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門前三包
  • 外文名稱:門前三包
  • 別名:三包
定安縣“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創造美化、綠化、淨化、亮化、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縣城、鎮墟區域範圍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責任制,是指責任人在本辦法確定的“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對縣城、鎮墟市容市貌環境衛生以包衛生、包容貌、包秩序的責任方式進行管理和維護的制度。
第四條縣城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負責制定“門前三包”責任制有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負責建立“門前三包”責任制信息化監管平台,並負責維護監管系統的正常運行。
縣政府負責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實施;負責明確轄區內市容環境責任區的劃分,建立衛生監督員制度,落實責任人;負責對市容環境和“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監督管理、檢查及考核工作。
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明確“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負責組建衛生監督員隊伍;負責組織與責任人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負責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制相關信息建立電子檔案並上圖入庫至信息化監管平台;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日常監管。
縣環城委負責對轄區內“門前三包”責任區範圍內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住建、教育、商務、公安交警、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門前三包”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範圍,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橫向: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沿街總長。
(二)縱向: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包括圍牆)的牆基至與城市道路設施的分界線。
(三)立面:建(構)築物或其他不動產的外立面。
具體範圍無法確定的,由縣環城委和各鎮共同確定並告知相關責任人。
第六條下列場所或區域的責任區按以下方式確定責任人:
(一)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商鋪、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場館、賓館、飯店、攤點等場所,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三)車站、停車場、公車始末站點,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公路、橋樑,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道、湖泊、溝渠、水庫等區域,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明確土地使用權人的政府收儲地,由土地儲備管理部門負責。
(七)風景名勝區、旅遊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活動場地,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八)各類生產(加工)企業以及其他企業的管理區域,由該企業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該單位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區域,由轄區政府負責落實管理。
責任人應當指派專人負責“門前三包”責任制落實的具體工作,責任人所指派的負責人員相關信息應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以便隨時通報“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責任人的“門前三包”責任要求:
(一)包衛生
1.負責清掃並保持責任區內地面清潔,清除垃圾、落葉、紙屑、果皮、檳榔水、油污、痰跡等廢棄物及污漬,消除蚊蠅滋生場所。
2.實行垃圾裝袋,按照規定時間和指定地點投放入桶,不得落地;不得將垃圾、廢棄物等倒入道路、排水井口或綠地內,門店內應自備廢棄物容器,放置在門檻以內。
3.負責在暴雨、颱風等自然災害後及時清理責任區內的雜物,保障排水暢通無積水。
(二)包容貌
1.保持責任區內建(構)築物外立面整潔,按規定設定門店招牌,做到無破損和顯亮功能齊全,有損壞的,應當在五日內修復。
2.不得在建(構)築物外立面、玻璃櫥窗內外及公共區域內的樹木上進行違法張貼、塗寫、刻畫、晾曬、懸掛等影響市容的行為。
3.不得在商(店)鋪門前私自設定遮陽篷,凡設定遮陽篷的必須經市容管理部門統一規劃,做到整潔美觀,與周邊環境協調一致。
(三)包秩序
1.不得出店經營,不得違法占用道路、公共區域進行生產加工、擺攤設點、設定廣告牌、宣傳促銷、堆放雜物等活動。
2.不得違法占道停放汽車、腳踏車、電動車、機車等車輛,做到車輛停放整齊有序。
3.不得擅自拆除、占用或移位市政公共設施,損壞綠化樹木。
4.不得有油煙污染和噪音擾民的行為。
第八條責任人對他人在責任區內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向縣、鎮城管執法部門投訴舉報,並配合縣、鎮城管部門做好“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管理和執法工作。
第九條縣政府建立“門前三包”公眾監督和投訴獎勵制度,鼓勵市民、媒體對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
第十條縣、鎮城鄉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組織日常巡查、檢查,巡查、檢查應做到及時、高效,對存在問題須及時發現,並勸阻、教育當事人整改。
縣環城委組織巡查員進行日常巡查、檢查,對市民、媒體投訴舉報、其他單位反饋、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存在問題進行核查,在核查屬實後將需處置的事項派發至相應的鎮、縣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辦理,並監督辦理情況。定期對辦理情況進行通報。
行政執法隊員發現存在問題後,應當在1小時內到現場查處並責令改正,責任人拒不改正的,根據《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對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部隊、學校等非經營性的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的,縣政府應直接或者協調其主管單位約談單位負責人,並由縣政府對其公開通報。其行為直接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還應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縣環城委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縣環城委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對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行政處罰的,縣環城委、工商部門向社會予以公示。公示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責任人名稱、註冊號、處罰事由、處罰日期。
第十四條責任人年度內三次以上(含三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又拒不整改的,由環城委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責任人依法處理,並在媒體上曝光。
交警部門應對“門前三包”責任區內占道停車等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查處。
違反本辦法規定,同時違反治安、食品藥品、環保、住建等其他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除由縣環城委依法查處外,還應由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環保、住建等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責任人不履行“門前三包”責任制、不服從執法管理情節嚴重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社團登記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通報,或通過媒體予以曝光,並取消該單位或個人評選各類先進表彰的資格。
第十七條縣政府鼓勵廣大民眾積極參與“門前三包”制度日常監督、管理。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設立獎勵資金,對舉報不落實執行“門前三包”的舉報者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機制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應對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各鎮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縣政府對各單位、各鎮“門前三包”責任制實施落實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結果納入年度績效考核指標,並對考核不達標的進行問責,考核和問責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環城委執法人員在實施“門前三包”責任制中存在發現問題不報告、執法不力、不作為、亂作為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單位及人員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環城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