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珠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經2012年10月2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八屆1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1月19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8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2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1月19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政府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全文,1 總則,3 監測與預警,5 恢復與重建,6 應急保障,8 附則,9 附屬檔案,廢止決定,

全文

1 總則

1.1 本市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與面臨的風險
1.1.1珠海是地處珠江口、毗鄰港澳的濱海城市,屬南亞熱帶海洋性季風氣候,屬地震基本裂度Ⅶ度區,受多種災害性氣候影響,存在較多產生突發事件的自然條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可劃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23分類、57種(見附屬檔案表1)。
1.1.2珠海市突發事件的主要特點:
自然災害極為突出。颱風災害(現統稱熱帶氣旋災害)是影響珠海市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颱風往往帶來狂風、暴雨、有時還伴有強對流天氣(如龍捲風,颮線等),從而導致一系列次生災害的產生。颱風災害的主要類型是風災、颱風暴雨形成的內澇災害以及颱風的強大風力、低氣壓導致的沿岸風暴潮災害。此外,珠海每年均受暴雨影響,導致不同程度的內澇,個別年份在暴雨季節因西江上游洪水影響也會受洪澇災害威脅。
人為致災因素逐步增加。工程拆遷、農村占地補償、勞資糾紛事件、校園安全事件、涉港澳台突發事件等社會安全事件和水上交通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等事故災難以及食品安全、烈性傳染病、重大動植物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中的人為致災因素逐步增加,往往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的破壞,增加了協調處置突發事件的難度。
1.1.3珠海市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與未來面臨的主要風險。
除了傳統風險外,由於目前處於地震活躍期,珠海市面臨著5-6級左右破壞性地震的風險。沿海填海地帶的地面沉降和沙土液化的風險增加。外來物種入侵的可能性與危害增大。環境污染的威脅較為嚴重,台山核電站的建成運營增加了核事故的風險,航展安全任務更加艱巨。食品安全、網路與信息安全、涉港澳台事件的幾率增加。
1.2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2.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提高執政能力,全面履行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珠海安全穩定,實現構建“幸福珠海”的目標。
1.2.2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積極預防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人民民眾的危害。
(2)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的原則。強化基礎工作,加強監測預警,做好應急演練,提高防範意識,有效控制危機,力爭實現“五早”(信息早報告、苗頭早預防、隱患早排查、矛盾早化解、事件早處置”)要求,將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3)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資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實現組織、資源、信息的有機整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進一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實現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的協調聯動。
(4)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市、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兩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市、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兩級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實行屬地管理,專業處置。
(5)堅持社會廣泛參與的原則。充分依靠公眾,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相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實現突發事件應對的社會化。
1.3 目的和依據
1.3.1目的:
針對珠海市突發事件的現狀、特點和風險分析,通過編制預案,達到以下目的:
(1)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組織管理機構等資源,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式;
(2)通過規範突發事件的分級分類,確定各類突發事件的啟動程式,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單位的職責和權力;
(3)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應急資源,完善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常備不懈的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體系;
(4)通過整合現有突發事件的信息資源,實現信息資源共享,進一步形成機制最佳化、反應靈敏的信息支撐系統;
(5)通過總體應急預案的實施,切實加強基礎工作,理順管理體制和機制,實現防範系統化、決策科學化、指揮智慧型化、保障統籌化,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1.3.2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十二五”期間珠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規定為依據,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主要用於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珠海市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珠海的有關機構、單位或人員,應由珠海市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1.5 事件等級
為了有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依據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力大小、人員及財產損失等情況,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4個級別。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的具體分級標準參照國務院頒布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試行)》執行。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指突然發生,事態較為複雜,對一定區域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較大財產損失或生態環境破壞,需要市級力量和資源進行處置的事件。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指突然發生,事態比較簡單,僅對較小範圍內的公共安全、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脅,已經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只需要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的力量和資源就能夠處置的事件。
1.6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分市、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鎮(街道)三級管理,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及單位應急預案、大型民眾性活動應急預案等組成。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珠海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相關處置工作由市委統一領導。
2.1.2市應急委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委分管副書記和分管副市長擔任,市委、市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市各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珠海警備區、市武警支隊等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為成員。
2.1.3市應急委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定全市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組織指揮處置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
(4)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上級、駐珠部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係;
(5)領導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開展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相關應對工作;
(6)分析總結全市年度應對突發事件工作。
2.2 辦事機構
2.2.1珠海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辦)是市應急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政府辦公室,同時掛珠海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和珠海市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協助市政府領導同志組織處理需由市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承擔市應急委的具體工作,負責市委、市政府值班工作;根據市應急委的決定,負責規劃、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應急管理的預案、體制、機制和法制建設。
2.2.2市應急指揮中心設有指揮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作為突發事件發生時市應急委的指揮平台。市人防辦指揮平台是市應急委備份指揮平台。
2.3 專項指揮機構
