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珠海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0日七屆173次珠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發布部門:珠海市政府
  • 發文字號: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
  • 發布日期:2011年01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1年03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公告,珠海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公告

《珠海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0日七屆173次珠海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設優美、整潔、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環境,建立和規範門前三包責任制,維護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建成區臨街的單位、商戶、住戶(以下統稱為責任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人對責任區範圍內環境衛生、綠化美化、市容秩序承擔管理和維護責任的制度。

第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指導、檢查、監督和考評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是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主體,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居委會協助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工商、交通、衛生、環保、規劃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門前三包的具體內容為:
包環境衛生
負責做好責任區範圍內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保持責任區內地面無紙屑殘渣、廢棄包裝物、瓜果皮核、明顯痰跡等污水污物,實行垃圾分類收集;盛放廢棄物設施應置於店內,不準擺放在門前三包責任區內;牆面、門(櫥)窗、廣告無積塵破損;公共設施整潔。
包綠化美化
負責維護好責任區範圍內的自種花草、樹木及綠地生長良好,修飾整齊;制止攀折或損害花草、樹木、花壇和刻劃樹幹等行為,嚴禁占用綠地;保持地面、路面、緣石、台階、坡道、擋牆、欄桿、燈桿等市政設施的完好;建(構)築物外牆立面要保持清潔、美觀,設定檐棚、遮陽布、燈飾、霓虹燈、廣告、招牌或開業、慶典需要在門前擺放花籃、花盆等物品的,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包市容秩序
負責維護好責任區範圍內的市容秩序以及經營秩序,任何經營性商品擺放不得超出門閘以外,飲食行業不得超出門閘設台經營,禁止和制止在門外違章堆放雜物、亂停放車輛、亂張貼、亂搭建、亂釘掛等影響市容環境和阻礙公共運輸等行為。

第六條

門前三包責任人按下列原則確定:
(一)道路兩側的門前三包由建築物產權人負責;產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經營門店由經營者負責,沒有經營者的,由產權人負責。
(二)集貿市場的門前三包由市場經營者負責。
(三)建築工地的門前三包由建設單位負責。
(四)住宅小區的門前三包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產權人承擔,居委會負責協調。
(五)停車場的門前三包由經營者負責。

第七條

門前三包責任區的範圍是指責任人臨街建(構)築物前的地面、牆面、空間整體周邊環境。前後為自責任人建(構)築物牆基至道路路緣石(邊線),左右至相鄰人牆體。
責任區範圍不明確的,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委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告知責任人。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轄區內腳踏車的停放點進行科學劃定。

第八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便民、利民、不擾民的原則,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結合各區域實際,劃定一定區域,安排攤販集中擺賣,規範管理。

第九條

對門前三包責任區的養護作業實行自我養護和委託養護相結合的制度。實行委託養護的責任人,應支付養護費,由轄區居委會負責統一收取,委託專業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或聘用專人負責養護。

第十條

對門前三包責任區的養護作業,按照誰收費誰服務的原則,由收費單位負責。對無主責任區的養護作業,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核清面積,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經費由市、區財政部門解決。

第十一條

環衛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公共場所、街區道路以及公共廁所、公共儲(化)糞池,公共垃圾設施等公共衛生設施的清掃保潔工作。

第十二條

責任區內產生的垃圾應當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環衛作業單位負責清運。責任人應當與環衛作業單位簽訂清運契約,交納清運費。責任人為物業服務企業的,清運費由環衛作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收取。

第十三條

責任人對他人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負有勸阻和制止的責任。經勸阻和制止無效的,責任人可報告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管理責任書,並負責監督執行。責任人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簽訂門前三包管理責任書。

第十五條

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檢查考評制度,實行分級考評制。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全市的考評;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考評;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對居委會的考評並建立每日巡視檢查制。
考評辦法和檢查評比標準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反應和處理機制,受理並處置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

第十七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獎懲制度,對成績突出的管理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責任不落實、管理不善的管理單位,依法實行問責。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一)責任人在責任區內的生活垃圾,沒有及時清潔、收集及運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點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責任人在公共場所、公共垃圾設施內焚燒垃圾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責任人在責任區的建築物不能保持整潔、美觀,影響市容市貌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責任人在責任區的建築物外牆、公共設施上亂寫、亂畫、亂貼(掛)標語、招牌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責任人因生產、裝修房屋等原因產生的垃圾、污泥沒有及時清理,而隨意占用公共通道、路面、空曠地、草坪堆放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責任人開業、慶典時擺放的花籃、花盆等物品沒有報批,或者超過批准擺放期限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責任人擅自拆除、遷移、占用、損毀、封閉公共設施的,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責任人未經批准,在公共場地擺設攤擋或堆放雜物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不按規定超出門店外占地經營的,責令改正並處於沒收商品的處罰。
違反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其它行為,按照《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施行的《珠海市市區“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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