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為條例

珠海市文明行為條例

珠海市文明行為條例,於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2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珠海市文明行為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2/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市民文明素養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規範及實施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相關部門組織、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方針,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和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文明行為規範實施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規劃和計畫;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
(三)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文明行為指數測評;
(四)監督、檢查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情況;
(五)組織開展文明行為宣傳、表彰等活動;
(六)其他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職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網際網路信息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區人民政府職責。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應當按照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要求,推進本轄區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可以將文明行為基本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
第七條 促進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提高從業者的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物業管理人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導。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社會公德、加強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弘揚粵港澳大灣區人文精神,展現經濟特區城市文明風貌。
第九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衣著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在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內服從現場管理,遵守現場秩序,避免妨礙他人;
(三)乘坐廂式電梯時先出後進,乘坐扶手電梯時依次有序站立,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四)遵守觀賞禮儀,依照有關提示和引導觀看各種展覽、演出、比賽;
(五)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不得有擠占公共空間、大聲喧譁等干擾他人的行為;
(六)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自行清理所產生的垃圾;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應佩戴口罩;
(五)傳染病患者要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傳染他人;
(六)在禁止吸菸的場所或區域內不吸菸、不勸煙;
(七)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維護交通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時,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禮讓行人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優先通行車輛,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得向車外吐痰、拋灑物品;
(二)駕駛車輛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三)車輛上下客規範停靠,不得妨礙他人通行;
(四)依法依規使用公共腳踏車等網際網路租賃交通工具,規範有序停放車輛;
(五)不得在公共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六)步行通過公共道路時遵守交通規則,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儘量快速通過,通過交通路口和斑馬線時不得低頭看手機等電子設備;
(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主動為行動不便的乘客讓座;
(八)其他維護交通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在旅遊觀光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歷史文化傳統、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在口岸地區文明通關;
(三)維護景區景點遊覽秩序,服從管理;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不得採摘花果、攀折樹木、踐踏植被,維護景區環境;
(五)愛護文物古蹟及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不得隨意刻劃、塗畫、張貼、攀爬;
(六)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破壞紀念英雄烈士環境氛圍;
(七)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在維護社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社區居民公約、管理規約,共建文明社區;
(二)業主積極參與物業共有部分管理養護,依法解決物業矛盾糾紛;
(三)愛護社區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綠地;
(四)文明飼養寵物,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避免驚擾、傷害他人;
(五)自覺抵制高空拋物等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壞公共衛生的行為;
(六)在進行裝修裝飾時,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七)空調外機的安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避免噪音、滴水影響他人;
(八)保持消防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暢通;
(九)車輛按照社區管理指引有序停放,電動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十)其他維護社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自覺遵守生活垃圾減量的規定,依法依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二)愛護海域、河流、湖泊,不得在森林、草地、沙灘上違規擺賣、烹飪、燒烤食品,不得傾倒、焚燒垃圾;
(三)依法保護野生動物,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四)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在使用網際網路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營造綠色網路環境;
(二)傳播先進文化,自覺抵制有害身心健康的網路作品和產品,摒棄低俗和具有迷信、淫穢、暴力等內容的信息;
(三)尊重他人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四)拒絕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經證實的信息;
(五)尊重自主創新,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六)其他維護網路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在施工作業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施工場地和作業要符合安全規範;
(二)施工作業應當採取必要的降塵、降噪措施,規範設定施工圍擋;
(三)必要的夜間施工等特殊作業應當按規定報批並提前進行公告;
(四)施工現場應保持整潔,物料堆放有序;
(五)泥頭車落實出場沖洗、車廂覆蓋措施,防止泥渣污染路面;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工地施工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醫務人員應當尊重患者,恪守醫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同意權和隱私權,引導患者在規定區域候診,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
(二)醫務人員不得過度診療,不得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得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患者和家屬應當尊重醫務人員和醫學規律,遵守醫療秩序,聽從工作人員指引,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四)保持診療場所的整潔和安靜,不得隨意丟棄醫療廢棄物;
(五)患者和家屬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醫療糾紛應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不得聚眾鬧事;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醫療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學校法治和德育範圍,建設文明校園,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才;
(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開展學生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防止校園欺凌,建設安全校園;
(四)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不得侮辱、體罰學生;
(五)其他應當遵守的校園文明行為規範。
學生、家長、監護人以及其他人員,應當尊重教師,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校園環境和愛護教學設施,不得實施擾亂教學秩序和危害師生人身安全的行為。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文明經營,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熱情服務、誠信經營、明碼實價;
(二)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保持門前整潔衛生;
(三)依規入室經營,不得違規擺攤設點;
(四)不得隨意張貼小廣告;
(五)不得超標排放餐飲油煙和其他廢氣,不得製造超標噪聲;
(六)其他文明經營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弘揚助人為樂的美德,倡導下列體現公民道德素質的行為:
(一)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敬老助殘、支教助學、醫療救護、搶險賑災、科普教育以及保護生態環境等公益活動和志願服務;
(二)鼓勵和支持無償獻血,鼓勵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和遺體;
(三)鼓勵成年公民面對不法行為時,採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匹配的方式見義勇為、制止違法犯罪;
(四)以其他適當的方式為有需要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自覺遵守下列弘揚家庭傳統美德的行為:
(一)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自覺履行撫養、扶養、贍養義務;
(二)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勤儉持家;
(三)尊敬長輩,經常關心、看望、照料老人;
(四)關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從小培養文明行為習慣;
(五)鄰里之間友善相待,互幫互助,尊重他人隱私和生活方式;
(六)其他體現家庭美德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踐行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倡導下列行為:
(一)合理點餐,適量取餐,提倡“光碟”行動、剩飯剩菜打包;
(二)聚餐時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禮儀活動從簡用餐;
(三)低碳生活,節約使用水、電、氣等資源,提倡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和可循環利用的產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四)綠色出行,提倡使用公共運輸工具和共享腳踏車、汽車;
(五)培養良好的健身和閱讀習慣;
(六)其他節儉、健康、環保的生活方式和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率先厲行節儉,杜絕餐飲浪費,自覺遵守下列行為:
(一)餐飲經營者應當建立節儉消費提示制度,引導消費者合理點餐,不得設定最低消費,鼓勵推出有利於減少餐飲浪費的新產品、新模式、新業態;
(二)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群團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各單位食堂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餐制度,實行用餐人員動態管理,切實做到按用餐人數採購、配餐;
(三)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加強食堂管理,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日常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節約習慣。
第二十四條 移風易俗,倡導下列行為:
(一)破除鋪張浪費、薄養厚葬、人情攀比等不良習俗,婚事新辦、喪事簡辦;
(二)提倡生態殯葬、文明祭奠;
(三)文明過節,拒絕“黃賭毒”活動;
(四)普及科學知識,抵制迷信和腐朽落後文化;
(五)其他移風易俗、健康向上的行為。
第三章 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本市建立公共政策價值導向評估制度。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制定、擬定公共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時,應當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同時加強道德風險和道德效果評估。
第二十六條 本市建立和完善新時代文明實踐組織體系,對接貫通黨群及政務服務中心、融媒體中心建設,整合各級各類公共服務資源,在市、區、鎮街、村居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平台,發展文明實踐志願者隊伍,全面開展文明實踐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評制度,定期組織對本市文明行為規範實施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評。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本地區文明行為評估體系,定期組織開展文明指數測評,並向社會公布。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年度自評活動。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評選精神文明創建先進典型,依照有關規定對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單位和個人的榮譽稱號、文明行為表彰等信息,按照自願原則,記入個人信用檔案。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評選、表彰、獎勵其職工、成員的文明行為。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禮遇和幫扶制度。依照有關規定對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提供入戶、交通出行、文化和旅遊消費、醫療、養老、住房、基金救助等方面的優惠、幫助和服務。
第三十條 本市定期評選道德模範等先進典型,學習宣傳先進典型事跡。
第三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完善下列城市文明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一)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體育場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市政消火栓、充電樁等市政設施;
(三)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標準的盲道、坡道、電梯等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收集容器、收集站和轉運站等環衛設施及其指示牌;
(五)應急避難場所、消防車通道、路名牌、指路牌和街道、樓宇、門牌等標識標誌;
(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題景觀、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和公益廣告宣傳設施;
(七)公園、廣場、社區、居民區等場所的休閒健身文化娛樂設施;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設施。
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廳、政務大廳、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並公示文明守則、公約,設定“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公共廁所、無障礙衛生間、第三衛生間、母嬰室、愛心座椅、輪椅、自動體外除顫儀、急救藥品等便民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可用、整潔有序,並設定顯著的文明提示。
第三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共服務企業和單位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範設定服務視窗,簡化辦事程式,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應當為老年人、殘疾人及其他需要特別幫助的群體提供人性化和便利化的服務。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和公共場所開展文明行為的公益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按照規定保障公益廣告的版面和時段,對文明行為規範及實施工作進行報導,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褒揚,對不文明行為依法批評、曝光。
機場、車站、碼頭、影劇院、商場、賓館、商業街區、城市社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或者其他適當位置,公車、捷運、長途客車、火車、飛機等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或者其他適當位置,適當地段的建築工地圍擋、景觀燈桿等構築物,其管理者或者經營者均有義務刊播經主管部門審定的公益廣告。
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規劃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空間設施。各類廣告設施所有者發布廣告設施招標計畫時,應當將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告作為前提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本市建立新市民文明行為規範教育制度。市民在本市辦理第一次戶政登記時,應當接受文明行為規範教育,鼓勵簽署遵守文明行為規範承諾。
具體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網際網路文明行為規範,強化網路空間管理、內容建設,加強網上正面宣傳,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路文化。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網路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其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發現明顯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導向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和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相關記錄並向網際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將文明保障內容納入活動方案中,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第四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不文明行為治理力度,統籌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不文明行為治理體系。
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建立日常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對常見的、突出的不文明行為實施重點治理。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根據本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確定本地區、行業、單位需要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清單。確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相關區域、單位和場所公示,並在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對重點治理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重點治理清單內容,並向社會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委託第三方開展前款規定的評估工作。
第四十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根據重點治理清單,督促相關部門制定重點治理年度工作方案,確定實施重點治理的時段和區域,明確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完成期限等,確保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實。
市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列入重點治理清單的不文明行為治理年度工作情況進行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重點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執法協作和聯動機制,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重點監管、聯合檢查、聯合執法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檢查和執法情況。
第四十二條 針對不文明行為,公民可以通過電話、信件、網路等多種方式,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及時處理。
曝光不文明行為時,應當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違法行為,行為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實施違法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執法機關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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