2.3.1市應急委設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包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市三防指揮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領導小組、市防治紅火蟻工作領導小組、市海上搜救中心、市反恐怖工作協調小組、市處理群體性突發事件工作小組、市城市建設管理突發事件領導小組等。市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市領導擔任。
2.3.2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相關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法規;
(2)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3)具體指揮本市相關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依法指揮協調或協助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開展相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4)分析總結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5)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6)承擔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2.3.3發生其他突發事件,由分管市領導和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相關主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成立臨時應急指揮部,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4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相關部門,作為專項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組織落實本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5市相關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相關突發事件預防、指揮和處置等應對工作。
2.3.6突發事件處置分工。
各類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為主責部門;專項應急預案規定的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部門為協作部門;市發改局、市科工貿信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等單位是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保障部門。各類突發事件處置主責部門分工詳見附屬檔案表2。
武警珠海市支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應急救援任務在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具體規定。
2.3.7主責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協作部門、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
2.4 專家顧問組
市應急委、各專項指揮部應分別聘請專家,成立突發事件專家顧問組。專家顧問組主要職責是:
(1)為珠海市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災害科學最新發展趨勢的跟蹤等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
(2)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救災方案、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複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3)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相關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諮詢方案。
2.5 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急機構
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建立相應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體制機制,成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領導機構、辦事機構和專項指揮機構。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參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相關應對工作,依法參與或指揮協調本地區各類較大、一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應急委)是區突發事件的領導機構,區應急委主任由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委分管副書記和分管副區長(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副主任)擔任。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是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區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辦公室(黨政辦),區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相關部門。
2.6 基層應急機構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或確定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等民眾自治組織應明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區政府、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本市建立突發事件風險管理體系和危險源、危險區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工作機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動態監控。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和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
3.1.2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和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建立專業監測和社會監測相結合的突發事件監測體系,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制度,規範信息的獲取、報送、分析、發布格式和程式;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各行業(領域)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明確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1.3市、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辦負責組織各類突發事件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處理;負責定期組織召開公共安全形勢分析會議,研判突發事件應對的總體形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
3.1.4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和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及時匯總、分析、處理本地區、本部門或本系統突發事件與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信息,並負責收集、整理和研究發生在國內外可能對本市造成重大影響的重大突發事件信息,預測可能發生的情況,及時報市應急辦,並通報市相關部門。
3.1.5對於涉密的重要信息,負責收集數據的部門應遵守相關的管理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預警
3.2.1本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市應急辦負責全市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和綜合管理,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相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負責本地區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3.2.2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劃分按國家標準執行,國家尚未制定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的,市相關部門可以先行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報廣東省政府或省政府確定的部門備案。
紅色等級(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等級(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等級(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等級(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2.3預警發布和解除。
(1)藍色、黃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負責發布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橙色、紅色預警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向市應急辦提出預警建議,由市應急辦分別報請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任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發布和解除。
(2)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息,並同時報市應急辦及市有關部門備案。
(3)對於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其他地區的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部門應在報請分管市領導批准後,及時上報省和國家有關部門,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地區通報。必要時,由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後上報廣東省和國務院應急辦。
(4)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3.2.4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2.5預警回響。
(1)發布藍色、黃色預警後,根據即將發生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相關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應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立即做出回響,採取以下措施:
