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2003年10月20日大連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3年10月2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10.21
  • 實施時間:2003.10.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第四章 應急處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及縣(市)區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由主要領導人擔任。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鐵路、民航、口岸檢驗檢疫等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則。實行人員統一指揮,資源統一調度,信息統一發布的應急機制。
第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期間,市及縣(市)區政府應及時建立防治專項資金,專戶用於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第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八條 市及縣(市)區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市及縣(市)區政府制定的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應急工作方案。
第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處理機構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監測與預警;
(三)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置工作方案;
(六)預防、現場控制、防護措施及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組建和培訓;
(八)預案的啟動、終止條件。
應急預案可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的問題進行調整。
第十條 市及縣(市)區建立、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機構、組織人員、配備設施,建立日常監測預警機制,定期模擬演練,保證監測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和與指揮系統、技術指導系統的聯繫暢通。監測與預警工作應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畫,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報告程式和時限報告。
第十一條 市計畫、經貿、商業、衛生等部門,應做好突發事件所需藥品、器材、設施、設備等物資的儲備和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市及縣(市)區建立急救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網路,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檢查有關應急救助設備的保管情況,實行設備定期更新制度,不斷提高醫療機構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市傳染病醫院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醫療機構,為突發事件中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他三、二級醫院是突發事件中非重大傳染病疫情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突發事件應急常識的宣傳教育,對醫療機構和人員進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等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開展有關技術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推廣先進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四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建立與省和國家銜接的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報告:
(一)發生或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可能發生國家規定的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或謊報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 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說明事件發生地點與時間、疑似類型、發病與死亡人數、影響範圍、當地救治防病能力、聯繫人員和方式;
階段報告應說明事件發展變化趨勢、處理情況、救急物資需求等,並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
總結報告應說明事件發生的過程、原因、存在問題及防範和處理建議等。
第十七條 初次報告,應在發現突發事件或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2小時(市政府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為1小時)內報告;階段性報告,應在事件處理過程中隨時報告;總結報告,應在事件處理完畢之日起5日內報告。
第十八條 報告程式:
初次報告,由發現突發事件的監測機構、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向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向本級政府和市、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縣(市)區政府、市衛生行政部門向市政府報告(市衛生行政部門同時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市政府向省政府和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階段性報告,由發現突發事件的監測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縣(市)區政府按照初次報告的程式報告。
總結報告,由參加突發事件處理的單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和縣(市)區政府設立突發事件報告電話,保證每日24小時值守。
第二十條 接到報告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將其調查、核實和控制等情況,根據突發事件發展變化的階段,及時上報。
第二十一條 市及縣(市)區其他有關部門,對發生或發現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情形,應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二條 全市突發事件信息,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根據事件發生、蔓延程度,提出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報同級政府決定。
啟動全市應急預案,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部門應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範圍,服從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在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開展救助,並採取措施控制突發事件發展。
衛生行政部門應封存有關食品工具、設施、原料和食物,並對現場進行控制,對易受感染和其他易受損害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需要,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二十七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市政府決定,縣(市)區政府可以依法臨時徵用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可以採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等人群聚集的活動以及停工、停業、停課等緊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蔓延。
徵用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交通工具,由徵用者依法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八條 對重大傳染病疫情,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集醫療衛生和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時,可以請求市衛生行政部門調集醫療衛生和衛生防疫人員。
第二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保證應急處理所需藥品、器材、設施、設備等物資的生產、供應。交通口岸、港口、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應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交通口岸、港口、鐵路、民航、口岸檢驗檢疫等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市政府的規定,在公路道口、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碼頭等設定臨時衛生檢疫站、留驗站。發現應採取控制措施的人員,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二級以上醫院應按照《大連市突發事件急救醫療工作預案》成立急救醫療隊,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部署,參與現場救援與醫療救護。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複印件轉送至接診或指定的醫療機構,不得延誤診治或者故意推諉。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內應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並設定專用設備、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醫療垃圾的處理,保證固體廢物、廢水、廢氣達標排放。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時,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予配合。
第三十四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村)委會應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三十五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人員,在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予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對來自疫區的人員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追蹤,公安機關應予協助。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因其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而解除勞動關係。
第三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市經濟、商業、文化、旅遊、勞動、民政等主管部門,應迅速調查、評估事件對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生活、就業等造成的影響,提出救助措施,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群體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應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和責任,並對事件損失進行評估,形成調查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對外開放先導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中央、省屬和外地駐連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連的外國人、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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