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

為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來華外國專家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維護正常的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該《辦法》於2003年6月10日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印發。《辦法》共18條,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
  • 外文名:無
  • 印發時間:2003年6月10日
  • 印發機構:國家外國專家局
  • 條數:共18條
  • 目的: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國家外國專家局通知,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

國家外國專家局通知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於印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外事辦公室、外國專家局(引智辦),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專業總公司外國專家管理部門:
為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376號),保障來華外國專家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維護正常的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秩序,我局制定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以下簡稱《應急辦法》)。現將《應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應急辦法》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報告。
國家外國專家局
二○○三年六月十日

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辦法
第一條 為了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來華外國專家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維護正常的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民眾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來華外國專家(以下簡稱外國專家),是指在我國經濟技術管理領域、教科文衛系統、外商投資企業、隨引進項目契約和重點建設工程等工作的外國專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專家。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家外國專家局設立全國突發事件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國家外國專家局領導擔任組長;小組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專家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組成,負責對全國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第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成立突發事件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主要領導擔任組長,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反應、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七條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專家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外國專家工作應急預案,報請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全國外國專家工作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外國專家工作應急預案。
第八條 全國外國專家工作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三)突發事件期間外國專家工作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第九條 外國專家工作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條 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專家工作主管部門制定外國專家工作應急報告規範,建立突發事件期間外國專家信息報告系統。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每天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專家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外國專家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期間外國專家的情況,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違者將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通報制度。
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專家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向來華外國專家和向我國派遣外國專家的專家組織通報突發事件和來華外國專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向來華外國專家和向我國派遣外國專家的專家組織通報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和外國專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專家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對外國專家工作的影響進行綜合評估,提出是否啟動外國專家工作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四條 在全國範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啟動全國外國專家工作應急預案,由國家外國專家局外國專家工作主管部門報國家外國專家局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外國專家工作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決定,並向國家外國專家局報告。
第十五條 全國突發事件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外國專家工作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十六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各級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準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外國專家工作歸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發生其他突發事件,外國專家應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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