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信息報告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2)發布橙色、紅色預警後,市應急辦、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在採取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通知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人員、值班人員、專家學者、技術骨幹等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6市應急辦可依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情況和影響程度,調整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或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提出的預警建議級別,並報請市應急委領導批准。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顧問組提出的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將調整結果及時通報各相關部門。
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後,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地區預警級別,並同時報市應急辦和市相關部門備案。
3.2.7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發布預警的市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或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並通報相關部門。
3.2.8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際網路、特定區域應急簡訊、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 監測與預警支持系統
3.3.1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和氣象、環保、金融、旅遊等專業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監測手段,強化數位化監測基礎設施和專業預警預報信息系統建設。
3.3.2市應急辦會同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實現與廣東省及其有關部門突發事件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3.3.3市應急辦會同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本市綜合風險管理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地區、跨行業的風險綜合監測與突發事件預警。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應建立專業和區域風險管理系統,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能力,做到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及時預警。
4 應急處置與救援
4.1 信息報送
市應急辦、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信息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1.1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有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4.1.2發生一般突發事件信息,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應及時向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報告。
4.1.3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屬地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應當立即報告市應急辦,並同時通報市委宣傳部、相關部門,詳細信息的報送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
4.1.4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對於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應當立即報告市應急辦。對於涉及到港澳駐珠機構、港澳台人員,外國人員或市屬駐外(港澳)派出機構、赴外(港澳)人員的事件,應同時通報市台灣事務局、市外事局。
4.1.5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對於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應當迅速核實,同時根據事件可能達到或演化的級別和影響程度,參照上述規定上報,並做好信息續報工作。
4.1.6市應急辦對於接報的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在報請市應急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後,應當按規定及時向廣東省政府報告。
4.1.7上報突發事件信息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採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處置
4.2.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以及協調工作。
4.2.2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迅速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報告。
4.2.3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4.2.4在境外發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市外事局、市台灣事務局及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積極配合我國駐外派出機構做好境外保護工作。
4.3 指揮協調
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由相關責任主體按照基本回響程式,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回響措施進行處置。當超出相關責任主體自身處置能力時,應向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提出請求,由上一級應急管理機構決定是否啟動更高級別的回響措施進行處置。
一般突發事件(Ⅳ級):由事發地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Ⅳ級回響,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Ⅲ級回響,負責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由主責部門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由市政府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Ⅱ級回響,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並成立現場指揮部。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由市應急委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Ⅰ級回響,並負責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趕赴現場,並成立現場指揮部。市委書記、市長或分管市領導任總指揮,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分管市領導任執行總指揮,負責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當省和國家啟動或成立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並根據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回響時,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國家和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4 處置措施
4.4.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或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應當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安排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7)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食品、飲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9)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0)進入相關場所進行檢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2)採取其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政府認為必要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4.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根據事件情況,由市應急委或事發地區應急委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單位,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要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 現場指揮部
4.5.1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處置事件主責部門牽頭,依託市相關專項指揮部或臨時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執行總指揮和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可設專業處置組、宣傳信息組、治安交通組、綜合保障組、通信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專家顧問組等工作組,確定聯繫人和通信方式。 4.5.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救治與疏散、民眾安置等工作,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市應急辦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分析、快速評估,儘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按處置方案發布命令,全面展開調集應急物資,搶修被損壞的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生活必需品、醫療救護等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4.5.3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各工作組、相關部門、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和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專項應急預案分工和事件處置規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4.5.4主責部門應依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和種類,適時建議派出由該領域具有豐富應急處置經驗人員和相關科研人員組成的專家顧問組,共同參與事件的處置工作。專家顧問組應根據上報和收集掌握的情況,對整個事件進行分析判斷和事態評估,研究並提出處置措施,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決策諮詢。
