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南寧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在1999.08.24由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寧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8.24
  • 實施時間:1999.08.24
第一條 為建設文明、整潔、優美、有序的城市,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寧市市容管理局是南寧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各城(郊)區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的執行,制定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的檢查考核標準。各城(郊)區城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市區及近郊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為責任單位),均應與所在城(郊)區政府簽訂《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書》,在責任地段內,必須承擔下列責任:
(一)包衛生。負責每日清掃、保潔和維護管理,清除廢棄物、積水、污物、痰跡等,對亂潑亂倒、亂扔亂停及隨地吐痰的行為及時制止,並向城管部門舉報。
(二)包綠化。負責管護樹木花草,保持綠地乾淨整潔,對損壞綠化設施和占用、污染綠地的行為及時制止並向城管部門舉報。
(三)包市容秩序。及時制止和舉報亂搭亂蓋、亂堆雜物、亂擺攤點、亂貼亂畫、亂立廣告牌、亂停車輛等影響市容環境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門前三包”責任地段的範圍,由單位門前至人行道的側(緣)石,兩側起止點由責任單位所在的城(郊)區城管部門具體劃定。
第五條 責任單位應根據責任地段範圍的大小,單獨或聯合設定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上崗執行任務須統一佩戴市政府制發的標誌。
第六條 對在責任地段內隨地吐痰、亂扔亂棄、亂停亂放、亂擺攤點、亂堆雜物、亂搭亂蓋、亂貼亂畫、亂立廣告牌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並可按以下規定處以罰款: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責令清除外,處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1)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蔗渣、菸頭、紙屑及其它廢棄物的;
(2)在花圃里、路樹下傾倒污水的;
(3)在沿街牆壁、路樹和市政設施上亂貼、亂畫、亂掛的;
(4)亂立廣告牌的。
2、損壞花草樹木的,除責令賠償外,並按賠償費標準一至三倍處以罰款。
3、在人行道上不按劃線範圍停放車輛的,除責令改正外,可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4、未經批准擅自擺設攤點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5、未經批准,擅自亂倒垃圾、亂堆雜物的,處以占道面積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6、未經批准,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經教育拒不拆除的,除強行拆除外,並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各城(郊)區城管部門負責對責任單位“門前三包”責任制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落實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製成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由市、城(郊)區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八條 對不履行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或未達到目標的責任單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對阻礙城管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和市容衛生維護監督員履行監督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或尋釁鬧事、辱罵、毆打執法人員和監督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市容衛生“門前三包”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市、區財政負責。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寧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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