調查溯源、防控救治、資源調配、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等方面的支撐作用,提升智慧型化防控水平。完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通信暢通。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規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數據採集標準,統籌歸集工作,依法將有關數據納入相關數據平台,為精準防控提供數據支撐。
第七十三條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科研攻關協同機制,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科研機構、企業等在檢測及診斷試劑、藥物及疫苗研發、防護物品和醫療設備研發、診療技術創新等方面開展應急技術科研攻關,為應急工作提供科技支撐。
鼓勵支持企業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產品和技術研發,承接轉化國內外科技成果。
第七十四條 本市建立市、區、鎮街三級公共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學校、托幼機構、供水單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用人單位、公共場所、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單位和場所落實應急處置措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商務、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公共衛生事件處置要求,根據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維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或者場所的公共秩序,保證運送患者和救援物資道路暢通,依法查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干擾醫療衛生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對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的,公安機關依法協助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罰,並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或者培訓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物資生產、儲備、供應的;
(四)不配合有關部門、單位的調查,或者阻礙、干擾調查的;
(五)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調查、報告、控制、處置、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六)違反規定造成個人隱私信息泄漏的;
(七)其他不履行應急職責的情形。
第七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職責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四)拒不服從應急指揮調度的;
(五)其他不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職責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違反各級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發布的決定、命令、公告、通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安機關責令立即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造、故意傳播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虛假信息的;
(二)拒不提供、故意隱瞞或者提供虛假個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的;
(三)拒絕接受或者逃避衛生檢疫、檢查、調查、醫學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的;
(四)阻礙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應急工作職責的;
(五)對依法履行應急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實施侮辱、恐嚇、故意傷害或者破壞防護裝備的;
(六)故意隱瞞本人傳染病病情,違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造成他人被傳染或者被隔離、醫學觀察的;
(七)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期間,有下列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之一,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應急物資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價格,囤積居奇的;
(二)對所推銷的防疫、防護用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應急物資的;
(四)其他擾亂市場秩序,妨害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行為。
第八十條 因人為原因造成環境污染引發病原傳播和傳染病事件發生的,依照環境污染防治、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導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受到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歸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採取懲戒措施。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社會影響
《條例》立足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總結並鞏固了珠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經驗,進一步完善了珠海市公共衛生體系與體制機制,為珠海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處置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