4.5.5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時,應報請市應急委協調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應及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出預警。
4.5.6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各部門、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和單位,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4.5.7發生涉外突發事件時,市外事局、市台灣事務局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參與現場指揮部相關工作,並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4.5.8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4.6 回響升級
4.6.1如果突發事件的事態進一步擴大,依靠珠海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市應急委名義,協調中央、省等駐珠單位與部門等參與處置工作。
4.6.2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珠海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時,市應急委應提請市委、市政府報請廣東省委、省政府統一協調、調動各方面應急資源共同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4.6.3發生巨災時,在上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迅速形成應對巨災的機制,有效遏制巨災可能造成的損失。市應急辦、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立即開展工作,強化應急處置的時效性。市應急辦要立即協調全市應急力量,全面加強應急處置。
4.6.4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市應急辦應與市外事局、市外宣辦密切配合,在報請市主要領導批准後,以市政府名義提請廣東省政府等上級決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
4.7 社會動員
4.7.1市或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領、後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
4.7.2全市範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市應急委提請市政府報請上級批准。市應急辦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4.8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4.8.1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工作,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廣東省、本市相關規定,由市委宣傳部會同市應急辦進行管理與協調,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具體組織協調。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應當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4.8.2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辦在上報市應急委領導的同時,應向市委宣傳部通報相關情況。
4.8.3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經市突發事件新聞宣傳工作協調小組批准後,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負責新聞發布工作。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在市委宣傳部的組織、協調下,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現場指揮部宣傳組,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發布組織、現場採訪管理,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發布突發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對於社會安全事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相應工作。
4.8.4當突發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時,由市委宣傳部報請上級統一協調組織新聞發布相關工作。對於可能引起國際社會關注的突發事件,對外報導工作應由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會同市委宣傳部、市外事局等部門共同組織,各新聞媒體要嚴格遵守突發事件新聞報導的有關規定。
4.9 應急處置結束
4.9.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9.2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由啟動相應應急回響的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或相關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宣布應急結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市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或市應急辦提出建議,並報分管市領導或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啟動相應應急回響的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或市應急委宣布應急處置結束。
4.9.3應急處置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各相關單位,必要時還應通過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同時向社會發布應急處置結束信息。
4.9.4應急處置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或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總結。總結報告原則上應在處置工作結束後1周內完成,並報市應急委。必要時,按要求將總結報告提交相關突發事件調查組。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5.1.1宣布應急處置結束後,在市委、市政府、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善後處置工作,及時制訂恢復重建計畫和善後處理措施,並組織實施。
5.1.2市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損失評估核定工作;衛生、農業等部門負責疫病控制工作;環保部門提出事故後污染處置建議,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現場清理和消除環境污染;電力、市政園林與林業、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被破壞的城市基礎設施;承擔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事發地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做好徵用補償工作;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對補償物資和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事發地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組織基層政權組織,做好社會管理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調撥、發放等工作。
5.2 社會救助
5.2.1民政部門負責統籌突發事件社會救助工作,做好受災民眾的安置,並會同科工貿信等部門及時組織救災生活物資的調撥和發放,保障民眾基本生活。
5.2.2市民政局牽頭,會同有關單位加強對社會捐助物資的接收、登記和管理工作,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5.2.3各級接受救災捐贈部門應立即開通24小時捐贈熱線,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並按照規定程式安排使用。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和經常化,為災後社會救助提供更加充實的物資和資金保障。
5.2.4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人民團體、社會公益性團體和組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工作條例的規定,積極開展互助互濟和經常性救災捐贈活動。加強與國際紅十字會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依法積極吸納國際捐贈的救助款物。
5.2.5司法行政部門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和有關社會力量為突發事件涉及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5.2.6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協助衛生等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5.3 保險
5.3.1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機構及時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5.3.2各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為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5.4 調查評估
5.4.1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納入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負責人職責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健全調查評估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5.4.2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應及時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本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開展。市應急委組織開展較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組織對一般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評估。
5.4.3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工作的機構,應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組建突發事件調查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5.4.4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需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和損失,以及事前、事發、事中、事後全過程的應對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措施,形成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報告,並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無具體規定的,一般應在6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經市應急委批准,期限可適當延長。
5.4.5有關法律、法規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調查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 應急保障

6.1 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6.1.1市應急辦負責組織規劃,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配合,建立本市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各類突發事件的指揮要求。主要包含:有線通信調度系統、無線通信指揮系統、圖像監控系統、計算機網路套用系統、綜合保障系統、信息報送系統、視頻會議系統、移動指揮系統、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等。
6.1.2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逐步建立完善應急管理信息資源庫,建立各類風險與隱患監控資料庫、專業資料庫、應急預案庫、應急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以及應急管理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實現對突發事件應急指揮的輔助決策與支持。
6.1.3市公安局負責,相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配合,加大全市各級各類圖像信息資源整合力度,完善本市圖像信息管理系統。
6.1.4市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結合日常工作,開展預警、分析、評估模型研究,提高防範和處置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決策水平。
6.2 應急隊伍保障
6.2.1綜合應急救援隊伍。
市政府依託駐珠軍警部隊及市公安消防專業隊伍,建立全市軍警民三位一體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由市應急委統一調用,負責處置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難以應對的事件。
6.2.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市應急委統一領導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規劃建設工作。市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統籌規劃本領域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建設工作,原則上應組建或確立至少1支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未組建市級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相關領域部門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使用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或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市相關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有權調用市級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到達事發現場後,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省內外增援的應急救援隊伍,由市應急委統一調動。
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與相關企業簽訂應急救援服務保障協定,採取政府資助、契約、委託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值班備勤、裝備購置與維護、救援補償費用。
6.2.3武警珠海市支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作為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6.2.4應急志願者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市應急委把應急志願者服務納入本市應急管理體系,依託團市委、市紅十字會等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團體,組織有相關知識、經驗和資質的志願者成立應急救援隊,動員志願者參與防災避險、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與突發事件應對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隨時準備參與突發事件的搶險救援、衛生防疫、民眾安置、設施搶修和心理安撫等工作。
  在志願者隊伍的組織、技術裝備、培訓、應急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方面,由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給予支持和幫助。
6.3 通信保障
6.3.1市科工貿信局負責,統一組織本市各電信運營企業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珠海市有線政務專網的運行單位,建立本市信息安全與應急通信保障隊伍。
6.3.2市科工貿信局牽頭,各相關單位參與,整合完善應急指揮通信網路系統,形成覆蓋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鎮(街道)、城鄉社區的4級網路傳輸體系,建立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
6.4 交通運輸保障
6.4.1由市交通運輸局牽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
6.4.2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交通運輸局、市政園林與林業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海洋農漁和水務局、公路局等部門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儘快恢復被毀壞的公路、交通幹線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路線的暢通。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的交通設施裝備。
6.4.3市交通運輸局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公路局等部門建立完善應急通行機制。市公安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現場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突發事件發生後,要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6.5 物資保障
6.5.1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根據不同突發事件的種類,會同發改、財政等部門,制定本領域、本部門應急物資儲備計畫,建設應急物資儲備庫,開展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建設等工作。
市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採取生產力儲備等方式,與有關企業簽訂契約,保障應急物資的生產和供給。
6.5.2市發改局、市科工貿信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場的總需求及儲備庫存、經營庫存、生產能力和銷售、價格的變化情況,負責應急機制啟動後的市場監測和應急方案實施,調動生活必需品大型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的現有庫存投放市場,組織生產基地和社會商業庫存充實零售市場。市衛生局負責編制應急藥品和物資儲備目錄和計畫,組織落實應急醫療救治基地的應急藥品、物資裝備;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應急藥品的儲備和供應。市民政局負責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物資的儲備。
6.5.3保障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求,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和器材,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5.4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的主責部門根據處置需要提出應急物資需求,經分管市領導批准後下達應急物資調撥指令。上級有關部門需要調撥本市應急物資時,由市應急委統一協調。
6.5.5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積極建立與相鄰地區有關部門、部隊的物資調劑供應渠道,作為本市應急物資儲備體系有效補充,以備物資短缺時迅速調入。
6.5.6必要時,市、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以政府名義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
6.6 醫療衛生保障
6.6.1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應組織民眾性救援隊伍,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民眾性救護、救援工作。衛生監督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並嚴密組織實施。
6.6.2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市衛生局快速組織醫療救護隊伍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救治,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及時開展災區公共衛生監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迅速組織向突發事件影響地區提供所需藥品、醫療器械。
6.6.3在本市現有市急救指揮中心和分站基礎上,推進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建設項目,改變急救模式,適時建設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標準急救分站,完善院前急救體系。
6.6.4市衛生局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系統建設。準確掌握本市急救資源狀況(院前急救、綜合醫院急診科、急救隊伍等),建立動態資料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長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衛生管理和應急處置能力。
6.7 治安保障
6.7.1突發事件發生後,由屬地公安部門和基層政府負責治安保障,立即在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民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
6.7.2由市公安局負責,武警珠海市支隊予以協助和配合,承擔對重要場所、目標和救災設施的警衛;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基層政府及居民(村民)委員會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社會穩定。
6.7.3突發事件發生後,如現場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或發生起火、漏電、漏水、漏氣等情況,現場先期處置人員要立即通知有關主管部門實施排爆、滅火、斷電、斷水、斷氣等措施,清除現場危險品,避免次生危害的發生。
6.8 人員防護保障
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應認真分析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對人員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種類,制定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和救援程式,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設備。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6.9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6.9.1市科工貿信、市政園林和林業、教育、人防、民政等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在公民生活、工作地點周圍,規劃、建設和維護城市應急避難場所,保障在緊急情況下為民眾提供疏散避難和臨時生活的安全場所。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學校操場等場所在建設過程中應考慮應急避難的要求,配備必要設施,現有場地應補充建設必要設施。
6.9.2應急避難場所主管單位應當制定管理辦法和應急疏散預案,保證應急避難場所功能運行正常。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當給予資金補助和政策支持。
6.9.3突發事件發生後,區(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應急委根據突發事件危險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啟用應急避難場所,並按照疏散預案組織居民進入應急避難場所避難。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保障,確保避難人員的正常生活。
6.10 氣象服務保障
由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服務保障工作,提供天氣預報並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和預警。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氣象局應立即提供事件發生地及附近的天氣情況,並儘快對未來天氣情況進行預測。
6.11 資金保障
6.1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各級政府預算應在本級政府支出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設定預備費,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救災開支和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市和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設定的預備費同時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優先保證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
6.11.2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的管理;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相關使用辦法,明確使用範圍及審批流程等。
6.11.3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動用應急儲備資金需經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和應急辦審核後,報同級政府審批。
6.11.4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簡化工作流程,凡同級政府批准的撥款事宜,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6.11.5各級財政、監察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益進行監管和評價。
6.11.6鼓勵自然災害多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從事高風險活動的企業購買財產保險,並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或資金援助。
6.11.7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相關部門所需的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等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予以保障。
6.12 法制保障
6.12.1在突發事件發生及延續期間,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依法發布緊急決定和命令。
6.12.2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專項工作報告。
7 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7.1 宣傳教育
市應急辦組織協調,市各專項指揮部、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和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制定應對突發事件宣傳教育規劃,廣泛開展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和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
市人防辦、市紅十字會等單位在市應急委領導下,協助市應急辦開展有關應對突發事件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等工作。
本市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以及其他民眾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區域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組織實施在校學生相關應急知識的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新聞媒體,開展應急教育,增強公民防範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新聞媒體要積極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和報導。
7.2 培訓
7.2.1市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培訓。
市應急辦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面向市屬機關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幹部、政府新聞發言人、基層幹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相關知識培訓,將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作為重要內容,增強市屬機關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提升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7.2.2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志願者的培訓。
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和管理責任,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救援能力和安全防護技能。
團市委會同市應急辦,組織協調市相關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應急志願者培訓工作,使其掌握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突發事件應對基本技能,增強現場組織、自救互救及配合專業救援隊伍開展工作的能力。
7.3 應急演練
7.3.1市應急辦統籌全市應急演練工作,負責市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檢查指導全市綜合應急演練工作,並定期組織全市跨系統、跨領域的應急演練。
7.3.2市各專項指揮部和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本部門的應急演練工作,並加強對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或單項應急演練;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綜合應急演練。
7.3.3應急演練包括規劃與計畫、準備、實施、評估總結和改進5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發現和解決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機制和決策、協調、處置的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培訓和檢驗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改進完善。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縮寫語說明
總體應急預案:是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黨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機構組織管理、指揮協調所管轄區域內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整體計畫和程式規範,是本地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危害嚴重或影響範圍廣、需多個部門協同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應急保障預案:是針對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涉及全局性的專項應急保障體制和機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部門應急預案:是由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黨委和政府相關部門結合自身職責,為應對以個別或少數部門為主處置的某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行動計畫和程式規範。
單位應急預案:是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根據自身實際,為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大型民眾性活動應急預案:是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為應對某項大型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而制定的具體行動方案或措施。
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是指每年根據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的政府預備費,經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批准後可用於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應對突發事件專項準備資金:是指按照結餘不結轉的原則,每年在市、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財政預算中安排的固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各類突發事件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是指為組織、協調、指揮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而設立,由有關市領導(任總指揮)及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組成的議事協調機構。
相關部門:是指與應對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處置、善後、保障等各環節有關的市委、市政府各相關工作部門,即市屬相關部、委、辦、局。
有關單位:是指與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列為市應急委組成單位,但不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範圍內的市相關人民團體、上級垂直管理部門設在本市的機構等其他單位,包括市紅十字會、珠海海事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珠海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珠海供電局、珠港機場管理公司等。
8.2 監督檢查與獎懲
8.2.1市應急委定期對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進行通報批評,並責其限期整改。
8.2.2各級人民政府、各專項指揮部、各相關部門對未按規定製定、修訂應急預案,或未按應急預案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危害擴大的,或出現不服從上級政府統一指揮,遲報、瞞報突發事件信息,未及時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和善後工作,截留、擠占、挪用應急資金等情況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3市各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各相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應根據本系統、本領域、本地區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定期檢查應急預案工作落實情況,並建立相應獎懲制度。
8.3 預案管理
8.3.1預案編制與制定。
本預案由市政府負責制定,市應急委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編制工作由市應急辦具體負責。
8.3.2預案審查與批准。
本預案由市應急委審定。
8.3.3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工作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應急辦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8.3.4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06年1月1日實施的《珠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9 附屬檔案

9.1 珠海市主要突發事件表
表1 珠海主要突發事件
大類
分類
主要種類
自然災害
氣象災害
熱帶氣旋、暴雨內(洪)澇、乾旱、低溫、海面大風與大霧、強對流天氣(颮線、龍捲風等)、雷暴、高溫等
海洋災害
風暴潮、赤潮、海嘯、鹹潮、沙土液化等
地震災害
破壞性地震
地質災害
突發地質災害(崩塌、山體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災害
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危險性檢疫病蟲害等)
外來生物入侵(桔小實蠅、薇甘菊、福壽螺等)
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山火)
事故災難
工礦商貿事故
危險化學品事故
礦山事故
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
特種設備事故
火災事故
火災事故
交通運輸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碰撞、擱淺、風災等九類事故)
公共汽車運營突發事件
鐵路行車事故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
供水突發事件
排水突發事件
電力突發事件
燃氣事故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道路突發事件
橋樑突發事件
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公網、專網、無線電)
人防工程事故
輻射事故
輻射事故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重污染天氣(灰靄等)
突發環境事件(水質污染、船隻漏油事故等)
公共衛生事件
傳染病疫情
重大傳染病疫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
食品安全事件(貝類中毒等)
職業中毒事件
動物疫情
重大動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藥品安全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
恐怖攻擊事件
恐怖攻擊事件
刑事案件
重大惡性刑事案件
經濟安全事件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糧食供給事件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金融突發事件(商業銀行擠兌風險、信託銀行敏感性債務等)
經濟商業安全事件(惡意欠薪、棄廠逃匿、非法集資、票據詐欺、契約詐欺等)
涉外與港澳台突發事件
涉外突發事件
涉港澳突發事件
涉台事件
群體性事件
勞資糾紛類群體性事件
土地權益類群體性事件(強征拆遷、拆遷安置等)
工程糾紛類群體性事件
醫療糾紛事件
聚眾堵路堵橋事件
行業或工廠集體罷工事件
上訪、聚集等群體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其他
新聞輿論事件
旅遊突發事件
9.2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
表2 突發事件處置分工表
序號
事件類別
處置主責部門
1
洪澇、旱災
市三防辦、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2
氣象災害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市三防辦、市氣象局、市科工貿信局等
3
海洋災害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珠海海事局
4
地震災害
市科工貿信局
5
突發地質災害
市國土資源局
6
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
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
7
植物疫情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8
外來生物入侵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
9
森林火災
市森林防火辦
10
危險化學品事故
市安監局、市港口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
11
礦山事故
市安監局
12
建設工程施工突發事故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13
火災事故
市公安局
14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
15
水上交通事故
珠海海事局
16
公共汽車運營突發事件
市交通運輸局
17
供水突發事件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市環保局
18
排水突發事件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19
電力突發事件
珠海供電局
20
燃氣事故
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
21
地下管線突發事件
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
22
公路橋樑突發事件
市公路局
23
城市道路橋樑事件
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
24
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
市科工貿信局、市公安局
25
人防工程事故
市人防辦
26
特種設備事故
市質監局
27
輻射事故
市環保局
28
突發環境事件
市環保局
29
重大傳染病疫情
市衛生局
30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衛生局
31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2
職業中毒事件
市衛生局、市安監局
33
重大動物疫情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34
藥品安全事件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5
恐怖攻擊事件
市公安局
36
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
37
生活必需品供給事件
市科工貿信局
38
糧食供給事件
市發改局
39
能源資源供給事件
市發改局、市科工貿信局
40
金融突發事件
市金融工作局
41
經濟商業安全事件
市科工貿信局
42
涉外突發事件
市外事局
43
涉港澳突發事件
市外事局
44
涉台事件
市台灣事務局
45
勞資糾紛類群體性事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46
土地權益類群體性事件
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47
工程糾紛類群體性事件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48
醫療糾紛事件
市衛生局、市公安局
49
聚眾堵路堵橋事件
市公安局
50
行業或工廠集體罷工事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1
上訪、聚集等群體性事件
市社會工作部、市信訪局
52
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53
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
市教育局
54
新聞輿論事件
市委宣傳部
55
旅遊突發事件
市文體旅遊局
56
船舶污染事故
市海事局
9.3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表3 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目錄
序號
名稱
牽頭編制部門
自然災害類
1
珠海市地震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2
珠海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市國土資源局
3
珠海市防汛抗旱防風應急預案
市三防辦
4
珠海市海洋災害防治應急預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5
珠海市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市森林防火辦
6
珠海市海洋赤潮防治應急預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7
珠海市極端天氣應急預案
市氣象局
事故災難類
8
珠海市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市安監局
9
珠海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市安監局、市港口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
10
珠海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
11
珠海市公路橋樑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公路局
12
珠海市人防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市人防辦
13
珠海市消防應急救援預案
市公安局
14
珠海市供水事故應急預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15
珠海市排水事故應急預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16
珠海市地下管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市政園林和林業局
17
珠海市電力供應應急預案
珠海供電局
18
珠海市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市政園林與林業局
19
珠海市核輻射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
20
珠海市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21
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珠海海事局
22
珠海市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23
珠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4
珠海市交通運輸應急預案
市交通運輸局
25
珠海市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26
珠海市重大節假日運輸應急預案
市交通運輸局
27
珠海市海上搜救應急反應預案
珠海海事局
28
珠海海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市森林防火辦
29
珠海海島旅遊事故應急預案
市文體旅遊局
公共衛生類
30
珠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市衛生局
31
珠海市流感大流行衛生應急預案
市衛生局
32
珠海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33
珠海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社會安全類
34
珠海市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35
珠海市反恐怖攻擊事件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36
珠海市防空襲方案
市人防辦
37
珠海市重大惡性刑事案件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38
珠海市經濟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39
珠海市影響校園安全穩定事件應急預案
市教育局
40
珠海市民族宗教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41
珠海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外事局
42
珠海市涉港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外事局
43
珠海市涉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台灣事務局
44
珠海市新聞輿論事件應急預案
市委宣傳部
45
珠海市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文體旅遊局
46
珠海市珠海機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預案
珠港機場管理有限公司
47
珠海市口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口岸局
48
珠海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金融工作局
49
珠海市上訪、聚集事件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應急保障類
50
珠海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市民政局
51
珠海市枯水期(鹹潮期)保障澳門、珠海供水應急預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52
珠海市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53
珠海市重要資源(成品油等)應急保障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54
珠海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
55
珠海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市衛生局
56
珠海市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專網)
市科工貿信局
57
珠海市應對突發事件無線電業務保障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9.4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表4 市級部門應急預案目錄
序號
預案名稱
編制主責部門
自然災害類
1
珠海市建設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
珠海市教育系統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市教育局
3
珠海市地震系統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4
珠海市地震應急宣傳報導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5
珠海市教育系統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市教育局
6
珠海市建設工程防禦氣象災害工作預案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7
珠海市建設工程防禦颱風災害工作預案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8
珠海市交通行業防汛應急預案
市交通運輸局
9
珠海市防汛工作預案
市三防辦
10
珠海市水庫防禦洪水方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11
珠海市人防工程防汛應急預案
市人防辦
12
珠海市汛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市國資源土局
13
珠海市防禦超強颱風工作預案
市三防辦
14
珠海市防風工作預案
市三防辦
15
珠海市三防應急工作預案
市三防辦
16
珠海海事局防熱帶氣旋應急預案
珠海海事局
17
珠海市農業重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18
珠海市突發林木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
市政園林與林業局
19
珠海市外來有害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海洋農漁和水務局
20
珠海市高溫中暑事件衛生應急預案
市衛生局
21
珠海市公路局公路橋樑應急救援預案
市公路局
事故災難類
22
珠海市道路運輸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交通運輸局
23
珠海市交通行業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市交通運輸局
24
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置救援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
25
珠海市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26
珠海市教育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
市教育局
27
珠海市高層、地下建築滅火預案
市公安局
28
珠海市教育系統消防應急處置預案
市教育局
29
珠海市煙花爆竹儲存、經營事故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市安監局
30
珠海市環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
市環保局
31
珠海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市質監局
32
珠海市智慧型電網示範項目建設應急預案
珠海供電局
33
珠海市口岸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市口岸局
34
珠海市電子政務網路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35
珠海市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36
珠海市無線電管理應急預案
市科工貿信局
37
珠海港珠澳大橋管線隧道建設應急預案
市推進港珠澳大橋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38
珠海市公路局系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市公路局
公共衛生類
39
珠海市鼠疫控制應急預案
市衛生局
40
珠海市突發急性職業中毒事件應急預案
市衛生局、市安監局
41
珠海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環保局
42
珠海市教育系統突發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
市教育局
43
珠海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市口岸局
社會安全類
44
珠海市商業銀行應急預案
商業類銀行珠海分行
45
珠海市口岸踩踏事件應急預案
市口岸局
46
珠海市口岸核生化和恐怖攻擊事件應急預案
市口岸局
47
珠海市教育系統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市教育局
48
珠海市邊界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市民政局
49
珠海市清明節民眾祭祀活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民政局
50
珠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51
珠海市土地權益類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市國土資源局
52
珠海市工程糾紛類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53
珠海市衛生系統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
市衛生局
54
珠海市聚眾堵路堵橋事件應急預案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
應急保障類
55
珠海市財政應急資金保障預案
市財政局
56
珠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藥物資供應保障預案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57
珠海市突發事件殯葬應急處置預案
市民政局
58
珠海市突發事件應急疏散預案
市人防辦、市民政局
59
珠海市紅十字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紅十字會

廢止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珠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經2022年8月18日十屆珠海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8月2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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